教育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学校类千万元“捐资助学款”撂倒西大附中一串校长案【案情简介】广西大学附属中学(简称西大附中)是一所重点中学,良好的校风、雄厚的师资力量、丰硕的教学成果,使其在广西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很多学生和家长的推崇。

然而,2007年,西大附中原领导班子却因贪污腐败被“一锅端”。

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2日刑拘之前,唐运南在该校任校长。

从2004年起,西大附中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不够分数的学生考试,对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按三个分数段收取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该校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的所谓捐资助学款达1600多万元。

由于西大附中属于二级单位,在人事、财务上归广西大学管理,业务上受南宁市教育局的领导。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款必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缴纳到财政专户上。

然而,在唐运南的授意下,西大附中收取的绝大部分捐资助学款却存入了几名副校长的私人账户或学校食堂账户中,成为“账外资金”。

几位校领导每人都掌管着一本捐资助学款的私人存折,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一二百万。

2005年至2007年间,西大附中以个人名义开办存储账户多达11个,作为学校的“小金库”。

这些“小金库”成了校领导班子可随意支配的“提款机”,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贪污,侵吞巨额公款,动辄以开会为名分发劳务费、以加班为名发放“红包”,并想方设法找发票“报销”或公款私分,有次大额“报销”,甚至连一张票据也没有。

除按照分数收取捐资助学款作为学校的“帐外资金”外,唐运南自己收取捐资助学款的方式还有两种:一是利用职权挤占招生指标,直接收取学生家长的捐资助学款后据为己有;二是以上级领导打招呼为由,两头欺骗,骗取家长和学校财务人员,自己从中截留。

此外,唐运南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采购多媒体电教设备活动中收受贿赂。

为防止意外,不留下后患,2006年4月,经唐运南授意,周怀生等人将重达七八公斤的原始票据烧毁。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docx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docx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 2 月 2 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当承担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示?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漏而造成的考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1)《教法》定,“教当履行下列:(一)遵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遵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学划,履行教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其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学生成急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是一种失和法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

忠于人民教育事,志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

工作高度,真上,真批改作,真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__七(2篇)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__七(2篇)

第1篇 一、案例背景 甲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乙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丙发生口角,乙拿起课桌上的凳子打向丙,导致丙头部受伤。丙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违法行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乙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发生口角,拿起凳子打向丙,属于学生本人违法行为。但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

(1)赔偿丙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 (2)赔偿丙因伤致残、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3)赔偿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如果学校能够证明以下情况,则可以免除或减轻其承担补充责任:

(1)学校已采取合理措施,发现并制止了学生的违法行为; (2)学校已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引导,使学生认识到错误; (3)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案例分析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学校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应当赔偿丙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致残、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限制。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法律途径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学问。

经典案例是教育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参考,通过对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介绍三个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禁止宗教传教者进入学校针对这一案例,应从法律层面和教育实践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法律上,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集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但是,教育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禁止利用宗教活动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从法律上看,学校有权维护教育秩序,禁止宗教传教者进入学校。

其次,教育实践上,学校应注重宗教教育的规范和合法性。

宗教传教者可以选择在学校外面进行宣传活动,但不应进入学校进行传教,避免对学生的正常学习造成干扰。

案例二:学校教师打骂学生中学教师因学生迟到批评学生,并对迟到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受伤。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并指责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力。

案例三: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学发生一起欺凌事件,受害者遭到同学的言语和身体攻击。

学校调查后,对加害者采取了停学处分,并要求家长进行教育,同时加强校园欺凌的预防教育。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法律和教育层面需要兼顾。

首先,法律上,校园欺凌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对加害者进行学校纪律处分是必要的,同时家长的参与也是重要的。

其次,教育实践上,学校需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教育。

可以引入专门的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并提醒学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教育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教育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华(化名),因家庭原因无法按时到校上课。

学校班主任得知情况后,与小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按时送孩子到校。

然而,家长以工作繁忙为由,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随后,学校多次与家长沟通,但效果不佳。

最终,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案例中,小华作为适龄儿童,有权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其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小华家长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

2. 案例分析(1)学校与家长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家长之间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责任,保障学生接受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多次与家长沟通,要求其履行监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义务教育制度,拒绝接受教育的;(二)侵犯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三)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例中,小华家长未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小华无法按时接受教育,违反了义务教育制度。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家长进行行政处罚。

(3)教育法律救济在本案例中,学校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维护了小华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带答案(2篇)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带答案(2篇)

第1篇案例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甲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被同学乙推倒,导致甲腿部骨折。

甲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案例中,学校在事发后及时对甲进行了救治,并通知了甲的家长,说明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但若学校在事发前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或者未能对操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则可能被视为未尽到管理职责。

答案:1. 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救治措施,但需要进一步调查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2. 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对操场进行安全检查,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案例背景:某中学教师甲因个人感情问题,对班上学生乙进行言语侮辱,导致乙心理受到极大伤害。

案例分析:1. 教师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2. 学校是否应对教师甲的行为进行处理?学校作为教师的管理单位,有责任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教师甲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答案:1. 教师甲的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2. 学校应对教师甲的行为进行处理,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案例三:学生受教育权保障案例背景:某中学因资金困难,决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否则不允许学生入学。

案例分析:1.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教育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教育法律纠纷案为例,分析教育法律问题,探讨教育法律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原告小王,男,17岁,系某市一所高中一年级学生。

被告某市教育部门,负责该市中小学教育管理工作。

2019年9月,小王因家庭原因,向被告某市教育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被告经调查,认为小王转学理由不充分,不予批准。

小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某市教育部门是否有权拒绝小王转学申请?2.原告小王是否享有转学权利?二、案件分析(一)被告某市教育部门是否有权拒绝小王转学申请1.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选择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选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案件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市教育部门有权对学生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被告某市教育部门认为小王转学理由不充分,因此不予批准。

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拒绝小王转学申请。

(二)原告小王是否享有转学权利1.教育法律依据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选择学校,接受教育。

这意味着,学生享有一定的转学权利。

2.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原告小王因家庭原因提出转学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因家庭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原告小王享有转学权利。

然而,被告某市教育部门在审查原告小王的转学申请时,认为其转学理由不充分,不予批准。

这表明,原告小王在行使转学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转学权利。

三、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市教育部门在审查原告小王转学申请时,虽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但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例二 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例三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例四 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 案例五 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案例六 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 回家后喝下农药案 案例七 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案例一 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答案要点】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 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答案要点】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 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 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