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基金会税费 管理费计算方法

基金会税费管理费计算方法说实话基金会税费管理费计算方法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先说说基金会税费吧。
我之前老觉得这东西复杂得很,就像一团乱麻似的。
我试过按收入来算税费,以为只要简单地把基金会的各种收入乘以一个税率就得了。
但是后来我才发现大错特错啊。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不一样,在税费计算上有很大区别的。
比如说捐赠收入,有些情况下是免税的,这里的有些情况可就得好好研究了,那可不像我一开始想得那么简单,以为只要是捐赠就全免税。
就像我之前处理一个小规模的基金会事务,有人捐赠了一批物资,当时想着既然是捐赠那就都免税吧,结果就差点出问题。
后来才知道如果这些物资被基金会用于盈利性的活动或者转手以高于捐赠价值的情况卖出,那这部分是要交税的。
所以呢,要很细致地分清收入类型,捐赠的物资要看用途,现金捐赠有些和捐赠方的约定也会影响税收。
再讲讲管理费。
管理费计算也很麻烦。
我一开始就想啊,管理费不就是从基金会总资产或者总预算里按个比例拿出来不就行了嘛。
可是啊,这里面也有门道。
有些基金会是按照项目预算来计算管理费的,比如说这个项目总共预算是100万,就规定管理费占10%。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这个比例可能会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所涉及的领域、基金会的运作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
我还犯过一个错,就是没考虑到管理费的分配时间。
我以为就是根据项目开始阶段算出管理费,然后一次性扣除或者按年扣除就行了。
结果发现有些项目在进行中会有额外的成本产生,需要重新调整管理费的计算和分配。
比如说一个环保项目,一开始只考虑到普通的调研和宣传管理费,但之后因为要增加对某些污染区域的深度检测,这就带来了新的费用,就得重新衡量管理费该怎么分配。
所以说管理费不是一锤子买卖,得根据项目实际的发展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计算。
这只是我目前摸索出来一些关于基金会税费和管理费计算方法的门道,也许还有很多我没发现的地方呢,但希望我这些经验能给你们一点帮助吧。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贰仟万元整,来源于境内外社团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北京大学镜春园7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二)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三)将本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四)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五)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六)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北京大学的发展;(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

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基金会对外进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且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初净资产的70%, 第三条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章理事会、秘书长的职责第四条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投资需要经过理事会和秘书长讨论决定,包括:1.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管理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2.组织投资管理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资金投资方案;3.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科学性等问题;4.执行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5.对投资状况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1.确定投资的选择标准;2.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3.检查、监督秘书长的投资管理工作;第六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和监督确定投资的选择标准;2.负责对所投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方案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理事和秘书长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负责人和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九条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条投资应先根据市场分析,制定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会的投资管理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1.根据对基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是一家以北京大学为主体的专为促进北京大学教育教学和科学
研究发展、提高北大人的素质、服务及支持社会凝聚北大力量而设立的非营利机构。
作为一所著名的纯研究型大学,北大以科学研究为主,教育教学为辅。
为了提
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北京大学基金会为校内外的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师生提供了大量的资助,为建设学科特色校提供了重要支持。
北京大学基金会开展众多的丰硕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包括:聘请国际知名专家
和学者、参与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支持优秀本科、研究生活动,给予优秀科学研究财政支持,建设优秀教育资源部、拓展教育国际合作,以及对实践教学效能和学术成果给予评估和夸奖等等。
这些举措促使北大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促进全民教育。
此外,作为一家大学基金会,北京大学基金会也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社会贡献型大学”的模式,以及开展社会教育项目,积极推动北大社会参与和公共服务。
以上内容展示了北京大学基金会为促进北大的发展所做的重要贡献。
面对全面
小康的挑战、发展形势的激烈竞争,北京大学基金会将不断追求更多的创新,赋予学术更多的可能性,更加积极地服务于北京大学发展,向全社会展示更多优秀精神和成果。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财务运行合法、合规、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科学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3. 效益优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4. 透明公开: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披露。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第五条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财务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财务行为;2.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 定期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预算管理:1. 制定年度预算,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和审批流程;2. 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成本费用;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收入管理:1. 严格执行捐赠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 建立捐赠档案,详细记录捐赠人信息、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3. 定期进行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第九条支出管理:1. 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规;2. 建立支出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3. 定期进行支出核算,确保支出真实、准确。
第十条资产管理:1.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 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3. 加强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
基金会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提供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二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向北京大学教育事业捐赠的资金、实物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四条基金会内部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收入、专用基金、银行账的核对以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清单。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
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六条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一)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初根据当年各部门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送交基金会财务部。
(二)基金会财务部对内部各部门送报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基金会的预算草案,送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交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2.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3. 节约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基金会财务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基金会财务核算、报销、资金支付等工作;3. 负责基金会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4. 负责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5. 负责基金会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6. 负责基金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资金筹集:1. 本基金会主要通过捐赠、政府资助、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2. 资金筹集应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捐赠者的合法权益;3. 资金筹集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资金使用:1.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公益事业,包括资助贫困学生、改善教育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等;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项目计划执行,确保专款专用;3.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开。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八条财务核算:1. 本基金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2. 财务核算应定期进行,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3. 财务报表应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财务监督:1. 本基金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2.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3. 基金会应接受政府、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意见及时整改。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节约用钱、提高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五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避免财务风险。
第七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财政收支平衡原则,按照预算进行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八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熟悉财务管理法规和政策,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机构,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职责。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核,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四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支计划和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预算执行评估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七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报告和评估制度,及时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督和内部控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专项捐赠基金,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筹资和管理支出。
第一条校级专项基金
依照项目类别,校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基础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校长基金、校友基金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条院系级专项基金
院系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一般参照校级专项基金标准执行,基金会和院系对于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于200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