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及对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思考

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及对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思考
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及对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思考

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及对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思考

王浩

[摘要]1787 年的美国宪法颁布至今已有200 多年了, 除了续加的26 条宪法修正案外, 宪法本文并没有什么变化。根据西方宪法理论, 一般认为, 宪法具有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功效。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后, 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 主要有联邦宪法、权利法案等。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之规定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而也昭示了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 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公民权利中国宪法

一.美国宪法中公民权利的体现

《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宣言, 在宪法的七条原文中没有得到反映, 宪法也没有一个单独的、系统规定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 但对公民权利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在司法程序方面, 规定“人身保护状的特权, 除遇有内乱或外患为公共安全所需要者外, 不得中止”(宪法第1 条第9 节第2 款) ; “联邦不得通过剥夺公权和追溯既往的法律” (宪法第1 条第9 节第3 款) 、“各州亦然”; “除弹劾案外, 采用陪审制及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州内进行审判”(第3 条第3 款) , 在宗教信仰方面, 就公职人员任用的条件, 规定“宗教的宣誓不能成为在联邦有资格接受任何职位或公共信任的条件(第6 条第3 款) 。宪法反对贵族制, 主张社会平等, 因而规定“联邦不得授予贵族称号” (第1 条第9 节第8 款) 。保障财产权是制宪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宪法明文规定“任何一州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第1 条第10 节第9 款) : “联邦议会宣布叛逆罪的惩罚, 除当其本人生存期间外, 不得有没收处分” (第3 条第3 节) 等。同时, 反映制宪过程中南北双方在黑奴问题上的妥协, 宪法又默认了南方的蓄奴制度, 把黑人排除在美国公民之外, 直接违背了《独立宣言》关于“人类生而平等”等庄严宣示。宪法规定,“在1808 年以前不能禁止准予入境的人(黑奴) 入境, 但对其应课以每人不超过10 元的税金”等。

权利法案。联邦宪法是一部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 后来在宪法生效之后, 于1791 年通过了前10 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法案规定, 美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携带武器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陪审权、律师辨护权、正当法律程序等权利自由。在那之后, 有关公民权利自由的宪法修正案还有, 南北战争后通过的第13 条(除刑事处罚外, 美国境内不准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劳动存在) 、第14 条(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 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第15 条(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剥夺美国公民的投票权) ; 一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的第19 条(不得因性别关系而剥夺美国公民的投票权) ; 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的第23 条、第24 条和第26 条宪法修正案。此外, 一些宪法性法律也是美国公民权利的法律渊源, 如1866 年至1969 年间通过的8 个公民权利法案。

二.美国宪法与美国公民权利

(一).尽管联邦宪法缺乏一个单独的权利法案, 其后的《权利法案》也没有完全反映出《独立宣言》对民主自由的宣示, 对联邦宪法(主要是《权利法案》), 可以用罗伯特·露特兰的话来描述: “联邦权利法案以及先前的州的权利宣言, 代表了至那时为止美国在公民自由方面的经验和实践的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宪法的设计者显然有一种理论,这就是《独立宣言》中表达的那种理论,尽管宪法并未保有《宣言》中的全部许诺,尤其是人人平等的许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转让的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

权利并非政府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

利,宣布独立于大英帝国的合理依据中所明确阐述的这套政治哲学,正是前殖民地采用州宪法的理论依据。由于美国宪法就象它所取代的《邦联条款》一样,关心的不是如何统治,而是如何联合起来,由于人们认为依照这一宪法蓝图创设的新中央政府将不会侵扰个人的生活,因此就没包括相关权利法案,当然就无须阐明公民权利理论了。尽管如此,我们在美国宪法的序言中(宣布“我们合众国人民……制定和确立这部宪法”),在提到某些权利时,在对人身保护令状的捍卫中,在确认每个州的公民皆享有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里面,仍能找到《独立宣言》的理论的蛛丝马迹。后来增补的《权利法案》只是间接然而明确无误地反映了权利理论,如第一条修正案所涉及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先在权利,而不是政府赋予的权利,连国会都不能剥夺;如“人民保护其人身,文件,住所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九条修正案规定,在宪法上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因此,个人权利并非来源于美国宪法。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宪法权利”。但是它们是由宪法保护的。有一些权利(自由权,豁免权)是由宪法明文保护的——例如,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各项自由权或住所隐私等;另外一些权利尽管宪法没有明文提到(如婚姻自由权),但是它们作为每个人所保留的“自由权”的某些方面仍然受宪法保护。

(二).而谈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1.首先美国宪法书面上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美国宪法(主要是《权利法案》), 用概括性的语言, 简短、抽象地规定了美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关权利自由规定的这种一般性阵述, 要求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宪法解释。通过美国最高法院从宽或从严的灵活解释, 发展了宪法规定的内涵, 使这部古老的宪法能适应不同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而存在至今。

其次, 美国宪法规定了程序性的权利。美国宪法除了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与实体性权利 , 还特别规定了公民在诉讼程序等方面享有的一些权利 , 如陪审权、一事不再理原则、律师辩护权 , 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禁止过重、残酷异常的刑罚及过多的保释金等。这样 , 把这些原由普通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上升为由根本法规定的宪法权利 , 提高了这些权利的法律地位。实际上 , 如果没有完备的程序性权利的很好保障 , 实体性权利规定得再好 , 它们也是得不到确实保护的。

再次 , 美国宪法没有公民义务的规定。按照西方宪法理论 , 宪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约束政府权力 , 防止它侵犯公民的权利自由。因此 , 美国宪法上规定“联邦或州不能……”等直接限制政府权力的内容 , 而没有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但这并不是说美国公民就真的只享有权利而不须履行义务 , 其实 , 这方面的内容都存在于刑法、税法、兵役法等普通法律的规定之中了。

2. 实际中的宪法是死的, 条文是原则的, 更何况美国宪法是二百多年前制定的 , 怎样使古老的宪法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 美国最高法院承担了解释这部 18 世纪的宪法 , 使其在 20 世纪也能言之成理的任务。那么 , 最高法院在保护民权方面做了些什么呢 ? 首先 , 最高法院对宪法中有关民权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或扩大其内涵。如权利法案规定公民有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权。长期以来 , 集会自由被认为是达到请愿目的的一种方式。1937 年在琼治诉俄勒冈州一案中 , 最高法院解释说: “集会自由应脱离请愿自由而成为一种独立权利 , 它与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此 , 集会自由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其次 , 适应阶级斗争力量对比变化和形势的需要 , 最高法院也提出了一些对民权的限制标准。如1919 年施泊克诉美国一案中 , 法官霍尔姆斯提出: 每个类似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 都是在于这种言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足以形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 而这是国会有权防止的。从此,“明显而现实危险”被用作判断某项言论是否应被禁止的标准之一。此外,最高法院还提出“优越权论”, 即认为在对权利进行限制时, 言论、出版、人身自由等具有优越地位 , 一般不应加以限制 , 而对一些经济权、社会权则是可以加以限制的。

第三 , 扩大联邦宪法及修正案的适用范围。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使联邦宪法适用于州 , 这主要体现在正当程序条款上。1833 年 , 在受理巴罗以第 5 条修正案为根据诉巴尔的摩一案中 , 最高法院指出 , 宪法前 10 条修正案只能对联邦政府进行限制 , 对各州则无约束力。1868 年制定的第 14 条修正案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最高法院通过对此条文的解释 , 把权利法案所列举的大部分基本权利合并在这一款中 , 在这种方式下 , 这些合并了的基本权利现在就被用作既反对联邦政府又反对州政府行为的保证。在公立学校和其他公共组织中禁止种族歧视 , 这本来在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利法案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 但是 , 正如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方面已合并在第 14 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从而约束了州政府一样 , 禁止歧视的规定由于已合并到宪法第 5 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 , 因而也约束了联邦政府。二是使宪法的约束对象从国家行为扩大到具备一定条件的私人行为。根据西方传统的宪法理论 , 宪法的约束对象只能是国家行为。但在南北战争之后 , 虽然相继通过的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度 , 但南方一些大种植园主仍变相实行奴隶制 , 影响的范围很广 , 此时最高法院遂产生将宪法适用对象扩大到私人行为的想法。但至到 1949 年在玛什诉阿拉巴马一案中 , 最高法院才正式提出“统治职能”原则 , 以后又提出“国家支助”原则。根据这些原则 , 某种私人行为如果具有类似“统治职能”的性质 , 或者接受了国家的赞助等 , 可以将这种私人行为视作“准国家行为”, 从而宪法对这种私人行为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 , 提出司法自我约束的一些标准。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违宪审查中 , 素有“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自我约束”之争。1935 年 , 一美国法官在一个案件的解释中说:“司法自我约束在经济政策的立法上是适用的 , 但在有关民权的立法上 , 法院的权责是不受限制的; 一旦违反了宪法的特别规定 , 一切僭越宪法的立法都将被审查。”

三. 对中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之规定的思考

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带动了西方民主立宪思想的传播, 为政治发展标示了一个全新的方向。但是,近代中国不像近代西方国家那样, 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强烈要求保障个人权利的市民阶级, 也没有英美那样的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 广大农民民智未开且受制于贫困;知识分子虽然有强烈的参与要求, 但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靠政府去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因此中国的政治发展主要也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这样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宪政发展的特有路径, 即政府推进型的宪政模式。反观中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之规定,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以下地方值得注意: 其一, 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必须仰仗权力机关的立法保障, 国家对公民仍然具有绝对主导的意义。当立法者由于议事的繁杂、政治的考量而无法将制宪者允诺的宪法权利付诸于具体立法的时候, 在宪法无法走入诉讼的条件下, 宪法权利的虚置就不可避免;其二, 将对公民宪法权利之侵犯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限定在具体的主体上, 实际上违反了宪法关系的基本原理, 将宪法权利的层级和品位降低了, 以至于实质上和具体法律之权利混为一谈。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着中国宪政理念、宪政特有发展路径方面的原因, 而且这种状况无疑也在一定范围内反映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但它也确实弱化或软化了立宪体制在控制、监督和防范滥用国家权力方面以及救济国家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力之不作为方面的功能, 从而造成政治

发展中的两难困境。正是这种两难困境, 使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之规定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而也昭示了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中国公民宪法权利的切实保障, 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1. 加强对公民权利之宪法属性的认识, 提高宪法权利防范对象之层级品位, 对宪法中关于公民防御性权利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正和规范; 2. 在现行宪法监督体制框架内, 通过宪法解释, 增加对法律合宪性之监督权, 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确立宪法诉愿制度; 3. 确认公民宪法权利之规定在高级以上法院的司法适用性, 承认宪法之间接“第三者效力”, 救济立法的滞后及不作为。

主要参考资料:

1.《宪法学导论》张千帆著法律出版社 2004

2.《宪法》周叶中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3.《宪政与权利》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 (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6

4.《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王希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5.《美国联邦宪法论》陆润康著书海出版社 2003

6.《美国宪法史稿》李昌道著法律出版社 1986

7.《美国宪法与宪政》荆知仁著三民书局 1984

8.《宪法比较研究》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8

9.《美国宪法与宪政——评任东来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刘绪贻学术交流网

10.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公民基本权利

3.1 公民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自主学习】快速阅读教材32--40页,通过自学解决以下问题。 1、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的内容? 2、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3、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重要性? 4、政治自由的内容、重要性? 5、监督权的内容、意义? 人身自由 【自主学习】快速阅读教材34--36页,通过自学解决以下问题。 1、人身自由权的含义、包括的内容、重要性? 2、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侵权表现? 3、人格尊严权包括的内容、侵权表现? 4、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自主学习】快速阅读教材36--39页,通过自学解决以下问题。 1、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包括的内容? 2、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3、教育作用? 4、文化权利包括的内容、法律依据? 【课堂检测】(学后再练,看你表现) 1.(2017·江苏苏州)随着互联网发展,广大网民可以通过人民网、新浪网等平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将定向解答、限时回复解决。这一做法( ) ①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②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③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④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2017·江苏盐城)2017年1月江苏“12345在线”平台正式运行,市民可通过微博、微信等7种 渠道反映诉求,复杂问题由省、市、县协同联办。这一平台运行能够( ) A.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B.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C.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 D.保障了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 3.已满16周岁的小王同学即将进入高中学习。下列不属于小王享有的权利是(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人身自由权 4.(2017·湖州)右图漫画《生财有道》中人物的行为提醒我们应该( ) A.积极保护智力成果 B.依法维护名誉权利 C.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D.维护财产收益权利 5.(2017·宁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法中关于“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即使无所得最高也可罚百万元”的规定,主要 是为了保护公民的( ) A.生命健康权 B.受教育权 C.财产权 D.隐私权 6.(2017·山东烟台)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晒美食、晒旅游、晒自己与家人的合影……在收获朋友们 点赞的同时,也泄露了个人的许多信息。省地各级公安部门多次发布信息提醒:个人信息需谨慎发布。对此,我们应该( ) ①为了保护隐私而拒绝上网②要正确认识网络的两面性,避其所短、扬其所长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隐私意识④依法律己,尊重他人的隐私。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7.(2017·湖北随州)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对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这告诉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的(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生命健康权 D.人身自由权 8.(2017·江苏连云港)2016年4月14日晚间,高利贷逼债者长时间拘禁于欢母子,这就剥夺了这对母子作为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公民隐私权 D.言论自由权 9.(2017·广东)某塑胶制品公司安全主任怀疑工人杨明偷舍友的手机,使用绳索将其反绑,挂牌游 街示众一个多小时。这侵犯了杨明的(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小赵,18岁时应征入伍,在某海岛驻防。每当人们合家团聚的时候,他总是默默地坚守岗哨,时刻待命。服役期间,他苦练军事技术,积极参加部队举办的文化夜校。退役后,他开了一家小餐馆。他诚信经营,每月主动到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款。他童叟无欺,深得顾客信赖。他为人正直,针对有些工商管理人员在维持市场秩序时的粗暴行为,写信给工商局,建议文明执法。他深得当地群众信任,在镇人民代表选举中,光荣当选为镇人大代表。 小赵的经历中,他依法行使了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题要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

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是什么 题要 我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国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以及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都有那些呢?宪法规定公民需要承担的六大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我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国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所具备的权力以及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6大权力都有那些呢?宪法规定公民需要承担的六大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六大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补充: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六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 宪法尊严权利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

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复习知识交流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 知识点复习 www.5y kj.co m 3.1 公民基本权利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1 / 8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

试论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那些权利

试论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那些权利 【内容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构建了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从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宪法法律效力保障体系权利自由权利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的意义,就在于国家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对公民权利以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 人宪法的立法意义上看:首先、宪法应当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次、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第三、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第四、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宪法应当规定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概括为:(1)政治权力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 宪法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真正实现,有赖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不断完善。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司法保障或保障不力,那么这种司法保障机制就必须进行检讨、革新。因为当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无力阻止这种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权利的实现就难有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就被搁置起来。 比如:2014年6月,我们在通渭义岗乡进行“双联”活动中发现,刘某有一个非婚生育的孩子,孩子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没有报上户口,到了7岁,应当上学的年龄,由于没有户口而无法上学,学校也不给报名,多次反映仍得不到解决。 我认为,这个案例违反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刘某的这个孩子虽然是非婚生育,家庭应当接受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孩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平等的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显然当地教育机构的做法没有让孩子平等接受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 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从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不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规定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国家权利来自于人民,凡不是由公民政治权利授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侵权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

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现详细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这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隐私权有关 隐私指的是是指涉及个人心理、生理以及对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如下: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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