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局安排部署,以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通过强执法、严监管倒逼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落实责任、加强执法、严守安全底线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人员;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制造单位、危险化学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为重点,按照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持续做好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长输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不断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汇总分析,实施“挂图作战”,消除系统性风险隐患,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3.加强检查执法工作。
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和“四铁”“六必”的要求,继续发挥好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技术检验三结合执法的优势,在检查发现隐患和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上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检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02•【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排查整治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开展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在役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开展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燃气压力管道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安全质量水平,现就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摸清燃气压力管道底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委会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推动管道使用单位查清本单位燃气压力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
在此基础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汇总完成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
届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地区燃气压力管道监管实际情况,完成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二、严格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生产许可,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
督促监督检验机构加强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燃气压力管道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相关资质的核查,严把新建及更新改造压力管道施工质量关。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钢铁联合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钢铁联合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津安监管四〔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开展钢铁联合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钢铁联合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钢铁联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发生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生〔2013〕5号)的部署要求,对全市钢铁联合及冶金企业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努力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分工(一)检查范围1.钢铁联合企业,包括: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等八家钢铁联合企业;2.八家钢铁联合企业以外的冶金企业。
(二)分工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8家钢铁联合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2.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重点和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定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3.是否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安排其上岗作业;4.煤气检维修作业是否制定停气吹扫、送气置换等工作方案;施工单位是否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检修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是否齐全可靠;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天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常压容器、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电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备检修、维修过程中的施工方案、动火证或施工工票、检测检验、安全教育、现场指挥、安全监督等措施是否有效实施;6.高温液态金属吊运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修及运行路线安全情况。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及使用登记工作1.从现在起要积极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并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
2.工业管道的检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进行。
全面检验工作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在线检验可由使用单位2名以上持“在线检验员证”人员进行。
3.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
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
4.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公用管道,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到市或区县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已完成全面检验且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则》的规定到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安全评定或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可办理注册登记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严格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7•【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却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质检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津政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一日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为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我市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一、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从现在起,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市在用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设备安全运行。
对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终使用证,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
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实行分级治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不够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要限期整改或报废;对重新使用的停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对无证制造、安装的设备或购入已报废的二手设备,要予以解体报废。
通过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促使企业严格管理,依法登记,合法使用在用设备,实现在用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二、普查登记工作的范围(一)锅炉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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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大检查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各检验单位及有关单位:
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中石油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
按照市领导的指示,市局决定从即日起立即在全市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从即日起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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