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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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67号【颁布时间】2003年11月13日【生效时间】2003年11月13日【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论述题·公务员制度

论述题·公务员制度(zhìdù)40.试述公务员交流(jiāoliú)的原则及范围。
9-175\176答:一、公务员交流(jiāoliú)的原则:1、依法进行原则。
在公务员交流制度中,交流的各种形式及其适用的情况,各种交流形式的程序、条件(tiáojiàn)及要求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适才(shìcái)适用原则。
适才适用是交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3、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公务员是国家公务的具体执行者,是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的,听从组织的安排是其应尽的义务。
4、合理原则。
公务员交流制度有利于锻炼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防止腐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1、内部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既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也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交流:既可以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交流,包括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交流。
2、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
外部交流的范围限定于这些部门和单位,主要原因是,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而公务员与这些部门和单位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
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种国家人事管理结构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
3、不同范围的交流,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不同。
41.试述公务员职位设置的含义、依据与最终要求。
3-48答:(1)公务员职位设置的含义: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2)依据:主要有四大要素,一是职能。
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机关的取能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上去,这样也就是赋予每个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
二是规格。
机构规格限定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司法部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高度的职业道德。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进行论述。
一、扎实的法律知识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扎实的法律知识是最基本的要求。
他们需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类法律条款,具备解释和应用法律的能力。
同时,他们还需了解相关的司法制度和流程,掌握常见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法。
这样,他们才能在法律实践中准确把握问题,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二、优秀的沟通能力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各方面的人员进行沟通,包括同事、上级、下级及外界的各类人士。
因此,优秀的沟通能力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清晰明了的表达能力,能够用简练准确的语言向对方传递信息。
此外,他们还应具备倾听和理解他人观点的能力,能够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商。
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司法部工作人员往往需要与同事协作完成工作任务,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首先,他们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人员积极合作,形成团队共识,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其次,他们还需要具备有效的分工与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协调各方面的资源,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四、高度的职业道德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他们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
他们必须严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言行举止应该符合职业伦理要求。
此外,他们还应具备保守秘密的能力,不泄露涉密信息,严守工作纪律。
同时,他们还应具备公正、廉洁、勤勉等职业素养,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包括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高度的职业道德。
只有具备这些素质,他们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为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利益服务。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辖职责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
第二章监察对象第四条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把握几种权力监督形式的区别

把握几种权力监督形式的区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多元化的权力制约网络,如人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党纪监督、政协监督等。
在教学实践中,许多同学对这些监督形式的区别感到困惑,导致监督、检查、检察、监察这些名词混用、滥用。
为此,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监督主体、对象或范围不同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在中央国家机构中,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地方各级国家机构中,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也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对其它国家机关法律、政策实施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能对任何国家机关的任何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违犯刑法、构成犯罪实行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审判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及范围是具体特定的。
行政监察的主体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
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督的范围涉及这些对象的一切职能活动。
党纪检查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检委,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机关和党员干部,核心问题是对党内权力的制约。
监督的范围涉及与党内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有关的行为。
政协监督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及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的情况等。
二、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人大凭借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
人民代表会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案例分析答题方法与技巧

本案中,胡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 受其财物,虽然收受财物时未作出任何承诺,也无法证明事后他利 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本质,其 行为仍应当构成受贿。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从胡某某的行为来看,其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明显侵犯 了职务上的廉洁性。本案中,在明知他人对自己有请托事项的情况 下,胡某某仍然收受请托人财物,显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主 观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成心非常明显,因此,其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显违背了职务上的廉洁性要求。
2、以受贿论的情形:〔1〕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 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2〕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 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 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 财物的行为。〔此行为专业术语通称 为“斡旋受贿〞〕
〔4〕触犯此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贪污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5〕 贪污共犯问题: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 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 污共犯论处,行为人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6〕贪污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是否 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已实际控制财物的 为既遂。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 位〔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侵犯的对象是公 共财务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资金 的财产。〔注私人 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刑事立案金额标 准:5000元以上。
第二章行政主体
• 原则上,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行政 主体资格,但若这些机构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则可在授权范围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在治安管理 活动中,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事项享有裁决权, 故对此事项,派出所因授权而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 (一)概念 • 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
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 (二)类型
•
•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
公务协助关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 表现:1.积极的权限纠纷 • 2.消极的权限纠纷
•
3、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
•
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
念的意义所在。一般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 思考: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领导关系
纵向关系 指导关系
公务协助 横线关系 监督制约
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资格问题:派出机关是 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是,依据有关组 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政府的职能,在一定 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管理权限,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故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二5.1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2
4
人大代表的地位以及产生方式? 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
选举
人大代表
国 决家 定家权 全权力国力我:和各的国级机宪地 法关统规是一定全行:国使“人人民人民民代代行表组表使大成大国会会 方的和一地切方重大各事级务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
管理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
和社会的权力
具体行使 机关、检察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
3、今年有超过10件议案都是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
国家权力的机关。 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注意:市级以上的地方人大授权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一样的。 2
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最高地位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部分职权)
2、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们表决通过了《中华 2、今年召开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第几届第几次会议?
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3、今年有超过10件议案都是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2019年两会事件
1、审议并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8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决议。 2、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
监督权 决定权
监督权
3、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年1月1日 起施行。
判断
X √
X √ X
序号
内
容
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中负责干部选拔任用、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在日常工作中,他们需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操守,为党和人民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一、服务宗旨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宗旨是高度负责、公正、严谨、勤勉、开放、创新,为党、国家和人民服务,为干部选拔任用、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高度负责: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始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公正: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依据公正、客观和权威的标准进行干部选拔,坚决反对人情、权钱交易和其他不正之风。
3. 严谨: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事,把握准确、严谨地处理干部工作和人才培养,维护国家机关高度的纪律性和制度性。
4. 勤勉: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机关工作创新和发展,为党和人民做出贡献。
5. 开放: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增强开放意识,不断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6. 创新: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探索创新机关工作和干部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为国家现代化治理提供智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则是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培养,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开透明,考察全面,科学评价,加强岗位培训等。
1. 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干部择优录用,做到实现人尽其才,关键时刻提拔给力干部。
2. 人才培养: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培养中,坚持以培养发展为主,取长补短,注重发挥个人潜力,加强岗位培训,实现培训方案和目标的科学化。
3. 公平竞争: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要注重公平竞争,保证干部选拔过程中的机会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干部选拔过程中的人情、权钱交易等现象。
保密专题知识题库
保密专题知识题库(300题)一、单选题(100题)1.【单选】通过指定人员直接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时,实行(B)。
A.专人护送制B.二人护送制C.三人护送制2.【单选】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者淘汰处理时,应当(C)。
A. 将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深度删除D.将存储的所有信息删除并格式化硬盘C.将国家秘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3.【单选】(C)是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小独立信息单元,可以表现为词、句、段落、图表等。
A.涉密信息B.密件C.密点4.【单选】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A)。
A.最小范围B.可控范围C. 合理范围5.【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A)制定,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A.宪法B.刑法C. 国家安全法6.【单选】(C)是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A.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B.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C. 中央保密委员会7.【单选】国家秘密是(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A. 关系单位安全和利益B.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C. 关系公民个人安全和利益8.【单选】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B)。
A.遭受损害B.遭受严重的损害C. 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9.【单选】下列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的是(A)。
A. 秘密★15年B. 机密★2025年12月31日C. 秘密★会议开始前10.【单选】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C)。
A.行政管理法规B.国家法律法规C. 地方性保密法规11.【单选】在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中,(A)数目最多、实用性最强。
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 国家保密标准12.【单选】保密法律关系,是指保密法在调整有关当事人涉及(A)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A.国家秘密B.工作秘密C.军事秘密13.【单选】机关、单位(B)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A.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C. 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14.【单选】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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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作者:熊选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载于人民法院报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不
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主体,而且是有些犯罪的侵害对象或从重
处罚情节。正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依法处理渎职犯罪和诬告陷
害、报复陷害等侵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
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
释》,是一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
扰我们的许多问题。但由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是复杂多样的,又由于立法解
释只是针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而作出,并未从刑法总则的意义上对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外延进行阐释,因而,很有必要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
步讨论。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我感到,如果在刑法第93条的意义上去讨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概念,则需要思考什么是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刑法
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
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
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的各级机构。第二种观点认为,
国家机关除了国家权力、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的各级机构外,还应包
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了前面两种
观点中所说的机关外,国家机关还应当包括一些名为国有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
门的机构。以上观点都是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不久公开发表的,均有案可稽。究竟
哪一种观点比较可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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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我认为,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必须具有法律
依据。依照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而在宪法中,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
业单位,是与国家机关相并列的。如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
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
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关。那么,在以上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是刑法第93条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苗:关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说争议不大。但是,审判
实践出现了一些引起争议的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
特定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
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
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某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
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人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
家机关编制,但实际上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
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
熊: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
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
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
察院于2000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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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和同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
题的批复》等。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某一类案件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认定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意义。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
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时实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
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
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解释,在审理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
犯罪案件时,可以将上述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苗:从表述上看,立法解释的内容还是比较简约的。这就有一个需要进一步诠释
的问题。具体地说,立法解释所指的三类人员,分别是哪些人呢?
熊:第一类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
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权力的
适度下放,一些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特定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例
如,证监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证券法赋予它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
包括行政处罚权;保监会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它也行使行
政管理职能。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可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第二类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某
地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是个事业单位,但它受文化局的委托担负着文化市场的
管理职责,包括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检查等。因此,在该地一歌舞厅失火案
中,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被追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还有一些地方
的卫生防疫站,虽然也是事业单位,但受卫生局的委托行使食品卫生的检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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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等管理职责,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这些行政管理活动时,也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对待。第三类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过去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的合同制民警,以及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
狱医等,就是典型。
苗: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议较大的还有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对此,立
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
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乡(镇)以上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熊:应当注意,你所说的那个座谈会纪要,是规定“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一规定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无疑具有合理性。虽然根据
宪法规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不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畴,但是共产党和政协组织在
我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政协机构则
具有参政议政的地位,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他们所处的地位,决
定了其管理工作在国家政治、社会活动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其所从事的活动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的性质。因此,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虽然不属于
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司
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的。例如,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就处理过一名县委组织
部长。在负责管理一段防堤过程中,他带人打麻将,结果堤坝出了问题没有及时
检查,导致了大堤垮塌的严重后果。此人即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苗:这一点我也同意。另外,座谈会纪要强调“乡(镇)以上”,我想是有特殊
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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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是的。党和政协机关里的人员要进行合理划分。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应当是指参与对某一区域的党或政协组织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而并不是
指所有党员或者政协委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最低一级为乡(镇),
与此对应,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
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基层党组织,如车间、班组、村党支部等等,仅是
党的一级组织,其所从事的工作同国家管理没有直接联系,本质上并非公务行为,
因此,其工作人员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