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赵建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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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魏磊【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魏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吴小波【当事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吴小波【当事人-个人】吴小波【当事人-公司】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路伟廷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宏涛路伟廷【代理律所】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吴小波【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4、7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扣筒结构包括环状底托和卡片结构,附件1中的弯折弹片均匀设置且具有弹性,相当于本专利的卡片结构,环状底托系卡片结构的固定连接装置,只要是环状结构且其上沿周向间隔设置有多个卡片结构即可认为是该构造,附件1中的连接件314的筒状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环状底托,因此附件1公开了环状底托。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4、7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岑宏宇陈瑞子何鹏【审理法官】岑宏宇陈瑞子何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杨全林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杨全林【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全林【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被诉决定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杨全林主张,其申请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属于开采利用“太空炁体资源"的一种方法。

同时,杨全林认为炁体是现代科学范畴之外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虚体,即所谓的“灵气、元气、风水",完全不同于现代科学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认识的任何物质,其具有特殊的组成结构和性质功能。

因此,无论杨全林所主张的“炁体资源"是否客观存在,本申请都未写明如何使用现代科学领域的设备—注射器来抽进所谓“炁体",并将“炁针"的注射口用塞子封住的具体方法,即本申请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同时,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还应是符合自然规律且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仅凭杨全林关于“任何物质被理想磨子研磨成没有粒子性的物质就是炁体"“太空不能是真空则必然充满了炁体"“被现代科学叫做‘看不见摸不着、和实物不一样的特殊物质’就是炁体"的猜想,以及其自己编写的《炁学原理》中有关于炁体的表述,不足以证明其所谓的“炁体资源"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行政判决书 (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行政判决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3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符永利,男,汉族,53岁,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永和区永和院二街4-8号。

委托代理人张敬强,男,31岁,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北京重型电机厂。

委托代理人王惠风,女,汉族,63岁,河北省三河市瑞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07号楼9门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华,男,汉族,46岁,郑州异开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72院3楼1单元附3号。

委托代理人彭劲松,男,汉族,30岁,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66号。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人符永利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7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郭健国,上诉人符永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强、王惠风,被上诉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力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华、彭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永利系962187313号名称为可曲挠橡胶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赵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邹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赵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邹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赵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邹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专利,行政复议•【案号】(2011)知行字第1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1.19裁判规则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正文赵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邹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某某。

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张某某,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某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08年1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6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名称为“握力计”的第9721661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赵某某、张某某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赵某某、张某某的诉讼主张均不成立,其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1正文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代表人:奥某,该株式会社全球知识产权首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明,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玮,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珂,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某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株式会社、名称为“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9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株式会社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74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某株式会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彦佘朝阳袁晓贞【审理法官】焦彦佘朝阳袁晓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Endress+HauserSE+Co);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Endress+HauserSE+Co)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Endress+HauserSE+Co)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陆弋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刘贝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弋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刘贝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弋刘贝【代理律所】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Endress+HauserSE+Co)【被告】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2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延时电路(9)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其中延时电路具有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

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4行公开了越慢地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则越大地选择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与采样周期频率fd的比例V:V=fpa/fd(公式9);该比例,也称为时间扩展因数V,是在微波混频器25的输出端处的回波脉冲的所有时间函数的延长的度量。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蔡朗春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蔡朗春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蔡朗春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芸,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朗春,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7幢1单元302室。

原审第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青柯蟹螃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友,执行总裁。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钱芸、田华,被上诉人蔡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第三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简称鹰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专利系名称为圆筒高、低水箱洁具的第951033336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4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专利权人为蔡朗春。

针对本专利,鹰牌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且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5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1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13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3-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蔡朗春不服第7138号决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明确指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纵向筒身外表没有透空孔洞,并且呈光滑双向曲面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表明第三人已经指明了其具体的无效理由,蔡朗春也已经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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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张建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建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862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49年7月11日出生,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二段42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惠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八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绍彭,男,汉族,1940年8月14日出生,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二街48号431。

原告张建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X年6月15日做出的第72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27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8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辽宁直连高层供暖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X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建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强,第三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277号决定系就辽宁直连高层供暖公司对张建华享有的第02109212.5号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法办〔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9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

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一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打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0年4月7日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三、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洪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四、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五、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七、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八、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九、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十、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终632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1.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民事判决书〕2.株式会社岛野与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6号民事裁定书〕3.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4.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5.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康惟鹏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帅之媛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7.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8.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11.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12.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13.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14.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15.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16.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17.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18.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鱼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20.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21.刘宝平与内蒙古阿儿含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巴音额日乐、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22.曹新华与濮凤娟、王信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2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书〕24.苗富华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25.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26.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2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拉萨高度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案件28.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29.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书〕30.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31.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3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33.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3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35.吴宗区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36.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7.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1号民事判决书〕38.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39.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40.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与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41.云南热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云南小孩儿旅行社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六)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42.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43.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44.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洪涛诉前行为保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45.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予执行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6.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961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48.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9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许振纬等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50.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简称瓦莱奥公司)是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简称涉案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

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专利,行政裁决•【案号】(2014)行提字第1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正文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案号】一审:(2011)高行终字第1106号二审:(2014)行提字第17号【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瞻瞻,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桂莲,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天正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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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
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590号
原告赵建华,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
淮区北珍珠巷70号。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汉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第二工业区55-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罡,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西安新思维专
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建设区19楼59号。

原告赵建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X年3月12日作出的第59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92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年7月1日受理
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
(简称奥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
汉国、第三人奥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26号决定系就奥特公司对赵建华享有的第01334342.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本专利与专利号为00316874.3的外观设计(简称对比文件)均属于伸缩门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也没有设置
图案,因此判别其与对比文件是否相近似,仅需将本专利的形状与对比文件的
形状进行比较。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比较,两者机头的整体形状相似,机身的整
体形状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本专利机头设置在右端,对比文件将机头设
置在左端;本专利机身部分的前后两列竖杆顶端的尖状物形状不同,连接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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