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部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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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部门管理制度

(一)收货区管理规定

1、商品验收

(1)当供货部位商品送到后,收货负责人接到供货方“送货清单”,并审核送货清单的有效性,开始验收工作,送货清单无效的一律不予验收。

(2)收货经理、助理,指派两名收货员受理验收工作。

(3)对供方送货上门的商品或自提的商品验收过程中,收货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商品质检标准,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按送货清单标明的商品最小独立单位开箱逐一进行清点。对大件的商品随机抽样不低于30%,对于高档商品,如高档家电要100%检查。要认真检查商品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出厂日期、有效日期、产地、厂名和卫生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商品中文说明书、防伪标签以及其他随货同行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数量、等级、规格、花色、品种等规定不符的,应当拒绝收货。

(4)对供方代办托运由运输部门送至我方指定交货地点的商品,由收货区派人前往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果是凭封印或现状交接的货物,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数量短缺的,属于供方的责任,我方可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10天内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

(5)收货员在验收中,如果发现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并在收到此批货后十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并不得动用该批货物,否则无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验收中,发现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此批货物,立即函告对方索取资料并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逾期交货处理。供方接到异议后十天内未作答复,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收货员亦即兼职的质量检查员,承担商品验收的质量责任。

(6)收货员清点商品的同时,对于本身有商品条码的,将商品条码与送货清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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