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矿冲击地压是指在采煤过程中,由于覆岩层的倾斜或厚度变化等原因,引起岩层失稳,产生顶板及底板的剧烈运动和变形,对矿井和矿工的安全造成威胁的现象。
为了有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制定了以下的细则:
1. 应加强预测和监测,制定合理的覆岩层稳定性评价方法和指标。
通过实时监测,及时评估岩层的稳定性,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
2. 采取合理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如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尺寸、配合适当的支护方式和采煤方法,减少岩层破碎和位移,降低冲击地压的发生。
3. 加强掘进前后支护的质量管理,确保支护体系的稳定性。
掘进过程中及时检查和维护支护体系,防止质量缺陷和漏洞的出现。
4. 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确保井下水分和地下水位的控制。
水分过多会导致岩层的稳定性下降,增加冲击地压的发生风险。
5. 加强岩层动力学研究,提高岩层应力分析和预测的准确性。
通过岩层动力学模拟和数值模拟等方法,预测冲击地压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6. 加强矿井工作面和巷道的监理和管理,确保工作面和巷道的稳定性。
对于出现冲击地压问题的工作面,采取及时停产、加固和处理等措施,确保矿井和矿工的安全。
总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需要从岩层稳定性评价、采煤工艺和支护体系设计、质量管理、水文方面的控制以及岩层动力学研究等多方面入手,综合防治,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冲击地压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 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第二百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 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七)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二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技术措施.第二百三十三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第二百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 第二百三十五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八条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二)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三)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冲击地压煤层的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第二百四十条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第二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篇1: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备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有猛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进行。
第十二条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依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煤层应当具有充分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全部支柱必需回净。
第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靠近大型地质构造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接受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实际条件确定。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不安全;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定冲击地压不安全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接受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依据冲击不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不安全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接受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增补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确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推想预报。
第五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可以用试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依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不安全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需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需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2021年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8月1日实施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煤安监技装〔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11月15日。
二、监管监察对象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
三、主要内容在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处置意见落实。
结合省政府组织专家对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意见是否落实。
2.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危险性评价。
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鉴定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鉴定评价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鉴定评价条件。
3.生产能力管理。
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上级公司是否违规下达超能力产量计划和利润指标。
4.区域防冲措施落实。
重点检查矿井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保护层开采是否合理,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底煤留设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相互影响,是否布置孤岛工作面。
5.局部防冲措施落实。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规程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执行说明】(一)冲击地压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机构,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并配备专职防冲技术人员与专职施工队伍。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完善各项防冲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开展防冲工作。
(二)区域先行是指从采掘布局、开采设计等方面避免或降低采掘区域应力集中,防止冲击地压发生。
采掘作业前应当开展采掘区域危险性评价、危险区域划分、防冲设计、冲击危险性监测与治理方案制定、区域性监测预警等工作。
局部跟进是在采掘作业过程中,根据监测信息、冲击地压防治效果和新揭露的地质条件等动态信息,优化调整冲击地压监测和防治技术体系。
(三)冲击地压矿井中长期防冲规划应当对待开采区域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危险区域,明确冲击地压防治技术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年度防冲计划应当确定年度采掘范围内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制定防治专项措施。
防冲专项措施应当包括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的评价与区域划分、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周边(包括上、下层)开采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及工艺,巷道及采煤工作面的支护,爆破作业制度,冲击地压防治措施及发生冲击地压灾害时的应急措施、避灾路线等。
(四)防范治理包括区域防范治理和局部解危措施。
区域防范治理包括开采保护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开采顺序、确定合理开采方法、降低应力集中、提前采取卸压措施等。
局部解危措施包括煤层注水、钻孔卸压、爆破卸压、水力压裂等。
效果检验是对冲击危险区域解危效果有效性的评价。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冲击地压是一种不安全严重的地质祸害,其重要特征是巨大的地应力变化,会导致矿井地质体破坏,发生矿震、煤与岩石混合、支护破坏等意外事故。
为了避开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煤矿企业必需实行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从煤矿冲击地压的定义、成因、掌控原则及防治细则等方面阐述和分析,以期提高煤矿企业的防备和整治水平。
1.煤矿冲击地压的定义冲击地压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地质体受到应力状态变化超出其承受本领而发生破坏,造成地面过度下沉或运动的现象。
冲击地压是由于煤层结构破坏、节理发育、地质应力松弛、矿井支护措施不精等造成的。
2.煤矿冲击地压的成因(1)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发育。
巨大的扭曲形变使其内部形成大量应力集中区域。
应力集中的地区矿井中的岩石和煤层简单发生失稳。
(2)煤层条件:煤层构造变化、异形厚煤层、厚煤大跨度、低透水性煤层等。
(3)矿井条件:开拓方法、掘进方式、采空区等因素,如房柱法开采后板达不到要求、碎裂带过大、掘进速度过快,采空区支架护理精度不够高。
(4)工艺条件:采煤的机具、方法、路线、采区进退方式、煤柱等。
3.煤矿冲击地压的掌控原则(1)理论讨论把握:加深对冲击地压形成的基本机理、形成特征及其规律的认得和讨论。
(2)现场监测: 适用于现场地质构造和煤层结构的特点,采纳现代监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开展冲击地压实时监测,为矿山安全生产供给数据支撑。
(3)安全管理:加强对支架、颚架、液压支架、锚杆等地质施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对采算等方面加强技术管理培训。
(4)防治技术:采纳措施包括减小采煤速度、更改煤柱大小、缩短工作面长度等。
加强支架、岩层掌控、采煤机选择与布置等。
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的细则(1)把握矿井地质特征:首先,煤矿企业必需清楚了解矿井地质特点,通过工程地质调查和行业把握煤层结构特点以及地质条件,把握曲度变化、煤层岩层接触变化、有无炭层岩层滑动变形、煤层构造变化、水文地质情况、临水地质情况等。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冲击地压是指由于煤层开采导致的地表或地下产生的地质力影响,对矿井工作面、巷道等产生压力,并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
冲击地压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如果不加以防治,将会对矿井安全和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下面就是我为您总结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的细则:一、冲击地压的原因和特征1.1 冲击地压原因煤矿冲击地压的主要原因是煤层开采引起的地应力重分布和应力强度增加。
此外,煤层瓦斯压力的变化以及煤和岩石层的岩性、水文地质条件也会影响冲击地压的发生。
1.2 冲击地压特征冲击地压具有突发性、时空关联性和多因素综合作用等特征。
冲击地压通常在煤层开采到一定阶段突然发生,并且会对周围的矿工作面和巷道产生影响。
此外,冲击地压的发生与开采区域的地质条件、采煤工艺、工作面长度和顶板支护等因素有关。
二、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原则是以安全为前提,确保矿井和矿工的生命安全。
2.2 预防为主原则防治冲击地压要以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冲击地压的发生,减轻冲击地压带来的影响。
2.3 综合治理原则防治冲击地压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地质、矿山、机械、电气等知识,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
三、防治冲击地压的技术措施3.1 顶板支护措施合理选择适当的顶板支护方式,如钢拱架支护、锚杆支护、预应力锚杆支护等,加强顶板稳定性,减轻冲击地压带来的压力。
3.2 巷道支护措施加强巷道的支护,采用适当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式,提高巷道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3.3 采动边界控制措施合理设置采动边界,适当减小采高,减少采动对周围岩层的影响,减轻冲击地压的发生。
3.4 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保持矿井内的通风畅通,降低瓦斯压力和温度,减轻冲击地压的发生。
3.5 定期监测和预警采用监测设备对矿井的地质力和应力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确保冲击地压的安全防治。
3.6 培训和教育加强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降低冲击地压带来的伤亡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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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
冲击地压是指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土层失稳、移动而发生的沉降
和变形现象,是地下开挖工程的常见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避免冲击地压对施工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发布了《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一、规定背景
冲击地压是地下开挖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是一种地下土层失稳、移动所导
致的地面沉降和变形现象。
由于地下土层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冲击地压往往难以预测,给工程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为了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减少冲击地压对施工的影响,国家制定了《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针对地下开挖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地压情况,详细规定了防治措
施和管理责任,旨在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规定内容
《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准备
为了避免冲击地压的发生,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复杂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
特征。
施工前,应进行充分的勘探和评估,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性和可行性。
同时,应对可能引发冲击地压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制订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在施工现场进行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包括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
应对冲击地压的防治方案。
同时,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如有必要,应设立专门的专家组或技术小组,对冲击地压的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
(三)监测和预警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地下土层的监测,及时
掌握变形和沉降情况,并对可能引发冲击地压的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和预警,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管理责任
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冲击地压的项目,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防控措施,并设立专门的责任人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如发生冲击地压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定意义
《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有效防范了冲击地压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
规定加强了施工前期的准备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了现场的安全监测和管理,确保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同时,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增强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了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总结
《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冲击地压的产生提出了详细的防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对于保障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未来,相关部门应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法和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