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探究

本科学年论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探究学院:法政学院专业:法学姓名:袁晓娟学号:20071108015班级:07法学一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探究【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及实惠发展大潮而出现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也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弊端。
《公司法》规定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及法人资格滥用推定制度等措施有效地弥补了这些不足,是一人公司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 股东责任, 财产独立, 推定制度【正文】《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公司设立的积极意义对于一人公司是否允许设立,在国内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适应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并分节对一人有限公司做了特别的规定。
综合整治经济及社会个方面的因素考虑,一人公司的设立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鼓励低收入阶层投资兴业,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可见,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设定的门槛较低。
这样。
可以给予低收入阶层独自投资创业的机会,这样不但可以使中小投资者融入公司这一行业,而且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
不仅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2.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
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即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没有其他很多繁琐的要求,给予公民和企业很大的开业自由。
同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较少,可以很大程度的吸引民间资本,吸纳中小投资者,使更多的人投资创业,扩大了投资渠道。
Ltd.参考答案

Ltd.参考答案Ltd.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td.)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和有限责任特征。
它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为企业家们提供了一种相对灵活和安全的经营模式。
本文将从Ltd.的定义、特点、优势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定义Ltd.是一种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其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股东们共同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因公司债务超过其出资额而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Ltd.的成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注册和登记。
二、特点1. 有限责任:Ltd.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开的,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责任限制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使得他们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
2. 法人身份:Ltd.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它可以独立承担合同、参与诉讼、拥有财产和资产等。
这种法人身份使得Ltd.在经营和合作中具备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权益。
3. 股东结构灵活:Ltd.的股东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且股东数量可以灵活设定。
这种灵活的股东结构使得Ltd.在吸引投资和进行股权转让等方面更加便利。
4. 税收优势:Ltd.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对Ltd.的利润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税收优势为Ltd.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三、优势1. 有限责任保护:Ltd.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不会因公司债务问题而承担过大的风险。
这种有限责任保护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安全感,鼓励他们进行更大胆的投资和创业。
2. 灵活管理:Ltd.的管理结构相对简单,决策效率较高。
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战略目标,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3. 资金筹集便利:Ltd.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增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
对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法律探索

1 公 司有 限责 任 制度 的概念 、 功能 和 意义
1 1 一 个 需 要 澄 清 的概 念— — 有 限 责 任 .
有 限 责 任 是 与 无 限 责 任 相 对 应 的一 个 概 念 , 以债 务 人 偿 还 债 务 的 责 任 有 无 限 制 有 关 , 是 当债 务 人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至 清 偿 完 毕 时 才 能免 责 , 为 无 限责 任 也 ; 当债 务 人 因 各 种 限 制 只 直 此 而 就 其 部 分 财 产 对 债 务 负 责 时 , 有 限 责 任 也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有 限 责 任 ” 一 个 容 易 被 误 解 的 概 念 , 即 “ 是 正 如 在 我 国 民法 理 论 论 及 法 人 的 责任 问题 时 , “ 人 的 有 限 责 任 ” 说 一 样 , 提 到 公 司 的责 任 问题 时 , 有 法 之 经 常 有 “ 司 的有 限责 任 ” 说 , 往 往 被 理 解 为公 司 以其 全 部 独 立 的 财 产 对 公 司 的债 权 人 承 担 责 任 , 公 一 其 直 至 清 偿 完 毕 。故 而 公 司 有 限责 任 从这 个 角 度 上讲 , 承担 的 不是 有 限 责 任 , 是 无 限 责 任 。 而 实 际 上 , 里 的 ” 限责 任 ” 针 对 公 司 的成 员 , 非 对 公 司而 言 。按 照 英 美 学 者 通 常 的表 述 ,公 司 这 有 是 而 “ 的有 限责 任 ” 味着 : 东 不 对 超 过 其 资 本 投 入 的 公 司 债 务 承担 责 任 。换 言 之 , 司 有 限 责 任 并 非 指 公 意 股 公 司 以其 债 务 对 债 权 人 承担 无 限 责 任 , 仅 指 公 司 的 股东 对 公 司 债 务 所 负 责 任 被 限定 在 一 定 范 围之 内 , 而 股 东 除 了在 其 认 购 额 以 内对 公 司 承 担 出 资 义 务 以外 , 公 司债 权 人 无 任 何 责 任 可 言 。 因 此 ,公 司 的有 限 对 “ 责任 ” 种说法 并不准确 , 其称之为“ 司有限责任”不如称“ 东有 限责任” 为妥贴 。 这 与 公 , 股 更
公司法律特征: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特征:有限责任作者:冯承臻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广东珠海)摘要:公司四个主要特征使其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迥然相异——投资者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永久存续、集中管理——但有限责任是最为关键的特征。
近年来,学界的研究不仅集中于解释有限责任对于当代商事企业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关注它对于公司形态的企业的成功运作是否至关重要。
而这方面是本次读书报告的重点。
关键词:有限责任;风险;成本;道德风险作者罗伯特·罗曼诺教授引用了一篇名为《有限责任与公司》(下称本文)。
文中开篇提到,有限责任的规则意味着公司中的投资者无须对超过其投资数额的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Henry Manne在一篇重要文章中称,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就不会存在拥有诸多小股东的公众公司。
如果投资者被要求以投资数额之外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资产来承担责任,则富裕的个人将不愿进行小额的投资。
每一股份度将使个人的所有资产面临风险。
这里浅谈了有限责任的明显优势。
对于Manne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很有说服力,但忽视了一点——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消除公司倒闭所带来的风险,而是将部分的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道理很简单,即使公司经营不善而无法偿付债务,股东也无须全面偿付债权人的债权,因而股东无须承担做生意的全部成本。
在公司日常的运作中往往面临着商业风险,有限责任的制度特性使高风险带来的潜在上涨收益全部由股东获得,而该项目的下跌风险则由债权人分担。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使公司投资风险“外部化”。
有限责任的批评者们非常关注此种道德风险——有限责任创造了将风险活动的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的激励。
本文的作者认为,因此对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大幅修订本身就存在成本,而且即使不存在有限责任,道德风险依然不可避免。
书中提到,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必然会导致有限责任自身带来优势的削弱,增加了投资人的成本和风险,因此社会上将会减少对某些类型项目(特别是高风险)的投资,因此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降低道德风险所带来的利益。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指企业或者组织在承担债务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
有限责任是指企业或者组织的债务责任仅限于其投资者或者股东所投入的资金数额。
也就是说,当企业或者组织面临债务问题时,投资者或者股东只需承担其投资金额的责任,不需要承担超过其投资金额的额外债务责任。
这种责任限制的形式通常适合于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等法律实体。
举个例子,假设某公司的两个股东分别投资了100万元和200万元,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生了200万元的债务。
根据有限责任的原则,两个股东只需分别承担其投资金额的责任,即100万元和200万元,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责任。
无限责任则是指企业或者组织的债务责任不受限制,投资者或者股东在承担债务时需承担个人财产的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通常适合于个人经营的企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等。
举个例子,假设某个人经营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生了100万元的债务。
根据无限责任的原则,该企业的所有者需要承担个人财产的全部责任,即如果其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可能会面临个人破产的风险。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选择通常取决于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律实体类型、所有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需求等因素。
总结起来,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前者限制了投资者或者股东的债务责任范围,后者则要求投资者或者股东承担个人财产的全部责任。
在选择企业形式或者投资时,了解并理解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特点和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的再认识

伴 随着 我 国市场经 济 以及 民主政 治 的迅 速发
展, 民事责 任作 为保障公 民 、 人 民事 权利 的主要 法 手段 , 其重要 性也 越来越 凸显 出来 , 成为现 代 民 并
这种有 限责 任从 本 质 上说 是 一 种 物上 有 限 责任 。
此 , 多公 司法 学 的学 者都认 为 , 许 当代 公 司法 律制 度 的核 心 内容 就是有 限责任制 度 。
一
出, 正是 由于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财 产 范 围不 受 债务
人 的出资或 特定 财 产 的 限制 , 以更有 利 于 弥补 所 受 害人所受 到 的经 济损 失 。所 以 , 更有 利 于充 从
引发 法律责 任追究 的问题 。依照 引起法 律责任 的
行为 性 质 为 标 准 , 以将 法 律 责 任 分 为 : 可 刑事 责
任、 民事 责任 、 政责 任 、 行 违宪 责 任和 国家赔偿 责 任…。
二 、公司法 中有 限责任制度的本质
综上 所述 , 民法 中 的有 限责 任 制度 是 指 依 据 法 律 的规 定 , 者 当事 人 的约定 , 务人仅 以其 特 或 债 定范 围的财 产来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权人 也 只 能请 债
事人 双方 自行 协 商 , 律 只 能在 特 殊 的情 况 下 才 法 会作 出强制 性 的规 定 , 如 我 国继 承 法 中 明确 规 例 定 , 承人 仅 以被继 承 的财产 为 限 , 被继 承人 生 继 对
所 以 , 司作 为 债 务人 还 要 以全 部 的 资产 对 其 债 公
关 键 词 :法 律 责 任 ; 限责 任 ;公 司法 ;价 值 有 文献 标 识 码 :A 中 图分 类 号 “ 司 的世 界 ” 原 因就 公 ,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陷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与缺陷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相对封闭性、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性和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存在的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陷.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主要在于:第一,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
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中的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性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一般只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达到要求,进登记即可。
第二,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因为股东人数较少,所以股东之间容易协调.同时,公司资本具有相对封闭性,不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这使得股东的人员流动不会很大。
第三,公司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有时仅有两个或者更少,所以,并不要求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甚至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所以其必设机构极其简单。
第四,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起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发展规模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不能公开发行股票,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因此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第二,股权转让不易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不像股份转让那样自由,通常须获得其余股东的同意。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什么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于描述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在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中对债务承担的责任有限。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受到伤害。
如果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发生债务违约或者破产,股东或者合伙人只需承担其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的责任,不会承担超过其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的责任。
有限责任的特点如下:1. 责任有限: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而受到伤害。
2. 分散风险:有限责任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预企业,因为他们只需承担有限的风险,不必为企业的债务问题承担过多风险。
3. 便于转让:有限责任使得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很方便地转让他们的股权或者合伙份额,从而实现投资的流动性。
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在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中对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
简而言之,无限责任意味着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因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而受到伤害。
如果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发生债务违约或者破产,股东或者合伙人不仅要承担其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的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超过其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的责任。
无限责任的特点如下:1. 责任无限: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财产是连在一起的,个人财产可能因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而受到伤害。
2. 风险较高:无限责任对股东或者合伙人来说风险较高,因为他们需要承担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责任。
3. 限制转让:无限责任使得股东或者合伙人很难转让他们的股权或者合伙份额,因为潜在的买家可能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1. 责任范围:有限责任仅限于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而无限责任则没有限制,可能超过投资额或者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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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但有限责任制度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是克服有限责任缺陷的方法,有偿责任的引入,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概念: 一般来说,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责任可作不同的划分。首先,从大范围来说,责任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有限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其次,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其分类也是不同的。如,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照责任给付的内容不同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根据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来划分的。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负担债务清偿担保的,谓之无限责任;责任人仅以其一定限额的财产作为清偿债 2
务担保的,为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任何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仅仅在例外情况下适用。也就是说,无限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常态,有限责任仅为特例。 人们通常讲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即量的有限责任或人的有限责任。在这里的“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是指作为公司的股东而言的。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更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这就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它是由公司的独立人格所决定的,也是公司的独立人格的体现。在民法上,任何民事主体均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此种财产与公司成员及创立人(股东)的财产是分开的;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且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也是分离的,所以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以自己的独立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不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含义: 3
法学界对此尚存分歧,大致有如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观点是把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混淆起来,已不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又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债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 4
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也不科学。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债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理论上通常认为,出资人或认股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应当缴清出资或股款。出资者或认股人如果不按约定期日缴清出资或股款,他们不仅不能够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还应当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取得“股东”地位后,就不会再有缴纳出资义务发生的余地。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
条件: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法人人格之独立是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聚集资本和减少投资风险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公司成员(股东)从无限责 5
任到有限责任,伴随着公司法人的非独立责任到独立责任的演进而确立发展起来,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产物。而且,人们法律观念从个人主义到团体主义的转变对于股东责任从无限到有限的发展也有直接影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人本位主义受到社会化大生产和团体主义的冲击,人们在观念上接受了与个人人格相对的团体人格,一切财产权利和责任都不再完全追及于团体中的“个人”,从而为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备。 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它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例如,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并非适用任何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导致其不能够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不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固有的财产进行清偿。换言之,继承人的有限责任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非为继承人原因而生。否则,当遗产不足以偿清债务时,继承人应以自己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具体言之:首先,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公司要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 6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这种分离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其次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的彻底分离。我们认为,后一种适用条件更重要,因为它是前一种适用条件的基础和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债权人确信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中的股东,以此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如果没有公司和股东的彻底分离原则,而让公司财产仍由股东支配并按合伙方式或无限公司方式组织经营的实体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出资或缴纳股款外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的,也难以让公司债权人所接受。因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贯彻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彼此独立和分离,千万不可让二者人格混合。
经济价值: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有限责任制度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联合与集中,降低了企业组织成本。它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 7
的促进作用,也是公司之所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的秘诀之所在。因此,美国著名法学家、原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就连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若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更会相应地萎缩。”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有限责任制度被如此重视,主要是因为它所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 1.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股东要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风险太大,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而影响企业规模的扩大,极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的投资风险具有有限性和事先确定性,因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和客观上鼓励了股东的投资,从而使公司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组建大规模的公司集团,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无限责任原则下,投资者为避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形成经营管理专家阶层和经营管理专业化,也很难促使股份的自由转让。但在有限责任制度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因此,股东没有必要实际参与管理从而控制公司,进而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进 8
了劳动的合理分工。并且,股东可自由转让投资,转移投资风险,从而促使现代证券市场的形成。 2.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交易费用和降低了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投资者为了避免自己承担与自己投资及收益不成正比的巨额债务风险,必然要不惜一切代价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监督。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投资风险要小得多,再加之投资的多样化、分散化和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股东不必紧密关注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从而降低了监督成本。而且,有限责任制度也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这样债权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的、程序繁琐的诉讼,从而减少了交易费用。虽然有限责任制度不允许股东直接参与管理,但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会使公司股东以较低的价格抛售股票,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而新投资者也将行使投票权来替换原来无能的管理者。这种被替换的危机,刺激现任的公司管理人员有效率地经营企业,以保持股票的高价位。
缺陷: 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和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