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整改煤炭企业”背后的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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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背景介绍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之一,也是全国最重要的煤炭生产省份之一。

煤矿工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习惯问题,山西省的煤矿行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低效的现象,如煤矿资源浪费、矿产资源税收收入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煤炭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常年困扰了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煤矿行业存在的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采取整合、整改等措施,使得煤炭行业能够实现不断的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整合整改方案一、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山西省政府将积极推动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尤其是对于小型和中型煤矿企业的兼并,目的是实现资源的整合和规模的扩大。

具体而言,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推进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实力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

二、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山西省政府将出台一些措施以确保煤炭企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能够按照规定加强矿区重点治理、环保治理、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而言,政府将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加强煤炭资产管理和监管,保证煤炭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健康性。

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范围内的煤炭产业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推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为了推进山西省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政府将通过完善市场调节机制,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煤炭行业向技术含量高、环保方面的前沿转型,向高附加值和深加工方向发展。

同时,政府将强化煤炭行业创新驱动力度,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引导、推动新技术应用等莘莘学子或创新主体的培育,推动煤炭行业的产业升级,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总结山西省政府采取的整合整改方案,旨在解决煤炭行业存在的不合理、低效等问题,引导企业向大规模、高效、安全、环保方向转型,推进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煤炭行业生态文明发展的新体系。

法学视域下的“山西煤改”事件

法学视域下的“山西煤改”事件

首 先 需 要 说 明 的是 , 为 讨 论 离 事 件 发 生 不 久 , 因 事 件 也 还 没 有 完 全 结 束 . 以 分 析 的 资 料 尚 处 于 流 变 当 赖
中, 而且 因为各种利益 的博弈 , 体的报道不一定 中正 , 媒
山西官方公布 的资料也 不一定准确和全面 . 借此还原 的
业 法 / 司法 、 约 法 和 宪 法 行 政 法 四个 角 度 来 看 , 府 公 契 政


“ 西煤 改” 介 山 简
都有违法嫌疑 。 1物 权 法 的 角 度 : 矿 权 是 一 种 用 益 物 权 . 家 虽 . 采 国 可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予 以 废 止 , 要 件 严 格 , 须 补 偿 但 且 采 矿 权 人 的 信 赖 利 益 损 失
2企 业法/ 司法 的角度 : . 公 煤矿 企业 间 的兼并 必须 平等 自愿 , 遵循公 平交 易原则 。 一旦政府 指定兼并 方和
本 文 系 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孙 笑 侠 教 授 主 持 的 国 家 “ 1 工 程 ” 期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型 期 法 治 的理 论 、 度 与实 证 研 21 三 转 制 究 ” 段性 成 果 之 一 。 项 目的校 内项 目号 为 :0 0 0 13 13 1 阶 本 2 30 — 2 20 0 。本 文 的 写作 曾获 得 王 蓉 蓉 、 一 丛 同学 的帮 助 , 此 致 谢 。 项 特
} 作 者 简 介 : 展 望 , 江 大 学 光华 法 学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孙 浙 5 3
法 学视 域 下 的 “ 西 煤 改 ” 件 山 事
评估机构等 。 即构成政府 的征收征用
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 , 征收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

法治视角下的矿业权整合政策分析——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为例

法治视角下的矿业权整合政策分析——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为例

20 0 9年 4月 , 西 省 政 府 出 台 《 于 进 一 步 山 关
战 ”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也 广 泛 参 与 讨 论 , 矿 业 权 整 , 而
加 快推 进 煤 矿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整 合 有关 问 题 的通
合应 如何 在 法治框 架 下进行 特别 是如 何对 被兼并
第 5期 21 O 1年 1 O月
华北 电力 大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I fNo t io Ee ti o Unv ri So i l cin e } o r o hChn lc c P we ie st o r r r y( c o e c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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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e S u y o n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to f Co l Re o r e n S a x o i c s t d f I t g a i n o a s u c s i h n iPr v n e
摘 要 : 对 我 国煤 炭 工业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以及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 业 权 整 合 有 其 必 要 性 , 文 针 矿 本 对 矿 业 权 整 合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了分 析 , 矿 业 权 整 合 的 政 策 进 行 了梳 理 , 出 在 矿 业 权 整 合 中应 坚 持 私 法 本 对 指
Ab t a t Fo r s l ng he r blm s n he sr c : r e o vi t p o e i t Chi a c a i n S o l ndu t y s r de e o v l pm e a d nt n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问题思考——以山西综合改造区建设为背景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问题思考——以山西综合改造区建设为背景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引 言
在工业化迅速发 展的今天 ,能源成 为人类社 会赖 以生存和 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 人类社会 的发展 离不 开能源的保 障。目 前 世界上主要的能源结构包括煤炭 、 石油 以及天然气 。 我 国是世界 上最大 的产煤国 , 也是最 大的煤炭 消费国。2 0 1 2年 , 煤炭在我 国 次能源消费中的 比重 占到了 7 3 . 3 %,而石 油 比重为 1 7 . 0 %, 天 然气 比重为 2 . 9 %, 水电、 核电 、 风 电共 占 6 . 8 %。 煤炭 在发电 、 供热 等各项经济生活 中都 发挥 着巨大作用 ,煤炭 的重要性 决定 了煤 炭工业在我 国经济发 展中的基础地位 。山西作 为全国最重要的 产煤省分 , 一直 以来 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 出了突 出贡献 。 上世纪 8 0 年代 以来 , 随着 我国经济建设 步伐 的加快 , 国家对能源的需求 日益加大 。 山西作 为能源大省 , 承担着能源供应 的重任 。 为 了提 高煤炭产量 , 满足国家建设需要 , 山西省鼓励煤炭 企业 加大生产 力度 , 同时 支持 地方政府 积极发展 乡镇 中小型煤矿 , 一 时间 , 山 西全省煤炭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 煤炭产量持续增长 。 可以 说, 山西 的煤 炭资源是我 国经济发 展的后盾和保障 , 为经济发展 提供 了巨大 的动力 。但是 山西在为全 国经济发展 提供 保障的 同 时, 也 给 自身带 来了不可磨灭 的影 响 , 诸如 , 环境保护问题 、 煤炭 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等 , 并 出现 了“ 多、 小、 散、 乱” 的特点。国家为 了解决这一 问题 , 于2 0 0 7年开始 出台对 山西 的煤 炭企业整合的 相关政策方针 。到 目 前, 这一政策 在山西试点执行 已经结束 , 并 且 已经拓展到我 国的其 他省份 ,山西 的宝贵 经验将会 对全 国的 煤炭资源整合起到指导的作用。同时 , 在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后 期, 一个新 的综合改造 区在 国务 院相关 部门的指导下应用而生 , 即山西综合改造 区, 这是全 国第一个 以省为基础的综合改造 区, 将会对 山西 的经济发展起 到至关重要 的作用 ,同时包 括山西煤 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 因为山西发展 的可持续性 , 所以在此 背景下重新研究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 的相关法律 问题 是非常有 必要的 。对其充分 的研究 不但 可以完善我 国煤炭 资源整合 的综 合 法律制度 建设 ,也有利于山西煤炭资源在综 改区背景下的进 步发展 ,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 二、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综 述 1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背景及其社会评 价。如前所述 , 为 了解

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研究

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研究

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研究引言煤炭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之一,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

然而,过去几十年来,煤炭行业面临了许多困难和挑战。

过度开采和环境问题,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已经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本文旨在探讨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并对其可行性进行研究。

煤炭资源整合的概念和目的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将分散的、零散的煤炭资源整合到一起,形成规模较大且富集度较高的煤炭资源基地。

整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提高产能,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煤炭资源整合的关键是选取合适的资源基地和合作伙伴,并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通过整合,可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效应和经济效益。

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背景和目标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是为了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协同效应和竞争力,实现行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调整而推出的政策。

针对煤炭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旨在通过兼并和重组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减少竞争和降低成本。

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可以整合分散的煤炭资源、优化产能配置、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减少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规模效应和降低成本。

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案例分析中国煤炭资源整合政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也是全球煤炭消费大国。

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和资源浪费,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煤炭资源整合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案例是中国煤炭集团的整合。

过去,中国煤炭行业存在着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推动了国有煤矿的整合,通过兼并和重组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

通过整合,中国煤炭行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煤炭资源的整合使得中国煤炭企业得以形成更大的规模,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通过整合,中国煤炭企业实现了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美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与中国不同,美国煤炭行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问题。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概述随着近几年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煤炭行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和约束。

此外,煤炭行业的过度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针对这些问题,山西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整合整改方案,意在推动煤炭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

整合方案煤炭企业整合根据山西省政府的整合整改方案,将通过煤炭企业之间的整合来对市场进行规范,弱市场退出,强市场保留,并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更加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使得山西省煤炭企业整体更加高效、低耗,同时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目前,山西省已经建设了四大煤电集团和三大煤基建设集团,依托资源优势、市场经验等因素,拥有了多个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煤炭企业。

煤炭资源整合山西省的煤炭储量居于全国排名前列,在此基础之上,山西省也将通过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对外提供服务,逐步实现大型煤矿生产和运营,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产业链整合山西省政府将推动煤炭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融合,建立现代化的煤炭产业链,将资源与加工贸易相结合,以达到并带动掘进、煤制气化、煤炭洗选、煤电联产等一系列煤炭产业链的有机融合。

整改方案安全生产整改山西省政府将重点推进煤炭行业生产安全整改工作。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清洁生产整改清洁生产是推动煤炭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的关键一环。

山西省政府将推动清洁生产整改,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煤炭企业也应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广清洁生产理念和技术,为实现绿色经济做出贡献。

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山西省政府将推动煤炭行业全面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煤炭加工贸易、煤基化工及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注重发展受益于煤炭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和绿色高效企业的建立。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一、引言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法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行政合法性的概念与内涵1. 行政合法性的定义行政合法性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行为。

2. 行政合法性的要素(1)合法性的依据:行政行为需有法律依据,即依法行政。

(2)合法性的程序:行政行为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合法性的内容: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三、行政合理性的概念与内涵1. 行政合理性的定义行政合理性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合理性标准,即合理、公正、适当和必要。

2. 行政合理性的要素(1)合理性的依据: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基于事实和证据,并依据合理的法律解释。

(2)合理性的公正性: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

(3)合理性的适当性:行政决策和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目的和效果来确定,确保取得预期的效果。

(4)合理性的必要性:行政决策和行为应以最少侵害和限制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与区别1. 关系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同时也要通过行政合理性的检验,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区别行政合法性是法律上的要求,重点考虑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行政合理性是实践中的要求,关注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和适当。

五、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实践应用1. 行政合法性的保障机制(1)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行为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保证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

(2)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可通过公开听证、意见征求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若干思考

关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若干思考煤矿是山西省的重要产业,也是山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越来越注重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煤炭产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

为了促进山西省煤矿企业的有效整合和提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要解决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而不强、小而不精”的问题。

这是因为一些煤矿企业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较低,无法实现兼并重组后的协同效应和产业链优化。

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煤矿企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能力提升,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整个煤矿产业的竞争力。

其次,要加大对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煤炭产业的转型升级,向低碳环保的方向发展。

因此,山西省政府应该加大对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

再次,要加强与其他省份和国外煤炭企业的合作和交流。

煤炭产业的整合和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

山西省可以与其他省份和国外的煤炭企业进行合作,共同研发生产技术,共享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提高整个煤炭产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最后,要注重煤矿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

因此,山西省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加入,提升整个煤炭产业的竞争力。

总之,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但也是山西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

通过解决问题、加大对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加强与其他省份和国外煤矿企业的合作和交流、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措施,山西省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将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推动山西省煤炭产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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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整改煤炭企业”背后的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作者:龚思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15期一、问题的提出自2008年以来,山西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省内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这一改革(以下简称“山西煤改”事件)于2009年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乃至争议。

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法学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山西煤改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山西煤改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规范?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被强制兼并重组的企业皆具有合法资质,政府将它们强行兼并到其他企业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与对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所享有的所有权。

但山西省政府宣称其兼并重组方案有公共利益追求:如减少矿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等。

那么,山西煤改能否被称作是征收行为呢?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二、事件背景——利益线索在社会经济大转型的环境下,国务院出台了“国发 200518号”文和“国函 200652号”文,旨在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之后,山西省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根据“晋政发200823号”文和“晋政发 2009 10号”文进行了大规模、高标准的煤炭企业整改。

看似合法有理的煤改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呢?事实上,山西省煤改依据的两份地方红头文件是违背国务院精神的,整改的标准也大大超过国务院的标准。

另一方面,山西省煤改侵犯了煤老板的合法私权利。

但山西省政府宣称其兼并重组方案有公共利益追求。

那么,山西煤改到底算不算征收行为呢?学者们对此纷争不已。

季涛教授认为:“征收是国家先改变财产的所有权,然后再给予补助,而本次整顿更像是政府主持下的强制收购。

”周江红教授对此回应道:政府在收购中有强制性手段,其实就是一种变相征收。

笔者比较赞同周江红教授的观点。

变相征收其本质上和一般征收没有区别:1.行政相对人失去了其财产权;2.这种“失去”是政府的行政强制手段所导致的。

“山西煤改”中,政府强行要求小煤矿入股或出卖给其划定的大型煤矿,而且转让价格由政府指定,这其实就是征收的另一种表现。

如果这是一种征收行为,那么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补偿到底合不合理?另外,我们还要思考一下山西省的煤炭整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必要原则、相对称原则?本文立足于在实体法层面正确定性山西整改煤炭企业,从合法性、合理性出发解读这一事件,并以此为提高政府效能提供分析与建言,望求教于同道。

三、山西煤改的不合法与不合理分析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这一原则是法治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要求和反映。

根据合法性原则的理论阐释,我们不难看出,山西煤改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一)山西省出台的红头文件违背国务院法规“一切取决于授权起初目的与意思。

”这是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使得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但是,在整改煤炭企业过程中,山西省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出台的两份红头文件:“晋政发 2008 23号”文(以下简称23号文)和“晋政发 2009 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文)均与国务院精神不符。

在23号文中提出的“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与“国发 2005 18号”文提出的“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

”相比,没有顾及现有煤矿布局的区域差异和投资来源的广泛性、投资途径的合法性,实质上是将国家行政引导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这是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在规模要求上,与“国函 2006 52号”文“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相比,10号文提出的“到2010年底,兼并重组整合后煤企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等于是在短时间内大大超过了国务院批准的合理规模。

山西省政府在没有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标准”,使得一大批拥有合法证件又符合国务院文件要求,但年生产规模在30万吨以上300万吨以下的煤矿,被强制收购兼并。

省政府的文件否定了国务院文件,违背了行政行为级别秩序性、效力稳定性、内容确定性的要求,显然是违法的。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是山西省创设的一种“行政许可”。

事实上,政府的红头文件并不是法律,也不是地方法规,准确地应叫规范性文件——是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

红头文件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

但山西省凭借两个红头文件,就拉开山西历史上力度最大的煤矿整合序幕。

在这样的事实下,法律在行政文件面前就形同虚设了,法治将不复存在。

(二)山西煤改违宪违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山西煤改中的煤老板都是在山西政府“资源有偿,明晰产权”的政策吸引下,通过与山西政府签合同、交费等合法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所以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

尽管宪法修正案于2004年增加了征用补偿的条款,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任意地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否则宪法对于私权利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无从保障。

“任何出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所以山西省必须阐明整改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否则此行为就是违宪的。

山西省煤改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杜绝偷税漏税以及净化官场。

这些完全可以通过政府管制实现的,而且没有达到一般性公共利益的标准,所以山西省的煤改有违宪的嫌疑。

山西省的煤改行为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合法的现象,那么是否还存在不合理之处呢?下面笔者将先通过阐释我国的合理性原则,进而对煤改现象进行深入分析。

在我国,各学者对合理性的理解各不一样。

针对理论界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认识不一,笔者通过研读域外国内的各家观点,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定的目的,主观上出于正当的动机,考虑到相关因素等。

首先,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动因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目的。

其次,就每一项授权法规而言,又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图,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法的立法意圖和精神实质,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背了立法的意图,就可能构成了“滥用职权”,是不当行政行为。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平衡。

在行政法上主要由两方面来体现,一是必要性原则,它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应当尽可能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和最小程度下。

二是相对称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益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价值”,两者之间应当合比例或相对称,它要求行政主体即使依法可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不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第三,情理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同时必须注意符合情理的前提是合法,不得离开合法任意解释情理。

不得把合法与合理对立起来,借口符合情理而不依法办事,否则就是对依法行政的违背。

结合域外国内的合理性原则,我们来分析山西煤改。

不可否认,山西省整改煤炭企业有一定的成果,确实是在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对“散、乱、分、小”的煤炭格局进行重新调整。

但是,山西省在整改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平衡性方面的不足——价款的补偿机制分析根據2009年3月2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下发的《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价款处置办法》,煤炭企业重组之后的价格补偿机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的经济补偿。

补偿评估分三部分:固定资产,如地面建筑、矿井设备投入等;已缴纳矿山资源费的补偿返还;其他损失补偿。

第二种则是入股,通过对被兼并的煤炭企业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按照资源资本化方式领取国有煤炭公司(并购方)相应比例的股份。

按照这种办法,这个标准远远低于市场的评估价格,甚至还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

另外,有的补偿款要扣除40%作为押金,其中“若有井下实物资产和评估不符之时”,再从押金中扣除。

评估机构都是兼并主体和政府找的,评估工作究竟能否保证合理,这是个未知数。

长期研究矿产资源的吴族春说,矿山的核心资产是采矿权,如果在兼并重组中只对矿山的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对采矿权却不评估,那么和煤老板们的实际付出相差非常之远。

即使有经济补偿也根本无法弥补煤老板在三年之内的技术改造投入。

由此可见,煤老板通过这种补偿标准获得的理想状态下的补偿金和实际投入的资本相比也是相去甚远,更何况在实际操作中,煤老板最终获得的补偿金将更少。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要清退的所有民营煤矿虽然跟地方政府及国企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至今落实的补偿并不多,很多煤老板只领到50%左右的钱。

这样看来,山西省煤改过程不仅是补偿力度不够,而且补偿金额不能及时到位,政府办事的效率根本得不到实质性的体现。

这不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

(四)情理性方面的缺陷——未经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整改山西于2005年开始“资源有偿,明晰产权”,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者进入。

私人煤炭企业主通过签合同、交费等合法方式买断采矿权,很快山西政府收到上千亿的买断费。

在这一过程中,山西省作为民事主体与煤老板进行平等交易,煤老板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愿意进行交易,而且都是合法取得采矿权。

2007年之后,山西省政府为了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关停小煤矿的标准不断提高,从年产3万吨以下全关,到6万吨、9万吨、15万吨,直到90万吨以下全部兼并。

许多煤炭私企为了满足私有化后的30万吨标准,进行技术整合,投入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经过两三年时间,好不容易符合标准,现在却要面临被兼并重组的困境。

如此多变的政策,如此快速的角色转换,如何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能体现法律的安定性,如何能让行政相对人信服政府呢?四、规范整改煤炭企业的建议全国两会期间,高层对于备受争议的山西煤炭整改事件却给予了高度评价。

由此可见,虽然山西煤改掀起了全国人民的争议热潮,但是这一举措很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既然整改行为可能被推广,那么当下我们更需要关心的是怎么规范这种整改行为。

(一)阐明整改出于公共利益浙大张谷教授在报告文本中说到:“从法律层面而言,山西煤改事件其实是一个私法与公法纠缠的事件典型。

整个事件可以化约为:山西省各地政府以民事契约的形式招商引资,卖出采矿权后,然后摇身一变,以公权力的身份,打着公共利益等的名义,征收采矿权等,明显有空手套白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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