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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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的排放标准

vocs的排放标准

vocs的排放标准
VOCs的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其在大气中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以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VOCs的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工业排放和移动源排放。

工业排放主要指工业生产过程中VOCs的排放,而移动源排放则是指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燃烧燃料产生的VOCs排放。

针对工业排放,各国通常会制定VOCs的排放限值,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VOCs的排放浓度,以达到环保标准。

这些限值通常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VOCs的毒性进行制定,确保VOCs的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对于移动源排放,各国也会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措施。

例如,限制汽车和摩托车的尾气排放浓度,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加强尾气治理设施的建设等。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交通工具燃烧燃料产生的VOCs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除了工业和移动源排放外,VOCs的排放标准还涉及到建筑装饰、油漆涂料、印刷等领域。

各国会对这些领域的VOCs排放进行限制,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和技术,以降低VOCs的排放量。

在实际的排放控制中,各国还会采取监测、考核和处罚等手段,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VOCs的排放标准。

同时,还会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以减少VOCs的排放。

总的来说,VOCs的排放标准是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减少VOCs的排放,共同保护地球家园。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标准编制过程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5.2技术路线 (37)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6.3术语与定义 (39)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当前,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框架①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固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②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等应符合工业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引用在工业排放标准中油漆油墨粘合剂(除储罐和过程之外),只要(除储罐,过程和废水之外),农药等均可以作为参考有效。

如果没有行业排放标准,或者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则应执行本标准中VO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它类似于大气综合标准。

③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没有排气漏斗的空气污染物的不规则排放,包括露天工作场所的逃逸,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孔,敞开的窗户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VOC的无组织排放源可分为两类: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和一般排放源一个。

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包括涉及VOCs材料的化学生产过程(物料进/卸,化学反应,费力的精炼,分批处理等)和含有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混合)涂层,印刷,粘合,印染,干燥,清洁,成型等)。

b。

常见的排放源包括VOCs物料存储(固定顶棚/浮顶罐,密闭容器),VOCs物料的运输和运输,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泄漏(LDAR)以及废水挥发(废水的收集和运输,处理和存储设施),打开循环冷却水系统)。

④标准管理框架(5 + 2)第五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存储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六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的材料转移和运输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7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的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标准控制对象: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第八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9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从开放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的第5章至第9章的控制思想:答:区分和分类了五种典型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国家voc排放标准

国家voc排放标准

国家voc排放标准国家VOC排放标准。

VOC是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种对大气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VOC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VOC排放标准,以限制和监控VOC的排放量。

我国自2000年起开始实施VOC排放标准,目前已经发布了多个阶段的标准,逐步提高了对VOC排放的限制要求。

其中,2019年颁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是我国目前最新的VOC排放标准,它将影响着各类生产企业和大气环境的治理。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不同行业和地区对VOC排放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VOC排放浓度的限制,二是对VOC排放工艺的要求。

各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VOC的排放浓度,同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如装设VOC治理设备、使用低VOC含量的原料等,以降低VOC排放量。

VOC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企业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严格的排放标准意味着企业需要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和技术改造,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但与此同时,VOC治理设备的需求将会大幅增加,相关技术和设备供应商也将迎来发展的机遇。

此外,严格的排放标准也将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在VOC排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将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支持作用。

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

另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VOC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总的来看,VOC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认清形势,积极应对,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做好排放标准的执行工作。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排放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110g/m2。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涂料品种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g/L)
限用溶剂含量(%)
热塑型
底漆、中涂、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770
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8
非甲烷总烃
50
30
表3-11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
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15m
20m
30m
40m
50m
1

12
8.0
0.36
0.61
2.1
3.5
3.4
0.10
涂料品种
限用溶剂含量
%
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粉末、光固化涂料
——
注:对于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配比。进行限用溶剂含量测试时:不加水,将各组分和溶剂(如产品规定施涂时需加溶剂,试验时需要加入)混匀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三涂-烘干)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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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1 部分:印刷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1 项目背景 .......................................................... 1...1.1任务来源 (1)1.2标准编制过程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2.1 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2.2 标准制定必要性 (6)3 印刷业发展概况 .................................................... 1..4.3.1 印刷业行业分类 (14)3.2 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3 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4.1 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4.2 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4.3 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5 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 3..6.5.1 标准制定的原则 (36)5.2 技术路线 (37)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 3..8.6.1 标准的适用范围 (38)6.2 标准的结构框架 (39)6.3 术语与定义 (39)6.4 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6.5 污染因子的选择 (43)6.6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6.7 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6.8 监测与监控要求 (65)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7.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7.2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当前,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 )总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印刷是指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由于印刷使用的印刷油墨一般都含有大量的VOCs,使得印刷行业成为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

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总量控制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江西省印刷行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能力与投入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和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打赢江西省蓝天保卫战提供标准支撑,江西省环保厅组织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江西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行制定和研究。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加强我省VOCs排放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印发的《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中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行动目标。

为顺利推进我省VOCs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的编制任务。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了该标准的编制工作。

1.2 标准编制过程任务下达后,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立即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印刷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VOCs控制经验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江西省印刷的典型企业开展了排放及控制现状调研,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如下:(1)成立课题组2017年10月,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到任务后即成立标准编制课题组,确定标准的编制的工作思路,分解标准编制任务。

(2)资料收集整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收集整理印刷行业VOCs的相关资料:①收集国内其他省份及国外的VOCs排放标准制定情况;②收集印刷行业的发展情况和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等资料;③收集整理印刷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南等。

(3)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草案)2018年3月-5月,根据印刷行业的生产工艺,国内其他省份制定的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拟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草案),初步确定污染因子,排放限值范围。

(4)项目立项申报2018年5月至6月,编写项目建议书及立项申报材料,项目于2018 年6月15日在江西省质监局立项。

(5)项目调研2018年6月至7月,项目编制组选取了南昌、宜春、赣州等地市的24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排放现状监测,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现状、排污现状、污染防治等情况,并发放调查问卷表,获取一手资料。

实地调研过程中,对于正在投产的企业进行现场监测,获取企业排污数据。

(6)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2018年7月-8月,在了解印刷行业的不同工艺,清楚印刷行业的产污现状及污染防治手段的情况下,参考国家及先进省份的VOCs地方标准,再结合调研结果,编写印刷业的标准编制说明。

(7)专家论证2018年9月,江西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行业代表及项目编写组进行项目专家论证。

(8)征求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直各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意见。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1 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2.1.1 印刷业VOCs 排放的危害印刷行业是人为VOCs 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2013 年国家环保部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印刷行业使用溶剂产生的VOCs 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6%,已成为我国17个重点行业VOCs 排放源之一。

印刷企业在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过程中要用到有机溶剂,如乙酸乙酯、乙醇、甲乙酮等,这些有机溶剂排放的VOCs在污染环境的同时,还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等,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印刷行业列入VOCs 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印刷行业VOCs 综合治理。

因此,控制印刷行业VOCs 达标排放至关重要。

2.1.2 我省印刷业行业发展水平低,环境问题突出1)印刷企业总量偏少,非重点关注行业。

2002年,全国共有90788家印刷企业(不含打字复印,下同),平均每省2928家,我省1619家,比全国平均数还少1309家。

截至2005 年底,我省共有印刷企业1533家,比2002年减少了86家。

2)技术水平偏低,环境危害较大。

我省印刷企业均属中、低档生产技术,中、高档印刷技术明显不足。

从出版物印刷技术来说,印前、印中、印后工艺技术水平不平衡,印前设备在我省利用率不高,制版技术水平比较落后,绿色印刷技术普及率低。

油墨中有机溶剂的含量直接关系到印刷过程中VOCs的排放量,随着印刷工艺及油墨生产工艺的发展,绿色印刷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大豆油墨、水性油墨等绿色油墨的使用大大的降低了印刷业的VOCs的排放,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标准对油墨中溶剂的含量进行了规定,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 371-2018代替HJ/T 371-2007)。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使用溶剂型油墨(凹印),溶剂型油墨自身含有的有机溶剂约占40%~70%,而在印刷时要再向油墨中添加30%~70%的有机溶剂做为稀释剂。

因此,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时所产生的废气若未进行有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非常严重。

3)产业聚集度弱。

由于缺乏印刷复制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和生产上的横向合作,导致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长期未引起重视。

4)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废气治理水平较低。

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起步较晚,且鉴于印刷企业具有规模小、较分散的特点,因此,印刷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整个行业的有机废气污染治理水平较低,有机废气排放长期未得到有效地控制。

2.2 标准制定必要性2.2.1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1)“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明确表明要“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

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并提出“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的环保目标。

因此,加快制定印刷行业、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提出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全符合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

2018年4月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赣府厅字〔2018〕37号,明确要求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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