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31 445-2009 上海污水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 /T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及饮食业潲水油及固体废弃物质。
4.2 标准限值
4.2.1 所有排入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不得超过表1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
表1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分析方法
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以mg/L计;pH值为一个允许范围。
序 项目名称
号
排放限值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6~9
电位计法 玻璃电极法
GB/T13194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1
GB/T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2
序 项目名称
号
8
石油类
9
总氮(TN)
10
氨氮(NH3-N)
11
总磷(TP)
12 色度(稀释倍数)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3
(LAS)
14
水温
粪大肠菌群数(适用
一般医疗机构)(个
/L) 15
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3定义3.1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污染物操纵内容4.1污染物分类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 项,第二类63项。
4.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专门爱护水域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爱护水域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一样水域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长江口、杭州湾4.2.5污水总管4.2.6污水处理厂4.3标准分级4.3.1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
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水质,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就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水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包括污水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其次,上海市对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监
测系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市还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通过加大投入,提高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最后,上海市还注重加强对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
类宣传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严格规定和管理,为保护环境、改善水质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都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宜居。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标准值
4.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上海市控制污水排放的基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实施自2013年1月1日起。
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任何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应符合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总悬浮物、BOD5、氨氮、总磷、总氮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均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此外,上海市还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氰化物、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不能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控制上海市污水排放,从而保护上海市的水环境,维护上海市公民的生活和健康。
同时,上海市也将持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保护上海市水环境和改善公民的生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应严格遵守污水排放标准,以保护上海市的水环境,确保上海市公民的生活和健康。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3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实施要求...........................................................................................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0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水质 1,2-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5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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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操纵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专门爱护水域
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爱护水域
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样水域
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专门爱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实施专门要求。
4.3.2 分级
4.3.2.1 专门爱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
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操纵和排污总量操纵相结合的治理方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以外的爱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样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按照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操纵方式分为二类。
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承诺排放浓度,标准值分不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往常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操纵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操纵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刻,以环境阻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关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 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专门爱护水域排放污水。
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
在排放口应当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许多于2次。
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最高承诺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运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纳的测定方法见表5。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操纵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爱护治理部门应按照受纳水体的承诺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报市环境爱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mg/l)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朱志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不,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承诺排放浓度(mg/l)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承诺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 (mg/L)
续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承诺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 (mg/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承诺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mg/L)
续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承诺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续表5 测定方法
续表5 测定方法
注:暂采纳下列方法,待国家或上海市分析方法标准公布后,执行相应的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部分)》,国家环保局。
3)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1996年10月。
4)《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技术标准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