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怀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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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怀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以下简称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冀扶办〔2018〕74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光伏扶贫收益包括: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取得的发电收入扣除运维管理费、保险费、税费、财务费用等支出后的发电收益,以及有关企业按合同约定缴纳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扶贫收益。

第三条光伏扶贫收益全部用于扶贫,不得挪作他用。充分发挥光伏扶贫对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突出作用,落实好现有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让全劳动能力和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增收,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对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易地扶贫搬迁的人口予以生活补助;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农户,可以结合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安排临时性岗位实现增收。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对象为贫困村的贫困户和相关贫困村集体,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还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的60%以贫困村的贫困人口数为依据拨付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全部统筹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电收益的40%作为村集体扶贫资金,拨付给对应的115个贫困村,其中村集体扶贫资金的50%以上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益分配由县级政府统筹,以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数为依据拨付给各乡(镇),由乡(镇)全部统筹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户。

(三)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使用标准:根据每个岗位实际和多劳多得的原则确定不同公益岗位合理的收益标准。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发电收入、土地租金、税金(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运维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情况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琪泰公司、乡(镇)等单位,依据国家政策和职责分工,做好光伏扶贫收益的结算和分配工作。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算。县政府授权琪泰公司负责统一代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结算、会计核算、税收申报、保险购买等经营事宜。琪泰公司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益结算。自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企业按季度将光伏扶贫收益支付到县政府指定的琪泰公司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琪泰公司对扶贫收益资金进行代收代付管理。

(三)光伏扶贫收益的发放。乡(镇)按季度提交光伏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县琪泰公司汇报光伏扶贫收益专户资金到位情况,经光伏扶贫专班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实施。

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为确保贫困户收益及时稳定发放到位,县财政予以资金保障。

(四)各乡(镇)实行专账管理,设立独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专门用于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和使用。

(五)根据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2019年实际发电收益情况和2019年发电收益已分配情况,对乡(镇)光伏发电收益进行核增或核减,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多发电多收益”。

第五条收益分配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村评议。村制订收益分配计划,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受益贫困户名单,评议结果在本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乡(镇)审核。乡(镇)对各村收益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形成乡(镇)收益分配计划,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开本乡(镇)收益分配计划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县发改局、琪泰公司。

(三)县备案。县扶贫办汇总后,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光伏扶贫工作专班备案。

(四)光伏发电收益到账后,各乡(镇)于10日内发放到有关贫困户和对应贫困村集体账户,贫困村集体收益于一个季度内用出,收益发放和使用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和对应村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及时报县扶贫办、县发改局、琪泰公司备案。

第六条村委会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日常看护保洁工作,县琪泰公司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村委会需为光伏扶贫电站缴纳必要设备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公司以不高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保的保率提供保险服务;县供电公司及时与相关村委会结算发电收入,发电收益全部为村集体扶贫资金,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

第七条贫困户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归贫困户所有。贫困户负责自有电站日常看护保洁工作,村委会督促贫困户做好日常看护保洁工作,县琪泰公司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县供电公司及时与相关贫困户结算发电收入。

第八条加强监督保障。

(一)光伏扶贫到村收益严格实行“村财乡管”,确保资金安全。琪泰公司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2020年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情况,并主动接受检查和审计。

(二)县扶贫办和各乡(镇)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对象信息档案,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同时运用信息系统定期录入收益分配信息,确保收益分配规范、对象精准、过程可追溯。

(三)县供电公司及时录入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

(四)县发改局指导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县扶贫办牵头做好收益分配情况监管;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本乡(镇)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光伏扶贫专班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实施细则将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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