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检察官回避制度是指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是⼀项古⽼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所普遍适⽤的⼀项制度。
根据西⽅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偏的地位,使当事⼈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这并不意味着和案件有关的其他司法⼯作⼈员就不适⽤回避制度。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有以下特点:第⼀,回避的主体是⾏使⼀定职权的检察官,⽽由检察制度的⾃⾝固有属性决定,这种职权主要是对案件审理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能;第⼆,产⽣回避的原因不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其他的可能影响检察官公务活动的因素:第三,检察官职务回避的核⼼是对于检察官的相应职权做出法定限制。
司法公正是现代诉讼民主与司法⽂明的集中体现,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第⼀,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为及其结果所产⽣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全⾯性、科学性、制度性的,⽽⾮⽚⾯性、个别化、⼈为化的。
司法体制就应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证⾏为和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其执法⾏为的公正性,以确保司法⾏为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格⾝份,⼀⽅⾯代表国家⾏使司法监督权,对案件的侦查、审制、执⾏等全过程进⾏监督;另⼀⽅⾯,⼜作为个⼈参与⼴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难免有感情作⽤,所以法律特设检察官回避制度,使检察官在⾏使职权时如遇到某种情形,不得执⾏职务,以维护司法正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4)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3)需要任职回避的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项是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后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职务后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技术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上述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
公务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关于回避的规定

关于回避的规定回避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中,公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士因自身的利益关联或与实体利益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为了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工作,而主动拒绝参与某项工作或决策,以避免利益冲突的行为。
回避的规定在许多国家和组织的法律、规章、行政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回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回避的要求适用范围。
通常来说,回避的规定是适用于公务人员及其他规定人士参与工作或决策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些规定包括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行政法庭、专业协会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通常都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要求和具体的操作细则。
其次,回避的原则。
回避的原则主要有公正、公平、公开三个方面。
公正原则要求公务人员在进行工作或决策时,不受他人影响,以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原则为基础,保证工作结果的公正性。
公平原则要求公务人员在参与工作或决策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持公正和平衡的立场。
公开原则要求工作或决策过程对外界透明,不得隐瞒或篡改相关信息,以确保公众对工作或决策的信任。
再次,回避的程序。
在回避的过程中,相关方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当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尽快向有关单位或组织报告。
其次,有关单位或组织会根据规定对利益冲突的程度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要求回避。
最后,如果决定要求回避,相关人士需要正式向领导或有关单位提交回避申请,并按照指定程序进行回避。
最后,违反回避规定的后果。
对于明知有利益冲突而故意不回避的人士,通常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责任。
这是为了保证公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遵守回避规定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公正进行。
总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公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在工作中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决策。
回避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组织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程序是相通的,都是为了维护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离职或被解职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对于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就相关事务进行利用或参与。
任职回避规定在现代政府和企业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道德规范,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任职回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回避范围: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前任职务或过去所知悉的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利用在现任职务期间所知悉的机密信息谋取私利。
例如,前政府官员不能在离职一段时间内参与与其过去所负责领域相关的项目或业务。
2.回避期限:一般来说,回避期限为离职或被解职后的一定时间段,以确保被调整或离职人员能够彻底脱离与原单位的利益关系。
回避期限的长度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根据行业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3.回避责任:被调整或离职人员是主体责任人,负有自觉遵守回避规定的责任。
同时,原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回避规定的有效执行。
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人员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
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人员流动性、人才需求以及公众合理权益的平衡,以避免过度限制人员的职业发展和自由。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以人调发[1991]1号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以人调发[1991]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5ac08c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7f.png)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1991年1月13日人事部以人调发<1991>1号文印发)第一条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消除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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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17日高检发〔2000〕18号
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第五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四条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十六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
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