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回避亲属关系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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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2表中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同一单位工作亲属、子女的情况。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
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
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
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领导干部
签 字
年月日
组织人事
部门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பைடு நூலகம்,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中层干部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表doc

中层干部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表doc

附表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本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女婿、儿媳、兄弟姐妹的有关情况和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市、厅级(军队副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

已退休或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

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

干部考察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干部考察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干部考察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考察对象姓名: 羊勇工作单位及职务: 克拉玛依路政海事局
注:①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是指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及兄弟姐妹的有关情况,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②年龄(已去世的不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学龄前儿童填“幼儿”,学生要填所在学校名称)。

③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

④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目前的真实情况。

⑤此表由本人认真填写,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交考核组(包括电子版)。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领导干部 Nhomakorabea签 字年月日
组织人事
部门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面,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
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2表中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同一单位工作亲属、子女的情况。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
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
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领导干部
签 字
年月日
组织人事
部门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面,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2表中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同一单位工作亲属、子女的情况。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
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司声誉、公司及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财会审计/仓管)。

第二章近亲属关系界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其他应回避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第三章近亲属回避的定义、原则及内容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近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回避原则。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六条回避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第七条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事项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处理。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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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2、姻亲为主的关系:
父母 父母 子女配偶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说明: 1、血亲为主的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 (双线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单线框), 部分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配 偶); 2、姻亲为主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配 偶)、部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图
2015.01
1、血亲为主的关系: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姑 (配偶) 姑表兄弟姐妹 (配偶)
伯叔 (配偶) 堂兄弟姐妹 (配偶) 兄弟 (配偶) 侄子女 (配偶)


姨 (配偶) 姐妹 (配偶) 甥子女 (配偶) 姨表兄弟姐妹 (配偶)
舅 (配偶) 舅表兄弟姐妹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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