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数据的分析,探讨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期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1.案件类型多样化。
法律援助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等。
2.当事人身份特殊。
法律援助对象主要为低收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3.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4.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援助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因1.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
部分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有限,导致求助意愿不强。
2.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
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部分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紧张。
3.律师资源不足。
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导致案件处理速度缓慢。
4.当事人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制度缺乏信任,认为法律援助是“免费午餐”,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四、法律援助案件对策1.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
合理分配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覆盖面。
3.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4.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法律援助制度。
5.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内容摘要: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进展也较为缓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援助对象特殊性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关键词:新形势法律援助社会和谐专业化一、法律援助与社会和谐法律援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今天,法律援助是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担负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重大政治责任。
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一)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今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无不打上经济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
作为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机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法院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及鉴定费用的收取等。
无疑,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而言,附带有各种经济成本的司法机制遥不可及,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利犹如空中楼阁,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只能在状告无门时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
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成为许多犯罪现象滋生的根源。
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预设成本,只要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实行法律援助。
(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实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原告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_0

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关于法律援助的几个问题的思考一、法律援助的立法意义和目的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XX年起步的。
20XX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
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
法律援助创新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以“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为例,分析该模式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创新实践,探讨其优势与不足,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援助资源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应运而生,为法律援助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将通过对该模式的案例分析,探讨其创新实践及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5年,我国某城市启动了“互联网+法律援助”项目,旨在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该项目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法律援助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市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写、律师预约等服务。
2. 在线法律咨询:市民可以通过平台在线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答。
3. 法律文书代写:平台提供律师在线代写法律文书服务,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4. 律师预约:市民可以通过平台预约律师,实现线上咨询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案例分析1. 创新实践(1)拓宽援助渠道:通过互联网平台,打破地域限制,使更多市民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2)提高服务效率:线上咨询、文书代写等便捷服务,缩短了市民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时间,提高了服务效率。
(3)优化资源配置:平台汇集了大量律师资源,实现律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4)强化监督管理:平台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2. 优势分析(1)便捷性:市民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随时随地获取法律援助服务。
(2)高效性:线上咨询、文书代写等便捷服务,缩短了市民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时间。
(3)低成本:相较于传统法律援助方式,该模式降低了市民获取法律援助的成本。
(4)扩大受众范围:互联网平台覆盖面广,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受众范围。
3. 不足分析(1)律师素质参差不齐:平台汇集了大量律师,但部分律师专业素养不足,可能影响法律援助质量。
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法律问题的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校园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大学生在校园内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对策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在校园内,一些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各种法律问题频发。
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影响了大学生的个人成长,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对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校园法律案例分析1.案例一:大学生校园盗窃案某高校学生甲在宿舍内盗窃同学乙的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
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例二:大学生校园侵权案某高校学生丙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与同学丁相撞,造成丁腿部骨折。
经鉴定,丁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在校园内驾驶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导致与丁相撞,造成丁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案例三:大学生校园借贷纠纷案某高校学生戊向同学己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
到期后,戊未按约定还款,己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戊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戊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
毕业生法律援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走出校门,步入社会。
然而,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部分毕业生因缺乏法律知识,遭遇各种法律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为了帮助这些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毕业生法律援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援助在维护毕业生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小王(化名),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2019年6月取得毕业证书。
在求职过程中,小王通过一家招聘网站看到一家知名企业招聘法律顾问,于是投递了简历。
经过层层筛选,小王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王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合理条款,如加班费计算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小王不知如何维权,于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问题识别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如加班费计算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小王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不得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3)法律援助程序小王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律师为小王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向企业发出律师函,要求企业修改不合理条款,保障小王的合法权益。
2. 案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积极维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毕业论文
论文阅读:
开题报告论文提纲论文”>论文致谢论文答辩论文格式论文写作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毕业论文栏目!
一、问题的缘起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的国家制定不但意味着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郑重其事”,而且法律规范从来不是解决社会全部冲突、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宝。
在这背后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是一种有选择的调整工具,反映在实施上意味着进法院有门槛,并不是任何纠纷都能进入到法院,通过法官做出审判,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必要性案件”;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需要成本,不具备经济成本而难以适用法律的案件,可称之为“非可能性案件”。
非必要性案件并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其本质是不需要法律来解决。
但非可能性案件则不一样,它可能涉及到公平、正义的价值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因为社会冲突与问题总是免不了的,法的实施成本所导致的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就是总有特定主体因为法的实施成本过高而使法律无法按照事先规定得以实现,取得预设的法律效果。
这种“无法实现”主要表现为特定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落实。
而究“成本过高”之实际因素,无外乎就是知识水平与经济成
本二维[1]。
在职业分途、社会分工的背景下,知识水平这一阻碍因素会以报酬的方式换取专业法律人士来进行。
因此,在非可能性案件中,法的实施成本作为实现权利的障碍,主要是指缺乏经济条件。
对非可能性案件中的经济因素进行考量,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者亦能有机会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国家责任”[2]。
审视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和文本规定,在“保证经济困难者获得机会以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学理上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对此想做一个尝试,以期引玉。
基本思路是通过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救助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引出统一建构司法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再试图构建起一个法律救助的体系:一项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法律救助在内的法律救助制度正是这一努力,法律救助制度所保障的是缺乏经济条件的法律主体(即穷人)的司法权利,即“为了穷人的司法”。
二、法律救助制度的运行问题分析
1.法律援助中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依法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它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
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和律师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涵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顾名思义,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的表述表明法律援助的主体就是政府和律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这是所谓政府责任的来源,然而,这里的政府却并不是一个十分准确的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法律义务。
该条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义务”,所以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法律援助义务的实施主体之一,政府在这里应做广义的解释。
此外,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的主体还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多种形式实施法律援助①。
最后,以高等法学院校为代表的法律援助公益组织也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