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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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名苑广大业主

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目前,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通知东方名苑团购房单位,要求各购房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户型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剩余房款按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滞纳金。

通知称,这一决定就是由东方名苑建设领导小组做出,那么,我们所有购房户要问,领导小组的领导们,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具体内容您们仔细阅读了不?里面的条款内容对所有购房户公平不?

众所周知,东方名苑为团购房性质,土地为2003年由六局委购买,委托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并由全体业主垫资建设。项目于2012年10月就开工建设,目前业主已垫付超过50%房款。但项目的进展却不容乐观,其中发生许多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如建材丢失、楼房失火等,这些情况与广大团购房业主通告了不?开发商准备隐瞒我们到哪一天?我们这个小区开工建设的时间,正就是建材市场行情不好的时段,所有的建材价格几乎降至低谷,但我们的房价却在一涨再涨,这个问题您们与所有的团购房业主解释了不?如今在所有问题都未明了,您们却急匆匆要求大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将不签订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团购房业主的身上,您们觉得合适不?就是不就是将所有业主的智商都归为零?您们还有公平可言不?

就目前情况来瞧,所有的事情已本末倒置,事实已经就是所有团购房业主任由开发商宰割。

目前部分业主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提供的合同样本,发现该合同缺失公平性,存在众多对团购房业主不公平的条款,设有欺诈陷阱,因此我们所有团购房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我们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予以公示,让所有业主都能清晰瞧到所有内容并作出正确的判断: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④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与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说明”条款第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我们所有业主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我们的合理全法权益,在不公平条款未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所有业主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滞纳金,因为出现这种后果就是由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来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证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规定要求向所有业主

公示,不得以不签订合同就不让瞧合同进行推脱。

四、经过认真比对安阳市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其她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其存在众多对广大团购房业主极为不公平的条款,我们要求有如下几条,要求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了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业主,我们要求直接与出卖人(即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委托代理人。

2、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03月0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24日。

东方名苑小区的开工日期就是说改就可以改的不?我们在交第一次房款后就破土动工了,为什么合同上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我们要求按实际开工日期进行填写。

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08月24日,这个竣工还仅仅就是主体工程完成,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一个主体工程的建设就耗了近三年的时间,您们不觉得小区的竣工时间拖延太久了不?其她由开发商垫资的商品房建设时间也不过两年,何况我们业主垫资的团购房呢?最初我们团购房时,单位告知大家说就是2015年06月交房,而且现实情况也就是在2013年底时所有楼房均已封顶,但目前却变成了2015年08月24日主体才施工完成,请给大家一个说法。我们要求施工完成时间按最初约定进行更改。

3、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规定房屋单价均价订为3300至3500左右,与最初约定增加过多。

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承诺:“团购价格采用综合建设成本加10%利润加2%企业管理费构成”,那么作为业主我们要求审计所有成本来确定房屋价格并向所有业主公示,且审计全程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由广大业主来推选,不能由开发公司与团购单位指定),并经全体业主代表签字认定。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让所有业主来承担,如房管局提前交房款的利息、建材失窃、楼房失火等,这些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均不能计算在建设成本内。

4、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计算。

东方名苑小区的各户型建筑面积与此次签订合同时均有较大增加,请解释面积增大的原因,就是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了,还就是其她原因?实际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就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每个小区均如此,但一般也就差异个一、两平方,为什么我们这个小区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如此大的差异?开发商应将面积及测绘过程进行公证。

5、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承办公积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手续的材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须在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通知(含书面、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

公积金贷款所需一切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申请的贷款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获得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并将款项汇入出卖人帐户的,买受人则应当在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拒绝提供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此条款不公平,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期限太短,违约责任仅仅有买受人承担显然就是极其不公平的,要求修改。所有业主均希望越早交房越好,不会无故拖延办理手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就是由我们业主决定的,这样产生的逾期违约责任不应由买受人来承担。

6、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时间规定为60日内,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

与其她商品房相比,逾期时间过短,其她商品房规定为60日内,而该合同内为90日,要求变更;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比例较高,其她商品房规定为每日万分之0、5,而该合同内为每日万分之一,要求变更。

7、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其她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例如因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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