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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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房产维修法律案例(3篇)

房产维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维修法律纠纷,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维权过程。

二、案情简介2015年,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

房屋交付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面不平、管道漏水等。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进行维修,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2016年,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消费者协会介入后,开发商同意对部分问题进行维修,但对于墙体裂缝、地面不平等问题仍拒绝承担责任。

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房屋交付时的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

1. 证据分析- 房屋交付时的验收报告显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但开发商在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

- 维修记录显示,开发商曾对部分问题进行过维修,但并未解决所有问题。

- 业主张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维修义务,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彻底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维修法律纠纷案例,对业主和开发商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法律经济纠纷案例(3篇)

法律经济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在A市B区开发一住宅项目,该项目名为“蓝天花园”。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购房者,蓝天花园的住宅均为精装修交付,并承诺在房屋交付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然而,在2015年房屋交付时,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装修质量与开发商承诺的不符,且配套设施未能按时到位。

因此,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2011年,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蓝天花园住宅一套,购房总价为10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2. 装修及配套设施: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须为精装修状态,包括家具、家电等。

此外,开发商承诺在房屋交付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如小区绿化、地下车库等。

3. 房屋交付:2015年6月30日,购房者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装修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家具、家电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配套设施尚未完善,小区绿化、地下车库等设施未能按时到位。

4. 协商未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及配套设施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的精装修及配套设施与实际交付情况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精装修及配套设施,构成违约。

3.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因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家具家电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楼板开裂法律案例(3篇)

楼板开裂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楼板开裂引发的民事纠纷。

原告(以下简称“张先生”)于2015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楼板出现开裂现象,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于201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该住宅由开发商开发建设。

2. 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客厅、卧室等区域的楼板出现开裂现象,经专业机构鉴定,楼板裂缝属于质量问题。

3.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事宜,但开发商以房屋已交付使用,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为由拒绝维修。

4. 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开发商作为建筑物的建设者,对建筑物的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张先生的房屋楼板开裂,影响了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

开发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楼板开裂问题,属于建筑质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对建筑物的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2. 楼板开裂对居住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责任。

3. 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质量状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4.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20栋,商业配套楼3栋。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就发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下沉、渗水漏电等,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及业主诉求1. 纠纷起因:业主们认为,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如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未按期交付等,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业主诉求:(1)要求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修复房屋;(2)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3)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适用针对该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住宅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制度、责任等。

四、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们首先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商未予理睬。

随后,业主们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调查取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3. 责令整改: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和质量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协商调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赔偿损失:开发商同意退还业主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业主们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等方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纠纷处理案例(3篇)

法律法规纠纷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开发了一片住宅小区,名为“阳光花园”。

在项目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者房屋交付时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绿化、健身设施、停车场等。

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在了解情况后,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李某发现实际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的严重不符。

绿化带面积不足,健身设施缺失,停车场严重不足。

李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

开发商则认为,宣传资料中并未明确承诺具体的配套设施,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实际情况,故拒绝赔偿。

二、纠纷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李某与开发商就纠纷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开发商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开发商承认了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裁判阶段调解未果后,李某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宣传资料、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开发商则辩称,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并非合同条款,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实际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对配套设施的承诺属于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鉴于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对配套设施的承诺属于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居民区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居民区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区的建设日益增多,居民之间的生活互动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居民区内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析几种常见的居民区法律纠纷案例,旨在帮助居民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和解决纠纷。

二、案例一:邻里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外墙脱落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是导致其房屋受损的原因,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李某的损失是否由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造成,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损失与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有关,张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鉴定,李某的损失与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有关。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损失。

三、案例二:物业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费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降低物业服务费。

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3. 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可以依法降低物业服务费。

4. 在此案例中,业主委员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并依法降低物业服务费。

处理结果: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降低物业服务费。

四、案例三:车位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因车位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车位,要求开发商提供额外的车位。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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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名苑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目前,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通知东方名苑团购房单位,要求各购房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户型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剩余房款按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滞纳金。

通知称,这一决定是由东方名苑建设领导小组做出,那么,我们所有购房户要问,领导小组的领导们,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具体内容你们仔细阅读了吗?里面的条款内容对所有购房户公平吗?众所周知,东方名苑为团购房性质,土地为2003年由六局委购买,委托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并由全体业主垫资建设。

项目于2012年10月就开工建设,目前业主已垫付超过50%房款。

但项目的进展却不容乐观,其中发生许多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如建材丢失、楼房失火等,这些情况与广大团购房业主通告了吗?开发商准备隐瞒我们到哪一天?我们这个小区开工建设的时间,正是建材市场行情不好的时段,所有的建材价格几乎降至低谷,但我们的房价却在一涨再涨,这个问题你们与所有的团购房业主解释了吗?如今在所有问题都未明了,你们却急匆匆要求大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将不签订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团购房业主的身上,你们觉得合适吗?是不是将所有业主的智商都归为零?你们还有公平可言吗?就目前情况来看,所有的事情已本末倒置,事实已经是所有团购房业主任由开发商宰割。

目前部分业主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提供的合同样本,发现该合同缺失公平性,存在众多对团购房业主不公平的条款,设有欺诈陷阱,因此我们所有团购房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我们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予以公示,让所有业主都能清晰看到所有内容并作出正确的判断: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说明”条款第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我们所有业主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我们的合理全法权益,在不公平条款未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所有业主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滞纳金,因为出现这种后果是由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来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证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规定要求向所有业主公示,不得以不签订合同就不让看合同进行推脱。

四、经过认真比对安阳市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他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其存在众多对广大团购房业主极为不公平的条款,我们要求有如下几条,要求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了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业主,我们要求直接和出卖人(即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委托代理人。

2、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03月0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24日。

东方名苑小区的开工日期是说改就可以改的吗?我们在交第一次房款后就破土动工了,为什么合同上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我们要求按实际开工日期进行填写。

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08月24日,这个竣工还仅仅是主体工程完成,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一个主体工程的建设就耗了近三年的时间,你们不觉得小区的竣工时间拖延太久了吗?其他由开发商垫资的商品房建设时间也不过两年,何况我们业主垫资的团购房呢?最初我们团购房时,单位告知大家说是2015年06月交房,而且现实情况也是在2013年底时所有楼房均已封顶,但目前却变成了2015年08月24日主体才施工完成,请给大家一个说法。

我们要求施工完成时间按最初约定进行更改。

3、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规定房屋单价均价订为3300至3500左右,与最初约定增加过多。

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承诺:“团购价格采用综合建设成本加10%利润加2%企业管理费构成”,那么作为业主我们要求审计所有成本来确定房屋价格并向所有业主公示,且审计全程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由广大业主来推选,不能由开发公司和团购单位指定),并经全体业主代表签字认定。

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让所有业主来承担,如房管局提前交房款的利息、建材失窃、楼房失火等,这些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均不能计算在建设成本内。

4、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计算。

东方名苑小区的各户型建筑面积与此次签订合同时均有较大增加,请解释面积增大的原因,是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了,还是其他原因?实际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每个小区均如此,但一般也就差异个一、两平方,为什么我们这个小区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如此大的差异?开发商应将面积及测绘过程进行公证。

5、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承办公积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手续的材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

买受人须在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通知(含书面、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公积金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申请的贷款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获得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并将款项汇入出卖人帐户的,买受人则应当在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拒绝提供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此条款不公平,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期限太短,违约责任仅仅有买受人承担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要求修改。

所有业主均希望越早交房越好,不会无故拖延办理手续。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是由我们业主决定的,这样产生的逾期违约责任不应由买受人来承担。

6、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时间规定为60日内,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

与其他商品房相比,逾期时间过短,其他商品房规定为60日内,而该合同内为90日,要求变更;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比例较高,其他商品房规定为每日万分之0.5,而该合同内为每日万分之一,要求变更。

7、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例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变更、政府强制命令、因区域供电网络无法保障本合同中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电等原因)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4、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

该条款极为不公平,要求按业主的意愿进行修订。

首先,东方名苑小区在我们交首付时就向各位业主承诺为2015年6月份交房使用,而现在却定为2016年10月31日前,拖延太久,要求修订日期,为2015年10月以前,否则出卖人应按日给付各位业主延期交房费用每日每平方0.5元。

其次,将区域供电网无法保障划入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明显不合理,是在为出卖人不作为找借口,此条款应删除。

再者,第4项中何为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如遇困难、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是说明你这个出卖人没有能力来承担该小区的建设,说明你的资质存在硬伤,说明你在为你的无能来找借口,强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8、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并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房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

买受人未办理手续的,《交房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动转至买受人。

条款中再一次体现了出卖人仅为自己利益着想,想方设法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的意图。

出卖人必须保证、确认买受人收到《交房通知书》,买受人验收房屋达到交房的条件后方可进行交房。

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不得作为通知买受人的一种方式,交付时间也不得以《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来计算,将房屋风险责任自动转到买受人更是无稽之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9、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处理。

此条款更加不合理,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在附件三内容中各标准约定不合理:(1)、公共部分交房标准未注明电梯情况、车位及地下室情况;(2)室内部分交房标准中门窗未注明品牌,未标注真空玻璃,未注明阳台封闭情况、使用材料情况。

这些情况必须在附件三的各相应标准中详细说明,与最初设计不相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我们均拒绝签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来承担。

其次,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我们所有业主要求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即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并赔偿买受人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0、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规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2、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

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协商处理。

此条款明显存在欺诈陷阱,强烈要求修改。

首先,水、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但不能使用,业主难道可以不使用水、电就生活吗?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若三年、五年甚至十年都无法通气怎么办,到时我们找谁去申诉?电梯压根就没有提及,到时我们每天步行上、下三十多层楼吗?公共道路与绿化未提及,难道我们一直生活在泥泞中吗?车位、地下室未提及,难道我们买了车位、地下室也不能使用吗?因此业主要求达到的使用条件更改为以下内容:(1)水: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2)电: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3)天然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4)电梯: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5)车位、地下室: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6)社区内公共道路与绿化在小区建成6个月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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