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不缴物业费咋成业主首选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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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案例二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基本案情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能尽到驱赶小区的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2024虹口区人民法院发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2024虹口区人民法院发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不能成立案情简介薛某系外地来沪商人,2006年购置了某小区房产,在其居住期间,即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认为公共区域环境维护没有到位、常用设备没有更新、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加上近几年生意亏损,其几年前已搬离上海。

同时,薛某因经济状况困难,其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其以未居住在房屋内为由,更认为不支付物业费具有合理理由,因此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拖欠了近三万元的物业费。

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支付物业费。

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底在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充分阐述了各自事由。

庭审中,法官向被告作了释明,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无法仅依据其单方陈述进行认定,且在房屋产权人未变更之前,业主作为产权人即使不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因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业主房屋所在小区的整洁保洁、房屋公共部位日常维养等,故业主也要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另一方面,考虑到薛某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也不再主张滞纳金的诉求。

经过说法析理,薛某于庭审后当日即到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当日亦有多名小区业主旁听案件审理,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虹口区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落实和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工作,构建由“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巡回审判庭”形成的“三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创新模式,选取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纠纷。

本案中,通过以案说法,明确仅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让居民在沉浸式旁听案件审理的同时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案例2上海某根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派街道参与诉前矛盾化解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某根有限公司系虹口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包括店铺和商品房,原告现针对小区内全部店铺的所有权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长达六年之久的物业费及逾期利息,涉诉店铺近二十家。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自己的房屋,同时也意味着需要缴纳物业费来支付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然而,有一些业主对物业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拒绝交纳物业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一些由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

下面我将为大家讲述一个实际的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某城市的一家小区,小区的物业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其中一位业主王先生在2018年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

他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且没有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因此他拒绝交纳物业费,并以此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通过自己调查和比对,发现类似规模的小区物业费相对较低,而该小区物业费却高于其他小区。

他还收集到了一些其他业主的反馈意见,发现大部分业主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表示不满意。

基于这些发现,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庭上,王先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首先,他提供了其他小区物业费的数据,并与该小区的物业费进行了对比。

通过这些数据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该小区物业费的高昂。

其次,他提供了其他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投诉信件以及社区论坛上的相关言论截图。

这些证据无疑证明了物业公司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不足。

物业公司的辩护律师试图通过解释物业费的高额性和提供一些物业管理上的细节来为自己辩护,但是面对王先生提供的大量证据,后者的辩词显得苍白无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对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质询,并警告他们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质量。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王先生的主张,判决物业公司必须退还他拒交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改善管理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这个案例让人们看到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量。

通过法律途径,王先生成功地捍卫了自己的权益,并对不良物业管理行为提出了警示。

在此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物业公司的惩罚,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引言: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中的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或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然而,由于物业费的数额较高,一些业主不愿支付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导致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

今天我们将介绍8个拒交物业费成功胜诉的案例,以了解在此类纠纷中,业主赢得胜诉的原因。

案例一:A小区业主成功拒绝支付物业费背景:A小区由多栋住宅楼组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比例缴纳物业费,但A小区内部的服务并不到位,且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

诉讼过程:A小区的一位业主提出了起诉,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并认定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裁定业主可以暂停支付物业费直至物业公司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和改善服务。

案例二:B商业综合体业主降低物业费用背景:B商业综合体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物业费过高。

诉讼过程:B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联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降低物业费用并改善服务质量。

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并认为物业费的数额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用并提升服务质量。

案例三:C小区成功终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背景:C小区的业主长期以来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持有异议,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诉讼过程:C小区的业主向法院申请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理由是物业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已支付的物业费用。

案例四:D住宅小区追回被多收物业费背景:D小区内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多次重复收取物业费,并且收费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诉讼过程:D小区的一位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收费方面存在失误,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案例五:E商业综合体业主成功要求退回物业费背景:E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卫生保洁等服务,且服务质量明显下降。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纠纷经典案例

案例1不满物业服务拒不缴费成被告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

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

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

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

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

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

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

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案例2家中财物被盗保安失职担责2006年9月30日,张先生所在的洪山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维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建平安小区等,其中包括应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约定。

2008年4月11日,张先生报警称家中被盗。

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

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

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最近,一起备受关注的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在法院上演。

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的讨论。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是一位业主,他拒绝交纳物业费并提起诉讼,理由是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且收费不合理。

而被告则是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坚称已经提供了合理的服务,并且业主拒交物业费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问题,包括未能及时维修公共设施、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等。

而被告则提供了相关的收费和服务记录作为辩护,试图证明他们的服务是合理的。

经过多次庭审和调解,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物业公司需对原告进行服务赔偿,并调整相关收费标准。

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样的判决会对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一次警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业主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看到了物业公司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上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首先,物业公司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居住环境和权益;其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该合理透明,不得随意涨价或者变相收费;最后,业主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这起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即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加平等和和谐,双方都应该尊重对方的权益,共同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物业管理问题的关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服务差”就能拒交物业费?龙岩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服务差”就能拒交物业费?龙岩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服务差”就能拒交物业费?龙岩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住宅小区是城市社区的“细胞”。

近年来龙岩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纠纷。

如何理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关系,使“管家”更好地服务于“主人”,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物业纠纷情形多种多样,较为复杂。

近日,记者在采访新罗区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情况时撷取了较为典型的案例,希望通过法理分析,对物业企业、业主能起到一定的参考、警示作用。

业主可以“服务差”为由拒交物业费吗?案例:2005年,个体户邱先生在龙岩中山路商业城租赁了一个商场用于经营娱乐城,面积940.87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计算,他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940.87元。

但2006年7月起他开始拖欠物业费,理由是营业场所出现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和远程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及歇业后多处出现不明噪声情况,邱先生要求管理商业城的物业公司解决,但物业公司未给解决,导致其被有关部门处罚。

他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因此有理由不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2007年11月将邱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邱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的内容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而邱先生营业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并非属所有业主共用设施设备,不在物业管理范围,因此邱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应支付拖欠物业公司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14113.05元。

法官提醒: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驳回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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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不缴物业费咋成业主首选维权方式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不缴物业费咋成业主首选维权方式
邹强赵淑雯/城市商报/20131017
苏中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也逐年增多。

昨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2009年-2012年间的物业纠纷进行梳理,通过商报向社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提供给广大业主作为参考。

统计显示,2009年-2012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分别为142、135、217、222件。

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107件。

大多数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起因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非常多。

究其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及严格监管、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致。

大量物业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临的窘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

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之外又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

于是,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种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结果被告上法庭。

□商报记者邹强通讯员赵淑雯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
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

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

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其后,他花2000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

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它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

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漏水修不好
拒缴物业费抗议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

在法庭上,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07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

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

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

诉讼过程中,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物业仍要求高昂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业主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房屋出现漏水,首先要找到原因,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相邻业主的原因,还是因物业管理疏忽原因导致的。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如因相邻业主导致漏水,相邻业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确因物业管理疏忽导致漏水,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滞纳金、罚金等条款,均属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裁决。

楼上群租乱糟糟
楼下拒缴物业费
孙先生最近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原因也是拖欠物业费。

在法庭上,孙先生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很充足,自家楼上的那户人家,长期处于群租状态。

每到深夜,楼上进进出出、洗衣洗澡,动静太大,常常让自己休息不好。

为此,他多次向物业反映,希望能根治这个问题,但物业公司未有效管理。

有一次,楼上往下漏水,孙先生向物业反映,但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因此,孙先生要求物业给自己减免物业费。

不过,物业并不认同孙先生的说法。

针对小区群租问题,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服务义务。

至于漏水问题,物业认为这属于楼上业主的问题,况且这一问题目前已经解决。

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标准。

同时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仅通过拒缴物业费不能真正达到维权之目的。

业主房屋长期闲置
能不能减免物业费
丁先生是园区某小区的业主。

2009年4月,他与物业公司签订《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明确规定:“房产一经购买、交付,不论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于其他租户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房产业主必须全额缴纳服务费及其他该房产应付之费用给予物业服务者。

”之后,物业起诉丁先生拖欠物业费。

丁先生则提出,自己房屋一直闲置并未入住,要求按《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七折优惠,况且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所以不及时缴费。

法院认为,双方既然明确约定空置情况下全额缴费,业主就应当全额缴费。

至于服务缺陷,丁先生拿不出证据证实,因此业主应按约定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生活中,部分业主买下房屋后不住的,应当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需就房屋空置物业费收取的问题进行谨慎约定。

如有明确约定,房屋空置则不能成为物业费打折的理由。

业主车辆被划伤
怎能不缴物业费
钱小姐因为自己停放在小区里的私家车辆被人划伤,再加上地下车库里的窨井盖被盗,向物业反映都未得到处理,因此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通过法院调解,钱小姐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法官说法】
业主财物受损,不能当然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
业主财物受损的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合理借口,如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业主财物受损。

物业公司应就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业主应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瑕疵,业主可通过相应途径主张权利。

【延伸阅读】
这些情况易引发物业纠纷
1,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容易让业主和物业闹矛盾。

比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设计不合理或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房屋规划变更影响业主权益、配套项目不全等。

由于业主联系开发商困难,且认为物业与开发商为同一家,因此直接要求前期物业公司解决。

当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任时,导致业主不满,从而引起纠纷。

个别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企业没有多少实际管理经验,服务质量差,难以得到业主认可,或是一些前期物业公司为了承接物业项目,自行降低标准接管物业,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业主入住后一旦产生不满,往往把矛头指向物业公司。

2,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与当初的承诺、宣传有较大出入,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在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中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埋怨业主过于挑剔。

由于物业服务行业在发展初期,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均未形成分类全面、系统具体、指标明确的物业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且该行业本身存在项目多、标准难以量化等特点。

使得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时,对物业服务水平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

当物业公司缩减服务项目和内容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纠纷难以化解。

3,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及支出项目不够公开透明,易使业主对收费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当下,物业收费标准特别是支出项目,一般不向全体业主公开,导致业主怀疑物业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一旦生活中遇到不如意的地方,容易拖欠物业费。

另外由于单个业主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物业“平等协商”,也容易产生纠纷。

比如,双方对于物业费的优惠打折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有的业主因未实际入住小区,而要求物业费打折,而物业公司不同意。

有的小区二期开发产生噪音,部分业主拒缴或少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不同意。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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