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097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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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法学概论_201810_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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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启用前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学概论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课程代码0004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D 2.C 3.D 4.C 5.D6.A 7.A 8.B 9.A 10.D11.C 12.D 13.A 14.B 15.A16.B 17.C 18.B 19.A 20.C21.B 22.D 23.A 24.B 25.C26.C 27.C 28.B 29.D 30.B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A C D E 32.A C 33.B D E 34.A B D 35.B C 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37.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它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

38.犯罪构成是指依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9.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0.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待。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41.(1)遵守宪法原则。

(1分)(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1分)(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1分)(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1分)(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1分)42.(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分)(2)意思表示真实。

(2分)(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分)法学概论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第1页(共2页)43.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一、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特征:①.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④.法具有普遍性2.法律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3.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4.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②.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失效的法。

③.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但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④.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二、1.宪法的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国两制”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问题而设立的。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但与一般省不同,它享有高度自治权。

这表明,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法学概论前三章

法学概论前三章

第一章法律第一节法律的特征和本质一、法律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首先,法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即通过提供行为模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次,法具有概括性,即其对象、内容、效力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即制定成文法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种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三)法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主体有权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国家强制性二、法律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是有意识有意志活动的产物,是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现象;其次,法是而且只能是统治阶级的而不是某种抽象意志的反映。

(二)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维护、保障和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综上所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期演进过程。

法是在原始社会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与习惯又存在着本质的不同:1、形成方式不同2、体现的意志不同3、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4、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5、适用的范围不同二、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对历史上存在过的、现实上存在着的法律,按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名词解释题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由特地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2,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4,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简答题一、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题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名词解释题1,社会主义立法: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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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原始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的原始社会的规范是习惯。

习惯是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的。

习惯的遵守主要靠自幼养成的观念,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出现;2、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律的历史类型概念:这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奴隶制法律:是历史上的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已发现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等。

奴隶制法律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奴隶主的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如中国的第一部成文法李悝的《法经》。

封建制法律的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

具有如下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律》名词解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即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种属性和特征的总和。

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煌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法的概述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 • 法的作用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 (1)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3)法在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二)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 的“目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3.效率 4.正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二、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一)法的体系 • 法的体系,也称为法律体系,是由诸多法的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由我国各法的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 整体。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知识点串讲法理学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概括性,可以反复适用,不针对具体的人或事,规定严格具体明确。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的内容为权利义务。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对象效力:属人、属地、保护、综合(我国采综合,属地为主)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以后对之前发生的事的效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体系: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法律文件系统化: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创制法活动)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物、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内容法律关系变化要素:事件(无主观性)、行为(有主观性)法伴随私有制、阶级产生,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受宗教和道德影响法的发展:法律继承(古为今用)法律移植(洋为中用)法制创新未经法定形式公布的法律不具法律效力法律责任:违法或违约法律解释: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十五大报告提出宪法根本法:内容、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区别于普通法我国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多次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作用宪法分类:成文、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现代国家多为民定宪法);刚性、柔性宪法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分权、人权、法治原则宪法共四章138条我国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选举: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剥夺政治权利)直选(县、乡级)间接选举(国家、省、地市级)国家结构: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中国特色自治: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公民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人身自由: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可限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可信可不信,可信这可信那,可参加宗教仪式也可不参加。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法的产生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他的产生以阶级的出现为前提。

2、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1)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4)两者实施的保证力量不同;(5)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3、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指法体现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尽管法通常是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或个别人制定的)②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能把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2)法的社会性本质:法在管理种种公共事务中所显现的作用(3)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①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的阶级性的分量不断减弱,法的社会性的分量不断增强;4、法的其他属性第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行为规范又称为行为规则,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需。

(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第四,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6、法律规范的结构三部分:(1)适用条件部分;(2)行为模式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其中,行为模式部分是法律规范的核心。

7、法律规范的分类(1)根据对主体的要求的性质,可分为授权性规范(有权、可以、得)、义务性规范(义务、必须、应当)和禁止性规范(禁止、不得、不准)(2)根据对主体的约束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多属授权性规范)(3)根据内容确定的方式,可分为确定性规范(绝大多数法律属于)、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8、法的渊源: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具体形式(1)法的渊源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2)法的渊源的种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法律文件,即成文法或制定法)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但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习惯法或不成文法(注意:判例是一种不成文法)9、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泛指宪法除外的所有法律)(3)根据法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和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可分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可分为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与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比如民法、商法和国际私法)(7)法系(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出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所以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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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其丈夫是汽车运输专业户。2001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因车祸死亡。不久,王女
士便与未婚男子李某未婚同居,继续从事专业运输。2005年,李某也因车祸死亡,此时,
王女士有存款150万元,而李某的存款只有3万元。李某的父母不仅主张继承李某的3万
元存款,而且要求从王女士的存款中分得50万元,理由是王女士的l50万元为李某与王女
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有75万元为李某的遗产。而王女士不仅分文不给,还要求继承李某
的3万元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讼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法院应该作如下判决: (1) 李某的父母继承李某的 3 万元遗产, 王女士不能
继承李某的遗产。 因为王女士与李某之间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不能作为李某遗
产的继承人;

(2) 李某的父母不能从王女士处分得财产。 理由是李某与王女士无合法的夫妻
关系, 王女士的财产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1) 公民的劳动权利; (2)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3)
劳动者的休息权;(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保障权。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的含义。
政体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亦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采取何
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 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表明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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