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诉讼之假离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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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打击虚假诉讼,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故意;(2)有虚假诉讼的行为;(3)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4)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变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隐瞒、毁灭证据,指使他人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③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④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⑤虚假诉讼的。

(2)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②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予以罚款、拘留;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零八条: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帮助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45条

刑法245条

刑法245条引言刑法245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条款。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破坏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245条进行深入探讨,从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

概念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行政等司法诉讼中,以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恶意隐瞒真实情况,捏造诉讼请求,误导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干扰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刑法245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提起民事、行政等司法诉讼; 2. 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3. 捏造诉讼请求或者误导司法机关认定事实; 4. 干扰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 5.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要件是虚假诉讼罪成立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责任承担虚假诉讼罪的责任主体是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刑法245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的责任承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为犯罪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犯罪责任是指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行政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所做出的行政制裁,例如罚款、暂扣行驶证等。

民事赔偿是指受虚假诉讼损害的他人可以向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承担,可以由其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才能确定罪责和刑罚。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245条,我们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张某虚假诉讼案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供了伪造的婚前财产协议书作为证据,并捏造了对方隐瞒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虚假诉讼案某公司为了逃避商业合同责任,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并提供伪造的合同文件和账目。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1、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虚假诉讼罪35万怎么判1、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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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不乏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进行的假离婚现象。

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了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过程及法律后果,旨在提醒人们要正确对待婚姻,遵守法律法规。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因张某在生意场上欠下巨额债务,担心债务问题影响家庭,遂产生了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念头。

在张某的策划下,两人于2019年6月办理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二、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1. 逃避债务:张某在生意场上欠下巨额债务,担心离婚后财产分割会导致债务问题暴露,进而影响到家人。

2. 避免家庭矛盾:张某认为,离婚后可以各自生活,减少家庭矛盾,为子女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3. 违法意识淡薄:张某对法律认识不足,认为假离婚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违法。

三、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过程1. 张某与李某商议假离婚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2. 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

3. 离婚后,张某将部分财产转移到李某名下,以逃避债务。

4. 两人各自生活,表面上看似离婚,实则仍保持夫妻关系。

四、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张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但由于假离婚行为违法,离婚协议无效,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债务问题:张某在假离婚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债务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张某仍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4. 子女抚养权:由于假离婚行为违法,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依法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张某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李某办理假离婚手续,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

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是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本罪是⾏为犯,只要⾏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案追诉。

构成虚假诉讼罪,⼀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是什么1、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本罪是⾏为犯,只要⾏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案追诉。

构成虚假诉讼罪,⼀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认定虚假诉讼罪需注意两个⽅⾯:1、⾏为⽅式:在通常情况下,⾏为⼈进⾏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式进⾏。

2、发⽣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为,不适⽤该罪规定。

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其主观上具有为实现⾮法⽬的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损害了债权⼈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

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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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告知书

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告知书

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告知书什么是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或虚构虚假的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要求(3篇)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要求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1. 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首先应当关注当事人是否捏造事实。

捏造事实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故意编造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捏造事实的行为包括虚构案件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 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捏造的事实,故意制作、篡改、毁灭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伪造证据的行为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 误导法院虚假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误导法院。

误导法院是指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对案件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裁判。

4. 违反法律规定虚假诉讼案件还应当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件。

例如,当事人明知自己无诉讼权利而提起诉讼,或者明知自己无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而故意提起诉讼等。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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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 关于虚假诉讼之假离婚处罚

婚姻问题,一直以来是人一生当中最为慎重和敏感的话题,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在人身权益和财产等法律方面的约束。婚姻是神圣而又纯洁的,但是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以假离婚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现象开始出现,而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当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很多夫妻离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怀着不可告人的意图,一方单独或双方联合通过诉讼欺诈行为,钻法律程序的空子,在法律的庇护下,最终达到实现自己的意图,这些离婚虚假诉讼行为即假离婚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即假离婚现象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居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一、离婚案件中几种常见的虚假诉讼表现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某市某地曾出台一政策,规定只要拥有本市农村户口并已达适婚年龄的单身者均可在农村城镇化时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外加每月百十元的补贴,当地的人们纷纷离婚并得到了优惠的待遇,这些离婚者明明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又有政策的保护,所以很难说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只能听之任之。

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债务人如果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中止执行。为此,有些欠债人在案件执行前便千方百计处分财产,以制造无力偿还的假象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有一案例,王某欠外债20余万元,债权人曾三番五次向其索取,他一直不偿还。无奈中,债权人诉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便与妻子合谋离婚,并提出由一方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归其所有;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 另一方因不抚养孩子,没有任何财产,并负责清偿全部债务。而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执行,他们便拿出离婚证书作为“上方宝剑”,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超生、多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对这些欺诈行为法律束手无策。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当事人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丈夫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妻子共同归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妻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案中,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诉讼是社会发展的畸形儿。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存在,既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地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它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

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争止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弛。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虚假诉讼假离婚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三、假离婚现象剧增的原因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注意到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现象的存在,未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也缺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执行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造成很大困难。

2、受非法目的的驱动是假离婚者日益增多的根本原则。而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和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对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办理假离婚的目的得以实现。许多人选择到民政部门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客观上,民政部门不负有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的义务,为假离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有的债权人自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 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后果。

四、如何遏制假离婚带来的危害 1、首先要认清夫妻共同 债务的本质属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2、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3、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 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4、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 即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时,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从而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

5.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www.66Law.cn) 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更应加强调查职责。在当事人明显“无争”的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诉讼欺诈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体可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来查清事实。强化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特邀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等,竭尽所能识别虚假诉讼。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人民法院应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确

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以假离婚掩盖重婚行为的,还应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惩治虚假诉讼者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诉讼欺诈侵犯了国家审判权,因此,诉讼欺诈者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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