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中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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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向度社会监督的不足与公民权利的合作实现——从云南“躲猫猫”事件说起

论单向度社会监督的不足与公民权利的合作实现——从云南“躲猫猫”事件说起
( 南京 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 9 ; 10 3 华侨 大学 法学 院 , 建 福 泉州 32 2 ) 6 0 1
[ 摘要] 云南的“ 躲猫 猫” 事件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公 民权利与公权 力之 间的关系。传统的权 利斗争理念过分强调单向度 社会监督而 忽 合作 , 单向度社会监督存在 力量薄弱、 视 但 分散和被动等不足。商谈权利论 为公权 力与公 民权利之 问的合 作提 供 了一种新 的思路 ,躲猫猫” “ 事件 中的一些做 法体现 了这种合作型社会监 督模式。通过合 作式监督 , 以更充分、 高效率 可 更
府掌握国家公权力, 而让人民去监督公权力。由于公权力是 中, 掌握话语权的并不一定是监督者本身, 反而是被监督者。

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 一旦产生, 就不可避免地 公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权的运用都包含着合法性权威的运用,
带有权力的基本属性 , 如强制性、 扩张性和工具性等, 也就常 而这必 须依靠所掌 握的 语言媒介的力量, 这种力量既表现在
供保障和服务, 不管是要求政府成为“ 人” 守夜 还 相的作 问题的 用, 解决也是依靠上级机关的 监督。但在这件 民权利的提 福利型国 家都是基于此目 的。 事情中, 公安机关不仅按照现行法律接受了一般的法律监 是建立 虽然权利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 但是公权力形成以后却 督, 而且还接受了 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与公开质询, 并通
引言
的良 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 由普通公民组成
“ 躲猫猫” 事件注定成为20 年年初中国最热门的话题 的调查委组代表了一种社会监督, 09 但这种监督存在着一些不 之一。云南一青年因盗伐林木被刑拘, 在看守所度过 l 天 足, 1 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规定的监督 目标和保障公民权利, 后重伤入院, 重度颅脑损伤” 因“ 不治身亡。2 1 事情 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除了直接的监督关系外, 月 7日, 还可以进行对 曝光, 当地警方首先给出的结论是, 死者系因在看守所内和 话和合作, 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监督的 不足。 笔者 同伴玩“ 躲猫猫” 游戏受伤致死, 此结论遭普遍质疑。2 l 月 9 认为, 通过商谈型权利合作来 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是发挥社会 日 下午, 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 了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 l 监督力量的一种重要方法, 0 本文对此作初步分析。

“躲猫猫”事件引发的对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躲猫猫”事件引发的对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躲猫猫”事件引发的对行政问责制的思考“躲猫猫”意为捉迷藏,属南方方言,北方则称作“藏猫猫”。

不管“躲”还是“藏”,这种游戏显然来自于猫和老鼠捉与被捉的游戏。

当这个游戏发生在2009年2月8日下午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时,却引发了一场悲剧:据当地警方说,因盗伐森林被拘押的24岁男子李乔明,和同监室的狱友在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导致“重度颅脑损伤”,送医四天后不治身亡。

事发后,警方一直声称晋宁县看守所的纪律严明,制度完善,例如每天都会对在押人员进行排查、不定期单独谈话、监室内还安装了受虐报警装置等等。

可是面对一个年轻的生命无端的在看守所内戛然而止,难道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就真的做到问心无愧了吗?整件事情中,问责制有没有起到它应有的效果,这是我一直都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就是我从“躲猫猫”事件中引发的对行政问责制的一些简单的思考。

早在2004年,“干部问责”这一词就成为我国政治建设的新亮点。

“问责”在今天,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它已经作为一种制度,走进了我们的政治生活。

可以说,之前的“干部问责”其实就是“行政问责”,它是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后,行政机关所开展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的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行政问责就已经出现,到现在,已经进入了发展阶段,问责力度和范围的加大、相关法规的颁布、社会舆论的介入等都是现阶段行政问责呈现的新特点。

总结行政问责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一个现象,那就是行政问责总是发生在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故之后,极具暴风效应。

这种暴风效应虽然在干部队伍中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醒作用,但是确与建立行政问责的初衷有所偏差。

让事实不再“躲猫猫”

让事实不再“躲猫猫”

让事实不再“躲猫猫”作者:楚广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公民知情权,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尤其对于法治国家而言,保护公民知情权,更是维护法治形象,实现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在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把“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写进宪法,意味着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加大了宪法保护。

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知情权保护并不乐观,甚至出现一些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发生。

可是,2009年初发生的“躲猫猫”事件,让公民知情权再次走进法律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正是从网民关注的“躲猫猫”事件出发,探讨公民知情权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

如何既完善公民知情权的途径又保护司法独立是法律人需要关注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也许只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司法独立才能赢得公民的信赖。

关键词知情权“躲猫猫” 司法独立作者简介:楚广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侦查大队国保二区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6-02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2008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事件发生后,警方称,死者是在看守所里放风的时候,跟狱友一起玩“躲猫猫”,撞到墙上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

这一说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有关李荞明之死的各种猜测随即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云南省宣传部的公告表示,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受伤、不治而亡一事,广受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关注,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2月19号下午,云南网发布新闻称,云南省省委宣传部,要组织十名网友,组成一个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舆论现象进行关注,在这个消息发出之后,短短几个小时之内,就吸引了全国各地五百多个网友的报名电话。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

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

以“躲猫猫”案为视角谈我国政府公信力

以“躲猫猫”案为视角谈我国政府公信力
规 、 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 规
定,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 , 法无 限制 即 自由 , 于行政 主体 对 而言 , 法无授权 无行 政。 政府在执法过程 中, 应当做到真正 的有法必依 , 执法必严 , 避免人大于法 的现象 发生。《 政府
起前往 1 里之外的晋宁县青龙 山砍树卖 钱。 当天下 0余
的 出现 不 胜 枚 举 , “ 南 虎 事 件 ” “0码 ” 件 , 海 “ 如 华 ,7 案 上 钓
府公开 , 而对 于行政主体而言 , 法无授权无行政 , 相关法律
中并未授 权其可 以不公开 , 而 , 故 政府应公 开其应 公开 的

切信息。 第四点 , 府 , 政 应该是 透明 的政 府 , 这一 点 , 行政 法 是 中的公开原则的 外在表现 。政 府行政过程 中, 应该做到政
设服务型政府的 必然要 求。政 府在行使行政权时 , 必须将
实现公益利 益与维 护行政相 对人合 法权益作 为 自己行政
的首要基准 , 尊重 和保障公 民权利 , 法行政 , 学行政 , 依 科
服务行政 , 高效行 政 , 不断提 高 自己的执政能 力与执政 效 率, 以期为行政相对人 提供 更好 的更全面 的公共 物品与公 共 服务 。 正是在这一基础上 , 政府应从 以人 为本 , 服务行政
第二 点 , 共 政 策被 严 重 扭 曲。 这 一 点 主 要 表 现在 以 公
反映出我 国的政 府公信 力存在缺 失 ,这 种现象 与 民主保
护、 人权保 护 、 法行政 的理念是相 违背 的 , 依 同时 , 也违反 了行政法 中的“ 信赖利益保护 ” 原则 。然而 , 这一案件仅仅 是政府 公信力 问题 的冰 山一角 , 近年来 , 种类 型的案件 这

从“躲猫猫”等事件看公民表达与网络舆论监督新阶段

文 海 艺 苑
LTE I RARY GAL E L RY 学 术 沙 龙
从“ 躲猫猫" 等事件看公民表达
与网络舆论 监督新 阶段
刘 仲 薇
( 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 学院, 南 郑 州 4 00 ) 郑 河 50 1
摘 要: 本文从躲猫猫” 等事件 为切入 点提 出了了新阶段 网络舆论监督 的三 大新特征和 网络舆论监督与公 民 表 达的新形式, 并指 出了网络舆论监督与公 民表达的新瓶 颈, 最后提 出了构建和谐 网络舆论监督与公 民表达
( ) 二 网络舆 论 监 督 的加 强使 公 民表 达 更 充分 可 信
政府应该 真正做到信息公开 、 内容规范 、 形式完善 、 程序 严密 、 机制健全 , 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 的透明度 , 使政 府与群 众沟通 的渠道更加通畅 , 实保 障人 民群众的知情权 、 切 参与权
和监 督 权 。
络舆 论 监 督 的 主力 军 。 ( ) 监督 者主 动 配 合 网络 舆 论监 督 二 被
“ 肉搜索” 人 及其类似的侵权案件 , 目前 尚未有一个明确 的法律界定。 网络匿名表达 , 本是 以个人 隐私得到最充分的保
护为 前 提 , 以实 现 人人 平 等 、 自由 、 主地 沟通 为 目的。 是 一 民 但
些不 法分 子可以躲 在大量匿名 网民之 中恶意散 布非法信息 , 法律却无法管束和规范。
云南省在“ 猫猫 ” 躲 事件 的处理 中 , 面对 网民对官 方解 释
的不满 , 主动邀请 网民加入调查 团, 介入事件调查 。云南省的
这 一 做 法 受 到 了 网络 舆 论 的一 致 好 评 , 是 执 政 公 开 、 明 、 这 透
民主 的 表现 。

躲猫猫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躲猫猫作为一种娱乐活动在年轻人中颇为流行。

然而,在一次躲猫猫活动中,一名参与者不幸受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这一事件,从法律角度探讨躲猫猫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

二、案件事实某日,一群年轻人于公园内举行躲猫猫活动。

活动中,一名参与者小张(化名)躲藏在公园的草丛中。

在寻找小张的过程中,另一名参与者小李(化名)误将小张当作草丛中的杂草,用脚踢了一脚。

结果,小张因受到撞击而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张及其家属要求小李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躲猫猫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寻找小张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小张当作杂草,导致小张受伤。

因此,小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小李用脚踢小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小张因小李的行为导致腿部骨折,存在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小李的行为与小张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小李在寻找小张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小张受伤,存在过错。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因侵权行为导致小张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李及其家属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启示1. 躲猫猫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参与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

2. 在躲猫猫活动中,组织者应加强对活动的监管,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 参与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躲猫猫

“躲猫猫”事件评析范进学今年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躲猫猫”案件与其说是一起事件,到不如说是一个2009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符号!因为作为一起法律案件,似乎非常简单,责任查明,责任追究,整个事件就可以划上了句号。

然而,透过“躲猫猫”案件,却让人们既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同时也看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

所谓希望是:广大网民宪法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所谓艰难,是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宪法问题与政府责任的担当问题。

具体而言,这一事件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被羁押人这种特殊群体的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的责任担当;二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

第一,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宪法与法律的有效保障。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一个依法羁押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并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其生命、健康、人格人身等人权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李荞明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法院宣布了他有罪,他的生命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在一个看守所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危及人的生命的游戏呢?其中反映了监所工作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但集中一点就是政府的责任担当问题。

譬如:管理上的松散与玩忽职守,晋宁县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颇多,缺乏人性化管理,因此助长了牢头狱霸的恶性,使其有可乘之机,据说牢头狱霸的存在就是一种潜规则的产物。

“躲猫猫事件”浅论


收稿 日期 :0 9 0 — 5 2 0 —6 1
突 破 , 国应 该 积 极 主 动 对待 公 民权 利和 政 治权 利 保 障 问题 , 为人 权 不是 西 方 国 家 的 专利 。 我 因
关键词 : 民权利 ; 治权利 ; 公 政 人权行 动计划
20 年 4 09 月引起 国际和国内媒体充分注意的一个事 件 就 是 中 国 政 府 首 次 发 布 《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国 (09 2 1 年) ( 2 0— 0 0 》下文简称《 计划》 。在这份20 年 4 ) 09 月 1 3日由国新办发布 , 被美联社刊载称为 “ 其为有重要意义
世纪桥
N . ,0 9 o 72 0
S ii a hj Qi o
( e eaN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 G nrl o1 ) 8
“ 躲猫猫事件 ’ ’ 浅论
张 岭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 7 ) 0 8 2
摘 要 :躲猫猫 事件 ” “ 情节 虽然 简单 , 反 映 出公 民权 利和政 治权 利保 障事业 中存在 的众 多状况 , 却 颇有典 型 性 。事件的发生反 映了我 国较 为膨胀 的警察权 带来的弊端 , 映 了 国 公 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保 障上的不足 , 反 我 在 也 反 映 出人权 相互依赖不 可分 割的本质 。随着《 国家人权行 动计划》 的发布 , 国的人 权保障事 业在 保 守中又有所 我
“ 躲猫 猫 事件 ” 生 时监 狱管 理 机关 对牢 头 狱霸 的放 发
任, 发生后公 安机关 的敷衍塞责 , 对案件的侦查不力 , 无 不反映出在过分膨胀并未得到有效制约的警察权将使 被羁押者的公 民权利受到极大损害 , 其人道待遇难 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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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中的公民权利
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网民”概念,好像一个公民必须变身为“网民”,才有了“公民化”的可能,这不是一种正常现象。

看守所“躲猫猫事件”,官方调查结果引起广泛质疑,进而产生了“网友参与调查”的新进展。

确实,这在云南乃至全国都是第一次。

我没有资料来判断它在全世界是不是第一次,至少此前我一直没
有听到这样的传闻。

这是一次作秀吗,这是哗众取宠吗?我不认为是这样。

我想,有关方面的初衷绝非如此。

我无意认定有关方面的调查结论是否属实,真相是否已经揭开。

但一定程度上,网友参与调查的方案能够被接受,在于有关方面能够确信自己的调查过程是正当的,所发布的结论是没有人为干扰的。

网络上冲天的民意,终于撬动了权力的铁板;一个不被相信的官方结论,终于需要通过引入民间色彩的调查来确认。

哪怕这样一个实例,产生于有关方面“真金不怕火炼”的信心,产生于“真相不被接受”的苦恼,它仍然是有意义的。

我想,如果调查是没有问题的,网友参与调查是可能的;如果调查是有问题的,网友调查是不可能的。

——网友参与调查的前提,也许正在于这可以成为对官方调查的诚信度的一次背书。

但是,“躲猫猫事件”既然首开网友受邀参与重大调查的先河,就将引来相应的声音,它会成为一个被引用的先例,成为一个具有示范性的提醒,每当真相变得扑朔迷离,每当某些官方结论不被接受,独立方面参与调查就会成为一个呼吁,一种要求,拒绝独立方面参与调查将会显得缺乏
理由。

越来越多的民意奔涌在网络上,这是技术带来的一种变化,这一变化发生的背景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包括公民获知真相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网民”这样一个概念,好像一个公民必须变身而为“网民”,这才有了“公民化”的可能,而真实生活中的公民,反而是弱小的。

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网络只是一个平台,一个媒体,是公民活动的空间之一,真实的公共空间和公民活动才是最重要的。

有关方面说“网络上出现的问题要通过网络来解决”,这是将调查邀请定位于“网民”的原因。

然而,实质上,这次邀请应当被看作是官方对民间参与调查的邀请。

民间力量呈现于网络之上,但必将反馈到真实生活,网络意见是真实生活扭曲较少的呈现。

应当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在重大的官民争议事件中,官方与民间共同参与争议的解决,民间代表通过报名并且随机抽取的方式来遴选,或者通过民间可监督的公开形式进行推选,这将是公民社会建设的切实进步。

尤其在需要较多专业技能的争议事件中,民间能够推选出有公信力的代表参与博弈,也更加必要。

不能不正视的是,“躲猫猫事件”的联合调查委员会,网民被认为是完全代表民间,相关方面则完全代表官方。

网民敢于对某些“官方”的结论表示怀疑,并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对社会而言,这是可喜的进步,但如果这种民间对官方的不信任太多,则应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反思: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并约束权力的运行,才是减少乃至避免“躲猫猫”之类事件的治本之策。

(刘洪波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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