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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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A)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A)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处罚标准,界定食品安全三违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一、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下行为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三违行为:
1.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
2.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或超限的食品;
3.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三违行为,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
- 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影响):
- 罚款;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撤销注册。

三、处罚标准的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相关执法人员应遵循如下程序执行处罚:
1. 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2. 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
5.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论
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权益,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营。

同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将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提升
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销售过期食品处罚标准

销售过期食品处罚标准

销售过期食品处罚标准
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
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
确规定。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将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销售过期食
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除了行政处罚外,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
犯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销售过期食品属于伪劣商品的范畴,因此涉及到
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还将受到社会舆论和市场的谴责和惩罚。

一旦商家被曝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将受到公众的谴责,声誉受损,客流量锐减,甚至可能导致生意无法继续经营。

这种非物质的惩罚同样会对商家造成沉重的打击。

总的来说,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可能的刑事责任,还将面临社会舆论和市场的谴责和惩罚。

因此,各个食品经营者和生产者都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管理和监控,杜绝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发生。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一、总则1. 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二、责任主体1. 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的单位或个人。

2. 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

## 三、违规行为分类1. 轻微违规:如未按规定记录食品信息、未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检等。

2. 一般违规:如使用过期原料、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

3. 严重违规: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

##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停产整改:对于一般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改,直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吊销许可证:严重违规者,将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处罚程序1. 调查取证:监管机构对涉嫌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 申诉复议: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六、处罚执行1. 执行机关:由监管机构负责执行处罚决定。

2. 执行监督:上级监管机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七、附则1. 解释权:本规定由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2.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八、其他1. 定期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食品安全违规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处罚决定书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处罚决定书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处罚决定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
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处罚当事人为某餐饮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某某,经营地址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二、违法事实经查,被处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食品加工卫生规范,操作环境混乱,食品存储不当。

2. 未按照规定对
食品进行严格检测,部分食品存放时间过长。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
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规范了解不足。

三、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第XX条,被处罚当事人上述
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构成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被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为维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对被处罚当事人进
行罚款XX元的行政处罚; 2. 对被处罚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XX 天。

五、处罚执行被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纳
罚款,并及时整改,整改后应向本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通知。

XX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规定,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事项及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添加剂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程序1. 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除按本规定罚款外,还可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对于连续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罚。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李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温市监处罚〔2022〕2101号)

李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温市监处罚〔2022〕210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温市监处罚〔2022〕210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200【处罚日期】2022.03.1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李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24处罚名称李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2〕2101号被处罚对象李宁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2〕2101号;案件名称:李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李宁;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4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2-03-16处罚决定日2022-03-16期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及罚款幅度.doc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违反条款处罚条款是否适用三步式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营法》第三十五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十二条第一款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法》第一百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二十二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否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3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条第一项二十三条第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一款第一项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条第五项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否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否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否5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条第七项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同上否6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条第八项二十三条第合格的肉类制品一款第四项。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6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吊销许可证
47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是新法增加的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年内累计3次受到处罚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重处罚,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累计的处罚应当是因为违反本法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1年内累计3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年之内有3次违反本法规定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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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条款) 处罚种类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同上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同上
5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同上
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同上
2

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的制品
7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同上

8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同上
9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同上
10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同上

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第八十五条第十项 同上
12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13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八十六条第二同上
3

食品添加剂 /四十七条 项
14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同上

15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同上
16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五十条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同上
17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18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同上

19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同上
20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同上
21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同上
4

22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八十七条第六项 同上
23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七条第七项 同上
24
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八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5
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第八十八条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6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7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五条 同上

28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第六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五条 同上
29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30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九十条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
5

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1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2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
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餐饮服务的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
号)中,对餐饮服务的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
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
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6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
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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