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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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话语的法律表达——基于《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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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法律语 言表达 自身 的关切 和意 志, 直接关 乎中 国的实力 和崛起 可能 。从 纵向 的历 史 比较 而言 , 中 国
政府发布 的《 关 于菲律宾共 和国所提南海 仲裁案管辖权 问题 的立场 文件》 可以被视为用 法律 的话 语表达 中国立场意识最 明确 、 观点最鲜明 、 水平最高 的里程碑 式的文件 。这份 《 立场 文件》 中既能清晰地 看到 中
① ② ③

有关此案在常设仲裁院的进展 , 参见h t t p : / / w w w . p e a — e p a . o r g / s h o w p a g e . a s p ?p a g _ i d = 1 5 2 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 于菲律宾共和 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 的立场文件》 ( 以下简称《 立场 文件》 ) 第2 段。 对 于中国应成为国际法强国的阐述 , 参见何 志鹏 : 《 迈 向国际法的强国》 , 载 于《 当代法学1 2 0 1 5 年第 1 期。
上, 一方面印证着英国分析哲学家约翰 ・ 兰肖 ・ 奥斯汀提出的、 被建构主义 国际关系学者所接受 的“ 言语
[ 收稿 日期 ]2 0 1 5—0 3— 0 5 [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后 期资助项 目( 1 3 F F X 0 3 7 ) ; 吉林 大学青 年学术领 袖项 目( 2 0 1 2 F R L X I O ) ; 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 资金 ( J C K Y—S Y J C 0 5 ) [ 作者 简介]何 志鹏 ( 1 9 7 4一) , 男, 满族 , 黑龙 江双城人 , 吉林 大 学法学 院、 公 共外交 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主 要从事 国际法与比较 法学研 究。
域 的重 要任 务 。相关部 门和专家 必须 高 度重 视 如 何 使用 世 界 各 国能 够 接 受 的话 语 来 表 达 中 国 的观 念 和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一问 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
早在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 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 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 管辖。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 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 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九个岛屿,遭到强烈抗议。 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1946年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精神,中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委派肖次尹和麦蕴瑜分别为西沙群 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立主权碑。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 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什么是强制仲裁? 二问 为何说南海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二问
如果说菲律宾都没有‚比赛资格‛,那这个‚黑哨‛ 还执意吹罚比赛显然就是荒谬的,况且这个‚黑哨‛也 根本不具备裁判资格。 先来了解什么是强制仲裁?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创立的一种新程序。但是,强制仲裁同谈判协商等方式 相比,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有多项条件 限制的,而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未满足其中的任何条件。 在此列举主要三项: 首先,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争端,而 这不属于《公约》适用的事项,更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 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按照时间来排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按照时间来排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是一个收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之建立、中断、或回复外交关系的世界其它国家的列表。

截至2010年6月12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现存国家共有171个[1]。

目录[隐藏]∙ 1 1940年代∙ 2 1950年代∙ 3 1960年代∙ 4 1970年代∙ 5 1980年代∙ 6 1990年代∙7 2000年代∙8 参考资料∙9 外部链接∙10 参见194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1940年代)时间国家1949年∙10月3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10月7日∙10月16日∙11月23日∙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朝鲜∙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国∙阿尔巴尼亚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1950年代)时间国家1950年∙1月18日∙4月1日∙4月13日∙5月9日∙5月11日∙6月8日∙9月14日∙9月14日∙10月28日∙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瑞典∙丹麦∙缅甸∙瑞士∙列支敦士登∙芬兰1951年∙5月21日∙巴基斯坦1954年∙6月17日(暂设代办)∙10月5日∙11月19日(暂设代办)∙英国∙挪威∙荷兰1955年∙1月2日∙1月20日∙8月1日∙南斯拉夫∙阿富汗∙尼泊尔1956年∙5月30日∙8月1日∙9月24日∙埃及∙叙利亚∙也门1957年∙2月7日∙锡兰(今斯里兰卡)1958年∙7月19日∙8月25日∙11月1日∙12月20日∙柬埔寨∙伊拉克∙摩洛哥∙阿尔及利亚1959年∙2月4日∙10月4日∙苏丹∙几内亚196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1960年代)时间国家1960年∙7月5日∙9月28日∙10月25日∙12月14日∙加纳∙古巴∙马里∙索马里1961年∙2月20日∙4月25日∙9月18日(中止)∙刚果民主共和国∙老挝∙刚果民主共和国1962年∙10月18日∙乌干达1963年∙12月14日∙12月21日∙肯尼亚∙布基纳法索1964年∙1月10日∙1月27日∙2月22日∙4月26日∙9月29日∙10月29日∙11月12日∙突尼斯∙法国∙刚果∙坦桑尼亚∙中非∙赞比亚∙达荷美(今贝宁)1965年∙1月29日(中止)∙布隆迪∙7月19日∙毛里塔尼亚1966年∙1月3日(中止)∙1月6日(第一次中止)∙10月20日(中止)∙达荷美(今贝宁)∙中非共和国∙加纳1967年∙9月26日(中止)∙10月30日(中止)∙10月(中止)∙突尼斯∙印度尼西亚∙肯尼亚1969年∙3月(恢复代办)∙肯尼亚197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1970年代)时间国家1970年∙10月13日∙10月15日∙11月6日∙11月24日∙12月15日∙加拿大∙赤道几内亚∙意大利∙埃塞俄比亚∙智利1971年∙2月10日∙3月22日∙3月26日∙5月6日(暂设领事级)∙5月28日∙7月29日∙尼日利亚∙科威特∙喀麦隆∙圣马力诺∙8月4日∙8月16日∙10月8日(复交)∙10月13日(复交)∙10月25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2日∙12月7日∙12月8日∙12月14日∙奥地利∙塞拉利昂∙土耳其∙伊朗∙突尼斯∙布隆迪∙比利时∙秘鲁∙黎巴嫩∙卢旺达∙塞内加尔∙冰岛∙塞浦路斯1972年∙1月13日∙2月14日∙2月19日∙2月29日(复交)∙3月13日∙4月15日∙5月18日∙6月5日∙6月27日∙9月19日∙9月29日∙10月11日∙10月14日∙11月6日∙11月16日∙11月21日∙11月28日∙12月21日∙12月22日∙12月24日(复交)∙马耳他∙墨西哥∙阿根廷∙加纳∙英国∙毛里求斯∙荷兰∙希腊∙圭亚那∙多哥∙日本∙德国∙马尔代夫∙12月29日(复交)∙马达加斯加∙卢森堡∙牙买加∙乍得∙澳大利亚∙新西兰∙扎伊尔(原/今刚果民主共和国)∙达荷美(今贝宁)1973年∙3月9日∙9月15日∙西班牙∙布基纳法索1974年∙3月15日∙4月20日∙5月31日∙6月20日∙6月28日∙7月20日∙8月15日∙12月14日∙几内亚比绍∙加蓬∙马来西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拉∙尼日尔∙巴西∙冈比亚1975年∙1月6日∙6月9日∙6月25日∙7月1日∙7月12日∙10月4日∙11月5日∙博茨瓦纳∙菲律宾∙莫桑比克∙泰国∙11月6日∙11月13日∙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孟加拉国∙斐济∙萨摩亚∙科摩罗1976年∙4月25日∙5月28日∙6月30日∙8月20日(第一次复交)∙10月12日∙佛得角∙苏里南∙塞舌尔∙中非共和国∙巴布亚新几内亚1977年∙2月17日∙4月7日∙5月30日∙利比里亚∙约旦∙巴巴多斯1978年∙5月25日∙8月9日∙阿曼∙利比亚1979年∙1月1日∙1月8日∙2月8日∙6月22日∙美国∙吉布提∙葡萄牙∙爱尔兰19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1980年代)时间国家1980年∙1月2日∙2月7日∙4月18日∙6月25日∙厄瓜多尔∙哥伦比亚∙津巴布韦∙基里巴斯1982年∙3月26日∙瓦努阿图1983年∙1月1日∙1月12日∙3月2日∙4月30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安哥拉∙科特迪瓦∙莱索托1984年∙11月1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85年∙7月9日∙10月1日∙12月7日∙玻利维亚∙格林纳达∙尼加拉瓜1987年∙2月6日∙伯利兹1988年∙2月3日∙7月9日∙乌拉圭∙卡塔尔∙11月20日∙巴勒斯坦1989年∙4月18日∙8月7日(中止)∙9月11日∙10月10日(第一次中止)∙10月23日(中止)∙巴林∙格林纳达∙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利比里亚∙伯利兹19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1990年代)时间国家1990年∙3月22日∙4月7日(中止)∙5月26日(中止)∙7月21日∙8月8日(复交)∙10月3日∙11月9日(中止)∙11月16日∙纳米比亚∙莱索托∙几内亚比绍∙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尼加拉瓜∙马绍尔群岛1991年∙7月8日(第二次中止)∙7月15日(改升大使级)∙9月11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30日∙12月27日(继承苏联)∙中非共和国∙圣马力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文莱∙俄罗斯1992年∙1月2日∙乌兹别克斯坦∙1月3日∙1月4日∙1月4日∙1月5日∙1月6日∙1月20日∙1月24日∙1月30日∙4月2日∙4月6日∙4月27日(继承南联邦)∙5月12日∙5月13日∙6月9日∙7月30日(中止)∙8月24日∙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以色列∙摩尔多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南斯拉夫(后更名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尼日尔∙韩国1993年∙1月1日(继承捷克斯洛伐克)∙1月1日(继承捷克斯洛伐克)∙5月24日∙8月10日(第一次复交)∙10月12日∙捷克∙斯洛伐克∙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马其顿1994年∙1月12日(复交)∙2月4日(中止)∙6月29日∙莱索托∙布基纳法索∙安道尔1995年∙1月16日(暂设领事级)∙4月3日∙摩纳哥∙7月25日(中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冈比亚1996年∙1月9日(中止)∙8月19日(复交)∙塞内加尔∙尼日尔1997年∙5月23日∙7月11日(中止)∙7月25日∙8月15日(中止)∙9月1日∙9月9日(第二次中止)∙巴哈马∙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库克群岛∙乍得∙圣卢西亚∙利比里亚1998年∙1月1日∙1月29日(第二次复交)∙4月23日(复交)∙11月2日∙12月11日(中止)∙南非∙中非共和国∙几内亚比绍∙汤加∙马绍尔群岛1999年∙2月9日(中止)∙马其顿200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交简表(2000年代)时间国家2001年∙6月12日(复交)∙马其顿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7月21日∙瑙鲁2003年∙10月11日(第二次复交)∙11月7日(中止)∙利比里亚∙基里巴斯2004年∙3月23日∙多米尼克2005年∙1月20日(复交)∙5月27日(中止)∙12月25日(复交)∙格林纳达∙瑙鲁∙塞内加尔2006年∙2月6日(改升大使级)∙6月5日(继承塞黑)∙7月6日∙8月6日(复交)∙摩纳哥∙塞尔维亚∙黑山∙乍得2007年∙5月5日(中止)∙6月1日∙12月12日∙12月28日∙圣卢西亚∙哥斯达黎加∙纽埃∙马拉维参考资料1.^中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截至2010年6月12日)》(简体中文)外部链接中国外交部∙国家和组织 > 国家(地区)(简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纽埃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简体中文)∙China and Niue Sign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Ties(英文)∙中国和纽埃的关系(最近更新时间:2009年10月9日)(简体中文)纽埃政府∙2007年12月新闻公告【3-2】(英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中华民国外交。

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声明

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声明

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声明南海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涉及到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航行自由等诸多议题。

中国政府对南海问题的立场一贯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中国坚定不移的立场。

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声明如下:首先,中国坚定维护自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南海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在南海拥有主权,包括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黄岩岛。

中国历史上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中国决不允许任何外国进行侵犯和挑衅,任何试图侵犯中国固有领土和海洋权益的行为都将遭到坚决反击。

其次,中国主张通过谈判和对话解决南海争议。

中国一直主张通过直接当事方的和平协商解决南海争议,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中国支持依据国际法原则的多边谈判和磋商,主张通过“南海行为准则”(COC)的磋商和签署,建立各方的互信机制,以促进南海争议的和平解决和区域合作。

第三,中国积极推动南海地区的合作与发展。

中国不仅是南海周边国家,也是南海地区的重要国际合作伙伴。

中国倡导通过合作共赢、互利共享的方式,发展南海地区的资源和保障海洋交通安全。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南海地区的相关合作机制和项目,包括南海渔业合作、沿岸国家合作、渔政执法合作等,并通过南海沿岸经济带建设、海洋环保合作等措施,共同促进南海地区的繁荣与稳定。

最后,中国呼吁各方保持冷静克制,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中国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通过对话协商化解争议,并呼吁各方通过直接对话和沟通,增进互信和理解,避免采取升级对抗和单边行动。

中国愿意积极促进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同中国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推动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解决南海问题。

总体而言,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立场是坚定而明确的,坚决维护自身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通过和平对话和谈判解决争议,积极推动南海地区的合作与发展,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菲律宾南海仲裁申请书

菲律宾南海仲裁申请书

一、引言鉴于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部分海域存在领土争端,为维护国际法原则和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共和国特此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委员会提交本仲裁申请书。

二、争端背景南海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一部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自20世纪以来,部分国家以非法占领、单方面声明等方式,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提出了主权或管辖权要求,导致南海局势复杂化。

菲律宾共和国一贯主张,南海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行动。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顾国际法原则和地区和平稳定,持续扩大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

三、争端焦点1. 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及管辖权:菲律宾共和国认为,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菲律宾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地区的领土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问题: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菲律宾共和国认为,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其有权划定包括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共和国认为,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其拥有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四、仲裁请求1. 确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菲律宾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地区的领土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确认菲律宾共和国有权划定包括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 确认菲律宾共和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4.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在南海地区的非法占领、军事扩张等行为,尊重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五、结论菲律宾共和国坚信,通过本仲裁程序,能够维护国际法原则和海洋权益,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特此提交本仲裁申请书,恳请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委员会予以受理。

六、附件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 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地区的相关历史文件3. 菲律宾共和国对南海海域的主权及管辖权主张的法律依据4. 菲律宾共和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敬请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委员会予以审慎考虑。

菲律宾、南非、肯尼亚概况

菲律宾、南非、肯尼亚概况

菲律宾、南非、肯尼亚概况2011年3月菲律宾概况国家和城市简介国名:菲律宾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国旗:国花:茉莉花国树:纳拉树国石:珍珠国鸟:菲律宾鹰(phillipine eagle)重要节日:国庆日:6月12日(1898年);自由日:2月25日;巴丹日:4月9日(纪念二战阵亡战士);五月花节:5月最后一个星期日;国家英雄日:8月27日;英雄节(纪念民族英雄黎刹就义):12月30日。

国家政要:总统阿罗约(Arroyo),2001年1月就任;副总统金戈纳(Guingona Jr.) ;2001年2月任职;众议院议长何塞·德贝内西亚(Jose De Venecia) ,1992年7月至1998年6月众议院议长,2001年7月再次当选众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富兰克林·德里隆(Franklin Drilon) ,2001年7月再次当选。

自然地理:位于亚洲东南部,北隔巴士海峡与中国台湾省遥遥相对,南和西南隔苏拉威西海、巴拉巴克海峡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望,东临太平洋,西濒南中国海。

由7107个大小岛屿组成,总面积29.97万平方公里,是一个位于亚洲东南部的群岛国家。

其中吕宋岛、棉兰老岛、萨马岛等11个主要岛屿约占全国总面积的96%。

海岸线长达18533公里。

属热带海洋性气候,高温多雨,湿度大。

年均气温27℃,年降水量2000-3000毫米。

人口:9180万(2009年)。

联合国在1998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把菲律宾列为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

马来族占全国人口的85%以上,包括他加禄人、伊洛戈人、邦班牙人、比萨亚人和比科尔人等;少数民族和外国后裔有华人、印尼人、阿拉伯人、印度人、西班牙人和美国人,还有为数不多的原住民。

菲律宾有70多种语言。

国语是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菲律宾语,英语为官方语言。

国民约84%信奉天主教,4.9%信奉伊斯兰教,少数人信奉独立教和基督教新教,华人多信奉佛教,原住民多信奉原始宗教首都:马尼拉(Manila)行政区划:全国划分为吕宋、维萨亚和棉兰老三大部分。

中国一点都不能少

中国一点都不能少中国一点都不能少是指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随后,中国公民发声抗议南海仲裁案:中国一点都不能少。

针对7月12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13日,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表示,仲裁庭不是一个合法的国际法庭,据各种消息证明,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操纵的。

2017年11月2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第二十七届中国新闻奖评选揭晓。

《中国一点都不能少》获得第二十七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菲律宾要求裁定太平岛美济礁等8个南沙岛礁的海洋地位,实际上涉及海洋管辖权,是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

同年10月29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同时发表声明,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同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7月12日,所谓南海仲裁案结果即将出炉。

人民日报今日头版刊发《究竟谁在破坏国际法——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事实与法理辨析》一文,详尽阐述南海问题特别是中菲南海争议的历史经纬、事实真相。

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4年03月05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1998年06月26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11月04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9年06月28日)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03月01日)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07月08日)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29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8月2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4年10月27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引渡条约(2004年10月12日)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07月01日)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0月27日)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06月20日)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2007年04月27日)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引渡条约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引渡条约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引渡条约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08年7月11日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10月28日)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12月4日)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引渡条约(2012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截至2005年10月25日)(按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及大洋洲次序排列。

同一洲的国家以其国名拼音为序)
*1949年10月3日系中国与前苏联的建交日。

1991年12月27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致电俄罗斯外长,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俄罗斯联邦政府。

**1955年1月2日系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建交日。

1992年4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国驻前南斯拉夫大使改任南联盟共和国大使。

2003年2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布,自2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更名为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摩纳哥公国自1995年1月16日起建立领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当天,即1949年10月1日,中国政府就庄严宣告:
到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按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及大洋洲次序排列,同一洲的国家以其国名简称的英文字母为序)(截至2011年7月31日)(172个国家)亚洲:国名建交日阿富汗1955.1.20亚美尼亚1992.4.6阿塞拜疆1992.4.2 巴林1989.4.18 孟加拉国1975.10.4 文莱1991.9.30 柬埔寨1958.7.19 朝鲜1949.10.6 东帝汶2002.5.20 格鲁吉亚1992.6.9 印度1950.4.1 印度尼西亚1950.4.13伊朗1971.8.16 伊拉克1958.8.25 以色列1992.1.24 日本1972.9.29 约旦1977.4.7 哈萨克斯坦1992.1.3 科威特1971.3.22 吉尔吉斯斯坦1992.1.5 老挝1961.4.25 黎巴嫩1971.11.9马来西亚1974.5.31 马尔代夫1972.10.14 蒙古1949.10.16 缅甸1950.6.8 尼泊尔1955.8.1 阿曼1978.5.25 巴基斯坦1951.5.21 巴勒斯坦1988.11.20 菲律宾1975.6.9 卡塔尔1988.7.9韩国1992.8.24 沙特阿拉伯1990.7.21 新加坡1990.10.3 斯里兰卡1957.2.7 叙利亚1956.8.1 塔吉克斯坦1992.1.4 泰国1975.7.1 土耳其1971.8.4 土库曼斯坦1992.1.6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84.11.1乌兹别克斯坦1992.1.2越南1950.1.18也门1956.9.24非洲:国名建交日阿尔及利亚1958.12.20安哥拉1983.1.12贝宁1964.11.12博茨瓦纳1975.1.6布隆迪1963.12.21 喀麦隆1971.3.26 佛得角1976.4.25 中非1964.9.29 乍得1972.11.28 科摩罗1975.11.13 刚果(金)1961.2.20 刚果(布)1964.2.22 科特迪瓦1983.3.2 吉布提1979.1.8埃及1956.5.30 赤道几内亚1970.10.15 厄立特里亚1993.5.24 埃塞俄比亚1970.11.24 加蓬1974.4.20 加纳1960.7.5 几内亚1959.10.4 几内亚比绍1974.3.15 肯尼亚1963.12.14 莱索托1983.4.30利比里亚1977.2.17 利比亚1978.8.9 马达加斯加1972.11.6 马拉维2007.12.28 马里1960.10.25 毛里塔尼亚1965.7.19 毛里求斯1972.4.15 摩洛哥1958.11.1 莫桑比克1975.6.25 纳米比亚1990.3.22尼日尔1974.7.20 尼日利亚1971.2.10 卢旺达1971.11.12 塞内加尔1971.12.7 塞舌尔1976.6.30 塞拉利昂1971.7.29 索马里1960.12.14 南非1998.1.1 南苏丹2011.7.9苏丹1959.2.4坦桑尼亚1964.4.26多哥1972.9.19突尼斯1964.1.10乌干达1962.10.18赞比亚1964.10.29津巴布韦1980.4.18欧洲:国名建交日阿尔巴尼亚1949.11.23安道尔1994.6.29 奥地利1971.5.28 白俄罗斯1992.1.20 比利时1971.10.2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5.4.3 保加利亚1949.10.4 克罗地亚1992.5.13 塞浦路斯1971.12.14捷克1949.10.6 丹麦1950.5.11爱沙尼亚1991.9.11 芬兰1950.10.28 法国1964.1.27 德国1972.10.11 希腊1972.6.5 匈牙利1949.10.6 冰岛1971.12.8 爱尔兰1979.6.22 意大利1970.11.6 拉脱维亚1991.9.12列支敦士登1950.9.14 立陶宛1991.9.14 卢森堡1972.11.16 马其顿1993.10.12 马耳他1972.1.31 摩尔多瓦1992.1.30 摩纳哥1995.1.16 黑山2006.7.6 荷兰1972.5.18 挪威1954.10.5波兰1949.10.7 葡萄牙1979.2.8 罗马尼亚1949.10.5 俄罗斯1949.10.2 圣马力诺1971.5.6 塞尔维亚斯洛伐克1949.10.6 斯洛文尼亚1992.5.12 西班牙1973.3.9 瑞典1950.5.9瑞士1950.9.14乌克兰1992.1.4英国1972.3.13美洲:国名建交日安提瓜和巴布达1983.1.1阿根廷1972.2.19巴哈马1997.5.23巴巴多斯1977.5.30玻利维亚1985.7.9 巴西1974.8.15 加拿大1970.10.13 智利1970.12.15 哥伦比亚1980.2.7 哥斯达黎加2007.6.1 古巴1960.9.28 多米尼克2004.3.23 厄瓜多尔1980.1.2 格林纳达1985.10.1圭亚那1972.6.27 牙买加1972.11.21 墨西哥1972.2.14 秘鲁1971.11.2 苏里南1976.5.28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74.6.20 美国1979.1.1 乌拉圭1988.2.3 委内瑞拉1974.6.28 大洋洲:国名建交日澳大利亚1972.12.21库克群岛1997.7.25斐济1975.11.5密克罗尼西亚1989.9.11新西兰1972.12.22纽埃2007.12.12巴布亚新几内亚1976.10.12萨摩亚1975.11.6汤加1998.11.2瓦努阿图1955年1月2日,我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后改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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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2011)
文章属性
• 【缔约国】菲律宾
• 【条约领域】外交
• 【公布日期】2011.09.01
• 【条约类别】声明/宣言
•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1年9月1日,北京)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于8月30
日至9月3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除北京外,阿基诺总统将前往上海和福建访
问。双方认为此访对中菲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京期间,胡锦涛主席和阿基诺总统举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阿基诺总统。两国领导人积极评价了
中菲建交36年来双边关系取得的发展。双方重申将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
上,共同致力于推动中菲战略性合作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双方也同意2009年10月
29日签署的《战略性合作共同行动计划》将继续指导双方各领域合作。菲律宾重
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两国领导人对访问期间签署的各项协议表示欢迎,相信这些协议将进一步加强
双方在贸易、经济技术、旅游、海上互联互通、媒体、体育、文化和信息等领域的
合作。
双方认为,中菲两国是友好近邻,两国传统友谊绵延数百年,贸易合作富有活
力,民间往来持续不断。两国领导人承诺将继续巩固中菲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战略
性合作关系。
两国领导人认为现有的中菲双边对话机制对增进了解、拓展合作、加强两国关
系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同意继续扩大两国领导人、政府部门负责人、议员以及司法、防务和地方
政府官员间的定期交流和互访。双方还同意加强两国青年、企业家、教育工作者、
媒体工作者和艺术家间的交流,以增进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双方认为,在当前世界经济不稳定、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不断扩大的形势下,拓展和加强中菲经贸合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两国领导人认为
《中菲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2-2016)》为两国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勾画了
蓝图:农业和渔业、基础设施与公共工程、矿业、能源、信息通信技术、加工制造
业、旅游业、工程服务和林业。
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额,并提出到2016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600
亿美元的目标。双方还同意优化贸易结构,扩大相互投资,探索新能源、可再生能
源、航运和港口等新的经济合作领域。
中方支持菲律宾政府提出的公私伙伴计划,愿鼓励合格的中国公司参与该计划
框架下的项目竞标。
菲律宾感谢中方在菲发展经济、加强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的帮助。
双方将探讨建立联结中菲的海上高速路,为双边经贸关系注入新的活力,这将
成为落实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倡议的补充和支持。
两国领导人欢迎两国地方省市缔结友好关系,认为这可以成为两国和两国人民
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的桥梁。
两国领导人同意将2012-2013年定为“中菲友好交流年”。双方对两国人员往
来已突破100万人次表示满意,提出到2016年将人员往来翻一番达到200万人次
的目标。双方愿努力增加航空运力推动实现这一目标。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根据现有协议在司法和执法领域开展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双
方将积极履行法律程序,推动《中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尽快生效,愿探讨早日启
动两国《移管被判刑人协定》的谈判,重申愿在打击包括贩毒和人口贩卖在内的跨
国犯罪活动方面加强合作。
两国领导人就海上争议交换了意见,认为不应让海上争议影响到两国友好合作
大局。两国领导人重申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继续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以及营造良好的经济增长环境。双方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
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两国领导人对20年来中国-东盟关系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重申在讨论亚洲未
来地区架构的性质和形式时应坚持以东盟为主导的原则。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联
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及其他地区和多边组织的协调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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