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管理办法5篇

基建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基建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管理办法基建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2、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3、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
4、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内容1、国家基本建设拔款资金。
2、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
3、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4、社会组织或个人损赠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其它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校内相关部门基建财务管理职责1、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2、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3、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的核算管理,资金的使用及会计监督职责。
4、审计处是学校基建决算的审计部门。
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应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决算书组织社会审价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五条基建资金的拨付1、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经办。
填写?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付款申请表?,经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相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分管付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请款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2、支付工程保修金按以下程序。
工程保修期结束,施工单位携带房屋使用单位出具的保修合格意见书向基建处提出申请。
项目负责人经过审查确认施工单位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
填写?同济大学支付保修金申请表?,经跟踪审计、相目组成员、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请款人到财务处办理。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模板】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模板】XXX发布了《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校企合作,共同打造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提升学生的实践教学效果和技能培养水平。
第一章总则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理念,学校制定了《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运用多种投融资支持政策,多渠道筹措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共同打造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提高专业内涵建设和校企“双元”育人水平。
第二章合作共建的原则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建、先进适用、开放共享的原则,与区域龙头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紧密联系,拓宽投融资渠道,政校行企共建共享,为学生创造真实的职业环境,提升实践教学效果。
要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分步建设,突出重点,确保经费投入。
同时,要坚持资源共建原则,协同各方建设不同模式的实训基地。
新建实训基地或新增实训设备要符合先进适用原则,防止脱离实际超配置或严重脱离生产经营实际。
最后,要坚持开放共享原则,侧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三章合作共建的条件合作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企业文化、科学的管理体制、鲜明的现代企业特征,注重人力资源培养,具有积极的合作理念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能够提供必要的实训条件和兼职师资。
第八条规定了合作企业需要具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能力强等优势,并提供行业先进水平的设备和技术,以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九条要求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并符合实训教学条件国家建设标准。
第四章介绍了实训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包括自建硬件、合建内涵方式、产教融合、校企运作方式以及学校间联办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规定了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在协议期内可以采用多种冠名方式,如“学校+企业+专业实训基地”、“学院+企业+专业实训基地”、“企业+专业实训基地”等。
大学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XX大学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因此在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求在项目建设中能更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投资控制需要每个有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的每个步骤都要认真做好。
为保证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投资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一) 由前期管理科负责、综合办公室配合,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间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勘察、检测、设计、招投标、监理、水煤电气等的增容费及施工费用、办理建设许可证所发生的向市和区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等前期费用,动拆迁、七通一平、工程费用、(含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总体等)竣工验收、审计、测绘等费用。
(二) 由综合科负责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实习情况和学校领导的决策,编制可性研究报告。
(三) 由前期管理科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落实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条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一) 由工程管理科负责,根据上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安费用,或包括设备及安装费用和室外工程费用等,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组织编制委托设计任务书,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在不超限定投资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使用功能考虑的适当超前一些,但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并正确做出与设计图相符的设计概预算。
(二) 由针对各工程进入扩初设计阶段成立的项目组负责,各科配合协助,认真进行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安装、使用功能、面积等)、工程概预算的审核,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标准、投资。
(最新版)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增进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的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上限控制价的制定、项目招标、项目合同签订与执行、工程款支付、项目施工、项目变更与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先审批,后组织实施的办法。
(一)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200,000元以上的,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后批准立项。
(二)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由校长批准立项。
(三)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以上经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工作任务。
各职能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职责是:(一)审计部门的职责1、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新建基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并与基建部门对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核对后,确定对外招标的标底价和实际上限控制价;2、审查投标方的投标资质(格);3、审查招投标文件;4、监督工程项目开标、谈判全过程的监督;5、审查与修改合同;6、招标方式及重大工程变更、签证等事项的确认;7、监督市场询价;8、监督竣工工程的验收;9、对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进行复核,确定上限控制价;10、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结(决)算审计或送校外审计;11、对建设工程付款进行审计;12、其他。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1、根据学校领导决策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向学校领导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2、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的论证;3、做好工程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保证足额及时支付工程款;4、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和工程款支付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5、参与招投标和合同修改工作;6、其他。
校园建设处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处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有效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XX大学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施工现场任何涉及任何事宜均由项目负责人执行。
新建项目,土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统筹安排其它专业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组织做好准备工作1.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结算的依据,包含但不仅限于地下市政管线设施、场地标高方格网数据、现场各角度照片及视频。
2.配合前期部做好招标前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的审核工作。
3.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加强施工平面管理,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4. 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图纸技术交底工作,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5. 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保卫处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等进场事宜。
6. 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水电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电表记录工作,竣工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水电费支付。
7. 负责进场后住建系统相关的工程管理类手续工作,如安全、质量监督、扬尘监控、竣工验收等。
8. 凡是涉及教学安排、师生出行安全等项目须校园网发布施工公告,明确施工内容、工期、作业四至范围、现场联系人等内容。
第五条严格进行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对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根据国家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在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经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利用相应手段定期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情况,合理控制施工进度。
第七条搞好文明施工管理,为建设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十条监督施工单位搞好安全施工管理,对严重影响安全的现象,联合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送整改工作联系单,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及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规划处、监理部和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制度。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基建规划处、监理部和施工单位所有参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四条安全施工,人人有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同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部的安全监督指导。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并满足国家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基础条件;2.负责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3.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负责组建专职安监机构,并委派专人负责;4.参加各主要施工单位的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6.对未能认真执行签定合同或单位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条款扣除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三章监理单位安全施工职责: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遵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医科大审计2010年12月26日浏览:1448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基建〔2010〕1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医科大学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通知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26日印发校对:郭松超录入:曾靖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完成学校的各项基建任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计划1.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拨款或自筹资金,都必须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含自筹),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基建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和挪作其他开支。
项目立项3.基建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
4.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告→基建处提出可行性初步意见或方案→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办公会审批→财务处提出经费筹措方案、国资处进行校内立项→基建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立项或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5.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方案及投资方案(概算)必须报校办公会议批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筑物类别,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严禁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勘察、设计和组织施工。
6.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监理,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表学校实施工程监理。
项目施工7.学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处凭当年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的批文和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六: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南昌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组织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外省关于项目代建管理经验,结合南昌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代建制度管理的局属学校(单位)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南昌市教育局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进行指导,项目学校(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接受委托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局属学校(单位)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方式;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的方式,可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委托第六条代建单位具备的资质及基本条件(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须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三)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七条代建单位人员配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代建实施大纲,大纲应附项目组成员明细表,人员名单由项目所涉及到的不同阶段的相关专业组成,并需具备相应职称,其中须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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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 5 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 5-30 万元 (含) 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 30-100 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察员对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预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学校支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校内立项,统一于每年 11 月中旬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初审建立项目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年度项目库并排队,党委在讨论预算时,根据财务状况确定项目预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允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者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给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者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影响校园规划、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设计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者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财评预算资质的造价事务所编制工程预算初稿,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联合对其初稿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造价事务所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算书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确认后,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不需要财评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力图准确,尽量减少少算漏算对工程量的影响,材料价格的确定既要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又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准确性。
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长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者招标。
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中标造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理,及时纠偏,防患风险。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单项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签订合同, 5 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签证单形式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内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拟定,经学校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和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重要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定,由校长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
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根据住建部《建造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确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分管处长或者委托现场代表担任,但其权利与责任应对等;项目负责人依法由校长授权委托。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校长委托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应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双方知晓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预从该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违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终身质量责任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权拒绝。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经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允许后,可以将部份职权分解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并签订相应责任状,由现场代表履行部份责任,但不能免除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审计处指派审计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项目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项目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赋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新建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第三十一条因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造价造成的影响,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考虑。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如:钢筋、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调整额度总体控制在总价包干(中标价)的 2%以内。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签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四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者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上级政府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