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体制1.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决策和管理。
2. 学校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是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
四、建设程序1. 项目立项:项目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经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后,由建设办进行立项。
2. 设计:项目立项后,建设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规范、经济。
3. 招标:设计完成后,建设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公开。
4. 施工:招标结束后,建设办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
5. 监理:建设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 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 交付:验收合格后,建设办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确保工程交付使用。
五、建设资金管理1.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挤占。
2.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3. 建设办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六、监督检查1. 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合规。
3.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高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高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房建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基建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基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验收、结算等工作。
3.基建办公室设立项目管理组、规划设计组、招投标组、施工管理组、质量安全组等专业团队,各自负责不同工作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1)高校提出基本建设项目需求,经立项审批程序后,相关文件移交基建办公室。
(2)基建办公室组织开会,确定项目范围、资金预算、工期计划等,并成立项目管理组。
2.规划设计(1)项目管理组根据项目条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书,明确项目选址、功能布局、建筑风格等。
(2)招聘相关设计院所进行规划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高校需求和相关法规。
3.招投标(1)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确保公平竞争。
(2)评标委员会评选出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4.施工管理(1)施工前,由基建办公室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量、工期、质量要求等。
(2)监督施工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5.验收验收(1)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验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2)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方可移交使用。
6.结算(1)结算前,基建办公室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
(2)合同双方确认工程量和价格,进行最终结算,支付工程款项。
四、质量安全管理1.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强化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3.设置质量安全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学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本制度旨在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目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有效地组织、规划和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学校教学和师生提供舒适、安全、先进的学习环境。
同时,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维护成本的可控性。
三、管理职责3.1 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项工作,并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
3.2 基建部门基建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及后期维护工作。
基建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按照合理的流程推进项目的实施,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3 各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负责提出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建设方案,配合基建部门推进项目落地。
学院(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建设申请,提供必要的建设资料,并积极参与项目的验收和使用管理。
四、流程与管理方法4.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需经过提出需求、论证可行性、编制方案、评审批准等步骤。
立项申请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建设目标、预算估算、工期计划等内容,并提交给基建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4.2 招投标基建部门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要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和评标办法,并征集各方的投标文件。
最终,基建部门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其签署合同。
4.3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前准备、施工监督、施工验收等环节。
基建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科学合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设计、施工,提高投资效益。
(三)公开透明: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环节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安全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应结合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实际需求,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规模、功能、布局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满足使用功能。
(三)注重美观,体现学校特色。
(四)注重节能环保,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章招投标与施工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程序:(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要求、评标标准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签订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具备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第四章监理与验收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检查。
(三)验收合格后,向学校提交验收报告。
(四)学校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形成验收意见。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基本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合理使用资源、保证质量、注重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扩大覆盖面、提升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应当经审核、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进行使用。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完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本建设的立项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的立项应当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需求,需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方案,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的立项应当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评估和论证,并编制相应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的立项应当有合理的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需编制预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并明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的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章基本建设的实施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的实施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的招投标应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需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和中标。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需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的验收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责问责。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工作,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建工作指学院在老师工作,学生学习,科研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学院基建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学院领导、基建工作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基建工作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院领导具有基建工作的总负责权,负责制定基建工作的总体策划,决策与管理,监督基建工作的进展与质量。
第五条基建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基建工作,安排基建项目的开展与落实,监督基建施工进度,负责基建项目的验收与移交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招投标、施工组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等。
第七条技术人员负责基建项目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决与协调。
第八条基建工作人员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基建工作的程序与要求第九条基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安全可靠、节约资源等原则。
第十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与需求,需经过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应符合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并进行预算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开、公正、公平,选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
第十三条基建施工过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与规范,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基建项目的验收与移交应由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并应邀请技术人员对验收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章基建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学院领导应对基建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督导,确保基建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基建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的质量评估应由技术人员进行,保证基建项目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基建工作的奖惩机制第十八条学院应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基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以激励他们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2. 设立基本建设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四、基本建设程序1. 项目立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相关部门申报立项。
2. 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需求。
3. 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4.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
5. 验收阶段:工程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向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报告。
6. 竣工备案: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1. 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 工程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进度。
六、投资管理1. 投资预算: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工程办负责编制,经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 投资控制:工程办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合理、合规。
3. 资金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监督检查1.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工程办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监理单位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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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及报批、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决定,行政执行,分管基建的副校长负主要责任,保障管理处处长与负责基建工作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保障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在学校基本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
(二)加强基本建设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相适应。
(三)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实施。
(四)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期准备、施工监督、组织协调、质量监控及投资的管理。
(六)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组织工作,委托合同的拟定和执行。
(七)配合监理、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合同规定,负责或监督工程项目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与工程项目的保修工作。
(A)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的收集、审核、归档,并完成各类基建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三章规划、设计、审批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实施。
第七条保障管理处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八条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实施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工程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保障管理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挂网比选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
初步设计和概算须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施工图纸须送**市建设局、气象局、消防部门和人防办进行图纸审查。
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办理相关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招标管理第十条按照“**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招标活动在学校党政领导以及后勤、校办、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保障管理处。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招标活动的组织、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拟定和发布等事项。
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要求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商。
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经向财政主管部门报批后,由学校视情况自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单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经报请学校同意,采用询价方式择优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规范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的通知》和《**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财政性和国有资金采购建设工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如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必须进入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IOO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凡属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须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由校务处、保障处等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教代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进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邀请的范围、数量和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和经验以及其他要求应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上报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投标人;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个;少数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也不得少于两个;单一采购来源的项目须向省财政厅提出单一采购来源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基建职能部门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同时应当严防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若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投标价的行为,应立即废止本次投标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年内取消其在学校的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学校应按《**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且为单数,并在年底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定标后,学校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结束后,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应当立即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的实质性条款应予以明确,其他需进一步澄清的条款,可以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应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二十一条上述规定中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合法。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前,要组织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消防、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会审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技术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集设计、监理、监督、施工等各单位召开例会,研究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凡是增加的工程量,须由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共同实地查验后签字认可。
校方参与查验及签字人员由基建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处组成。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保障管理处同意后送设计单位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单位按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和学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
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学校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被认可。
(二)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必须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须经过初验和终验两次验收。
初验:由施工单位向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初验申请,经学校保障管理处同意后,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部门等参加初验。
终验: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向学校提出终验申请,保障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确实达到终验条件后,报学校组织终验。
学校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须由学校领导、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勘单位组成。
终验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终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竣工结算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障管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编制竣工结算。
保障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后,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进行全面审计。
第八章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加强自我监督和学校内部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开展对基建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建设项目工程双合同制。
第三十二条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加强审计监督,凡是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项目的竣工结算均须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按规定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四条加强社会监督和校内师生监督。
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将报请学校予以奖励。
第九章后期管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障管理处应及时完成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并移交资产管理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保障管理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保障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保障管理处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凡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严守机密。
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程序,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工程参考价和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