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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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16〕106号

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津职大〔2008〕7号)及《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津职大党〔201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2.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

3.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30日(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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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培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参加境内非本校举办的岗位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以及专业性学术研讨会议等。

第三条参加培训人员应坚持厉行节约、高效学习的原则,遵从举办单位的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学校人事处是教职工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学校培训费年度预算;学校组织部是党政干部培训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党政干部培训专项年度预算。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条参加培训人员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

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需列明培训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培训费的经费来源包括部门经费、创收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

第八条支出计划审批。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除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外,均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参加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培训,开支范围为培训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根据培训通知文件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参加天津市辖区以外的培训,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要求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培训费的支付方式

参加培训人员根据培训通知的要求,向对方以公务卡刷卡、银行电汇、支票转账等形式支付培训费用。如无特殊说明,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费支付成功后,应当取得培训举办方开具的票据,妥善保存,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四章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培训人员对发生的培训支出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感谢你的观看

费报销时应当提供:

(一)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等事项);

(二)出差申请表;

(三)支出计划审批文件,包括《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等;

(四)与培训通知相对应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POS机刷卡凭条等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应在本单位财务公开时予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支出申请表部门名称: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人事处存档,一份供财务报账使用;

2.提交培训通知。

3.不要改变表的格式。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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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及我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将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的预算管理,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九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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