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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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造成轻微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酒驾造成轻微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酒驾造成轻微肇事逃逸如何处罚导读:酒驾造成轻微肇事逃逸,将涉及吊销驾驶证、罚款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逃逸行为性质、时间、地点及肇事者主观意图。

本文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规定。

一、酒驾造成轻微肇事逃逸如何处罚1.酒驾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受到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肇事逃逸更是加重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1)在酒驾肇事逃逸的情况下,除了面临酒驾的处罚外,还将根据肇事逃逸的具体情节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酒驾造成轻微肇事逃逸的处罚将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程度将根据肇事逃逸的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逃逸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以及肇事者的主观意图等。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非仅仅离开事故现场。

2.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也就是说,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3.肇事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也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

如果肇事者在明知自己造成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逃逸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以及肇事者的主观意图等。

只有在全面分析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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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是有道理 的。同时 , 各种 观点都紧扣肇事者所
负特 定义务的思路也是值得称道 的。 然而, 上述观 点仍 有 以下问题 : ( 1 ) 有 的表述不够准确 , 如第二 和第 四种观点 中使用 了 “ 私 自”一词 。这是不恰 当 的, 因为就违法 的逃跑行为 而言 , 并不存在被允许 而逃 跑的情 形 , 得到允许后 而逃跑 的情 形是难 以想 象的。( 2) 有 的把交通肇 事后逃逸 理解为 “ 逃 离事
场, 抢救伤者和财产 ( 必须移动时应 当标 明位置 ) ,
并迅速报告公安 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的义务 , 既然负有该种 义务 , 不承担义务而逃逸只
能是故意行为。上述观点都认 为 “ 逃逸 ” 行 为是故
收 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6 作者简介 :龙在飞 ( 1 9 7 7 一) ,男 ,湖南双峰人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讲 师,硕士 ,研究方 向:刑法 学。
民法院通过 的《 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体应 用 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第 3条规定 :“ 交通 运输 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 为人……, 在发生 交通事 故后 ,
为 逃避法律追 究而逃跑 的行 为。 ”( 以下 简称 《 解
了交通肇事 “ 逃逸 ”行为 的内涵 ,我们才能对行为


第2 2卷 第 3期 2 , 0 1 3 卑 3月

牡 丹 江大 学学报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 i t y
V o1 . 22 N o .3 Mar . 2 0 1 3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 0 1 3 )0 3 . 0 1 0 8 . 0 3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的行为。

认定标准:
(1)发生交通肇事,司机驾驶的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2)司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
(3)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停止行驶,未及时停止逃逸。

处罚:
(1)对于司机逃逸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而致使事故受害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一、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

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

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定什么罪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注意: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肇事逃逸罪)。

但是,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和水路运输,不包括航空和铁路。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及责任认定
事 行 为之后 , 交 通肇 事罪 是交 通肇 事逃 逸 的前 提 条件 。 线、 路况等) 、 受害人的人体伤害程度、 造成物品的损伤 由此 ,我 们可 以从 以下几 个方 面来 把 握交 通肇 事 程度 、行为人所具备的知识以及行为人 的精神和身体
逃 逸 的性质 。
状况等方面来加以综合考察和判断。
分复杂的 , 不 同 的案 件 , 行 为 人 的主观 方 面 、 逃 逸 后 所 实施 的客观 行 为和所 造 成 的实 际 的危害 后果 都 不尽 相 同。 因此 , 这就 要求 司法 人员 在 司法实 践 中对 于交通 肇
二、 交通肇事逃的主观 方 面


交通肇事逃逸概述
认 定是 交通 肇事 后 的逃逸 。比如 , 一个农 妇带 自己的孩
交通肇事逃逸在有些 国家 已经成 为独立罪行 , 但 子 在公 路上 利 用来往 的机动 车辆 为小 麦脱 粒 ,小孩 躺 是 在我 国现 行 刑法 中它依 然被 规 定 在交 通 肇 事 罪 中 , 在 麦草 堆 中睡着 , 被来 往 的车辆碾 压致 死 。 后 来公 安机 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关 找到 了该行 为人 ,但 是行 为人 说 自己并 不知 道 自己 到底是何性质 , 最高人 民法院在司法解释 中明确规定 : 碾压 了小孩 , 公 安机关 在 现场 调查 取证 , 没 有找 到证 据
交 通肇 事逃 逸 是指 行 为人 具有 本解 释第 二 条第 一 款规 可 以证 明这个 驾 驶人 主 观上 知道 发生 了交 通事 故 。所 定 和 第 二 款第 ( 一) 至( 五) 项规 定 的情 形 之一 , 在 发 生 以在 这个 案件 中 ,行 为人 是不 能被 认定 为 交通肇 事 逃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之认定——不含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情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之认定——不含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情形

第二个根据则是 自 20 年 1 月 2 00 1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 3 条的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 条第一款规定①和第二款第( 至(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 五) 在发
收 稿 日期 :OO 6 1 2 l —O — 5 作者简介: 孙 涛 (9 1 )男 , 18 ~ , 山东 莘 县 人 , 庆 邮 电大 学 法 学 院 刑 重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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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随即将被害 ^ 送往 医院让医生抢救 , 车主和其家属已主动履行赔
偿义务, 被告人又投案自首接受审判 , 不属逃逸;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
被告人交通 肇事 后 , 被害人 送 往 医院 , 将 在得 知 被 害人 已死 亡后 , 被
告人不是立即到有关部门投案, 而是逃跑以逃避法律制裁, 经公安部 门多次传唤仍拒不到案, 9年后在家属做了多次思想工作后才投案
的法律表述、 理论界争议及构成特征进行分析, 得出有关交通肇事后
为 , 行 为人逃 逸 的 主观 目的并未 有 所涉 及 。 对
甲交通肇事后拨打 10积极救助被害人, 2 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 察的到来 , 警察将甲释放。甲回家后 , 晚上听说被害人恐 怕不行了, 于是连夜逃跑 , 一直到 9 年之后才又重新 自首归案。甲的逃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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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主观认定的基础 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20XX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交通肇事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难以用数字来形容,而且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上述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系建立在行为人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基础上,也即此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仅限于交通肇事罪中的界定,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以初步定义为: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上述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由三个方面组成: 一是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所谓“肇事”即发生事故的意思,因此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二是逃跑,这是应有之意,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行为体现。笔者认为,此处的逃跑应当是故意逃跑,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还是逃跑。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离开现场,因该离开行为缺乏逃跑的故意,不应机械地认定为逃跑。但如果离开现场之后,因周围群众的提醒等原因得知发生事故,此时行为人能够返回事故现场而不返回的,则可以认定其逃跑。 三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即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或者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心态,也是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方面。但笔者认为,仅仅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限定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够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依法负有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及时救助伤者,能够采取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往往导致先前肇事行为产生的危害进一步扩大,甚至造成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显然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于伤者来讲,无论行为人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还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利均同样被置于不管不顾的位置。因此,行为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逃跑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据此,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如下定义更为准确: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情形之一,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且交通肇事逃逸还是适用何种法定量刑幅度的关键,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探讨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予以具体分析: (一)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但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肇事后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这里“明知”范围并非及于事故所有的细节,只要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有大概的认知即可成立,可以根据行为人当时的状态、肇事时的路况、天气、肇事后的行进路线、肇事后反应、表现以及一般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对于是否“明知”一概不管,对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加重其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客观归责,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公正。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行为人实施逃跑行为的决定因素,也是逃跑的动机和最终目的所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是重合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却并不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单一情况。无论何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定为具备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就是逃跑,典型的逃跑就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事故,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际生活中所谓的“逃跑”却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如何界定应当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此即前文所述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除非离开现场后能够返回而不返回,此处不予赘述。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事故后,因其他客观原因离开现场。生活中,存在行为人因抢救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伤者或者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等原因,不能按照一般程序停车救助事故伤者并等待接受处理,此种情况一般亦不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但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如拨打急救、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并在其他原因消除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从医院离开。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从医院离开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样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因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在追究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实际生活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不穷,笔者亦无法一一列举。但无论何种情况,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逃跑”这一客观要件时,不能单单考察行为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关键就是要把握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接受法律追究。 此外,生活中还存在这种情形: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等待,但不履行任何救助义务。因行为人不具备逃跑的客观行为,故不能认定其系交通肇事逃逸,但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显然具有较一般交通肇事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追究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认定 对照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我们可以看出,肇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仅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直接要件之一,同时对于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较大影响,加之主观方面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使得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认定成为重中之重。 一方面,行为人的陈述始终是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认定的基础和直接依据。由于主观方面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此认定主观方面最直接的依据就是行为人本人对其心理的描述。当然,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行为人往往避重就轻,甚至撒谎抵赖,因此在听取行为人陈述过程中要注意辨别分析,哪些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哪些部分是违背常理的,哪些部分是既无法认定又无法排除的。 另一方面,对行为人行为的分析是交通肇事逃逸主观认定的主要依据。行为是主观的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需要依靠行为来表现,这使得对行为人行为的分析能够成为交通肇事逃逸主观认定的依据;又由于行为人往往从其本身利益出发,不能对其主观心理作客观描述,因而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成为准确认定其主观方面的主要依据。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第一,行为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逸主观心理的最直接的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一般不能认定其逃逸,如果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不得不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原因。如是否系为抢救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伤者、是否系正在执行重大任务、是否系害怕伤者家属或者围观群众殴打、报复、是否系为了报警或者为了把伤者送往医院等。如果行为人不存在其他客观原因而离开事故现场,则其主观心理较为明显,一般应当认定其逃逸。 第二,行为人是否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伤者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前文所述是否逃避履行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亦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情节之一。救助行为一般包括拨打紧急救助、自行救助及将伤者送往医院救助。在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上一般不存在逃逸的心理。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而又离开事故现场的,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行为人是否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行为人接受法律处理的主观反映和直接行为表现,接受法律处理一般即是对逃逸心理的排除。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还应当在报告后等候处理,如果行为人不报告而离开事故现场或者报告后不等候处理而离开,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四,行为人是否赔礼道歉,是否承诺或者实际支付医药费、赔偿款,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处置等。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难以作出判断时,如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应当对行为人的相关行为作综合考量,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四、建议与完善 基于前文的分析和论证,笔者建议,现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扩充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如前文所述,现有司法解释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仅仅限定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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