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29•【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1991.0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保密【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2【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称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第八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包括石头河水库调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为:(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以及水库大坝下游1500米的区域;(二)引红济石调水枢纽工程(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引水隧洞进出口两侧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的区域;(三)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10米的区域;(四)输水暗渠(管)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的区域;(五)输水渡槽、倒虹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六)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相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12月27日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规范全省江河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流域和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水工程是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或对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及其过程影响较大的调水工程、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等水工程。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调度。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资源调度工作。
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作为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具体组织实施。
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级调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所辖区域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魏铭
【期刊名称】《中国防汛抗旱》
【年(卷),期】2009(019)005
【摘要】由于灌区运行管理机制不活、维护经费不足、工程老化失修等,导致运行步履维艰、难以为继。
本文认为加强学习和宣传是搞好体改工作的前提;注重调查研究,用足用活政策是搞好体改工作的重要条件;领导重视是搞好体改工作的关键。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魏铭
【作者单位】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杨陵712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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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陕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下水是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和工业区的地下水超量开采问题比较严重,已经诱发了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超采区管理,不仅是确保城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沿渭(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划定的禁采区,要根据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建设情况,有序封停各类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划定的限采区,要执行地下水限采指标,把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节水理念,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实行梯级水价,加快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源,限制取用地下水”的原则,加快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城市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划定成果,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陕发改农经[2011]87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陕发改农经〔2011〕872号)省水利厅:《关于上报宝鸡峡等13个大型灌区2011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的报告》(陕水规计函[2010]8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石头河水库灌区涉及眉县、岐山两县共14个乡镇152个自然村,总人口27.95万人,设施灌溉面积37万亩。
由于建设标准偏低,灌区经过三十余年运行,工程老化失修,破损严重,渠道输水能力降低。
为了充分利用水库水资源,提高农业抗旱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意对石头河水库灌区继续实施续建配套节水改造。
二、工程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同意对灌区部分干渠及支渠进行改造,具体建设内容为:东干渠第四级渠道改造渠道5.234km,新建曹南沟支线倒虹277m;东干九支渠续建万家塬隧洞500m;东干副八支渠铺设低压输水管道7.471km。
三、项目投资及工期项目估算总投资2740万元,建设资金申请中央补助和地方自筹解决。
项目建设期1年。
请据此抓紧做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附件: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情况表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石头河水库灌区2011年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表。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9【实施日期】1997.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1997年3月19日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是指石头河水库设施及其东干渠始端至黑河汇流池之间的输水工程设施和各种附属建筑物。
输水工程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水电站等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包括水量水质监测、专用道路、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供水工程的主管机关。
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是供水工程的专管机构。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库区和输水工程沿线的市、且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进行水法规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主管机关及专管机构搞好供水工程及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供水工程沿线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机关协同专管机构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第五条供水工程主管机关及其专管机构应加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确保计划供水量。
第六条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供水工程及水源划定一及安全保护区和二级安全保护区。
(一)一级安全保护区为:石头河水库左侧和末端海拔820米高程线以下,右侧眉太(眉县至太白县)公路坡脚3米以下,水库大坝下游的老梅惠渠滚和坝后电站,水坝海漫以上的范围;枢纽工程包括大坝、泄洪洞、溢洪道和坝后电站(下同)侧面100米以内的范围;输水明渠为渠堤外坡脚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输水暗渠(管)、箱涵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建筑物和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为其周边10米以内的范围。
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引言为了保护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城市供水系统的水源地及其周边具有重要水质保护意义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旨在加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管理,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制度,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第四条根据城市供水系统的需要以及水源地的状况,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五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一)核心区:指水源地及其周边的区域,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一切破坏性活动。
(二)缓冲区:指核心区外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设置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限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活动。
(三)开发利用区:指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供城市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区域,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应当严格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水源。
第九条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垃圾填埋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活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化肥、农药等污染物进入水源。
第十一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保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且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测项目包括水质、空气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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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
第三章水源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
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称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
第八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包括石头河水库调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为:
(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以及水库大坝下游1500米的区域;
(二)引红济石调水枢纽工程(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引水隧洞进出口两侧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的区域;
(三)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10米的区域;
(四)输水暗渠(管)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的区域;
(五)输水渡槽、倒虹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六)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第十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桩、凿井、钻探、采石、挖坑、取土、挖砂、修建墓地;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输水设施内排放污水、有害物质,倾倒垃圾;
(三)擅自从输水设施中截流取水;
(四)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