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观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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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

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

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刑事诉讼是一个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设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权利保护、公正审判、司法效率、社会和谐和刑事政策等方面来思考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问题。

一、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包括被告人权利、受害人权利、证人权利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要优先考虑的,包括法定程序、公正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只有严格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障受害人和证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保障,是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的根本。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公正审判应该是首要目标。

公正审判的具体体现包括:一、审判人员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压力,贯彻法律原则,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二、加强司法制约,防止滥用职权、执法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三、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证据进行严谨分析和评价;四、实行公开审判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判决结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

司法效率的提高既是刑事案件处理速度的要求,也是对诉讼程序的优化和改进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优化诉讼程序,简化证明程序,加强协商和调解,改善调查取证方法,提高审判效率等。

实现司法效率可以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减轻当事人和社会的负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和谐是指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

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大局利益。

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保证公正明显,能够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追求真实,这是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本身所需要实现的目标。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精华,只有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法律裁判才是真实的,才能获得普遍的承认。

但对于“事实”应当如何理解,自古以来却引起法学家们喋喋不休的争论。

具体而言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论争。

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概念“客观真实”这个词是从大陆法系的“实质真实”演化而来的,它是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

这些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等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又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

“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这个真实就是证明原发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由证据组织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真实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法律意义上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由证据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二是从法官确认的程序上、判断上的真实性。

法律真实并不绝对等同于主观真实,它包含有客观真实的内容,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之上的。

同时,法律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因为它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案件事实。

从认识论上讲,人的认识是无限的,但在一定的时空内,人的认识是有限的。

二、法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挑战(一)人权保障对客观真实的挑战中外历史上一度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此而不择手段,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样的诉讼理念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人权观念的出现,加大了人们对追求事实真相合理性的思考,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与其所处的时代精神,社会条件相适应。

在追求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其他的社会利益和要求。

尽管由于各国法律状况、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其他的社会利益”也不尽相同,但是基于对个体的尊严的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之一。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将近一年之久,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例如,在很多方面加强了对人权保护,维护了司法公正,为使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必须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基本立法理念。

【关键词】立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第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在贯彻这些理念方面取得不少成就,下面一一进行阐述: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法中的惩罚犯罪,主要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在保证准确并且及时地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罚,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切实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写入法条之中,它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不仅是宣示性表述,更有具体程序设置和规定来保障实施。

(一)证据制度方面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第49条和第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它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视为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司法廉洁性,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

(二)强化了辩护制度新刑诉法第34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样有利于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35条至41条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制度层面较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也越来越重视。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正、合法、人权等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追求。

本文将从公正、合法、人权三个方面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究。

一、公正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的目标。

公正是指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最基本的期望。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1.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对所有当事人公平、平等地适用诉讼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杜绝不公和歧视现象的出现。

2. 矛盾调和公正。

矛盾调和公正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矛盾调和和平解决,对于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种公正的表现。

3. 裁决公正。

裁决公正是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因个人情感和利益关系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合法合法是指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性和合规性。

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合法并不等于公正,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正和合法经常会产生冲突。

1. 法律上的合法性。

法律上的合法性包括刑事程序、证据获取、证人出庭、辩护、质证等诸多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2. 合规性。

合规性是指司法实践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公共意识和市场规则,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

三、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指被告权利和受害人权利。

1. 被告权利。

被告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面对证人的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而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人权的体现,是诉讼公正无法缺少的部分。

2. 受害人权利。

受害人权利包括受害人的安全和身体权利、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维护公正和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摘要刑事诉讼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却几经波折、步履维艰,是改革中的一道“硬伤”,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

笔者择其要者,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辩护、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刑事诉讼的国际化等方面简单探讨了中国刑事诉讼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反思了在这些问题背后存在的一些深层次原因,希望有助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改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辩护,公安司法机关,国际化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步履维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存在很多问题:现有条文过于简约,操作性不强,原则理念、证据规则、程序都有很大的修改空间,而且势在必行,已经具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条件。

人们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热情空间高涨:人大出台了立法规划;专家学者积极的建言献策、进行实证研究、出版专家建议稿;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响应,开展试点改革;人民群众支持呼吁。

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权保障的要求都迫切需要改革刑事诉讼法,已经具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社会条件。

刑事诉讼理论渐进成熟,大量的刑事诉讼理论的书籍出版,已经具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条件。

国际上很多国家如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曾多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为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了借鉴。

难道这些都不能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刑事诉讼法有那么难吗?到底难在哪呢?很多人把这一切归结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有些人把“国情”作为不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依据;有些人把“国情”作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依据;也有些人认为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但现有的“国情”还不具备修改的条件。

一时间“国情”长了N张脸。

从一个侧面——2007年刑事诉讼法年会,也许能说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步履维艰的原因。

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人说,他们是“带着任务来的”。

会上公、检、法和专家学者各自站在本部门的立场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进行发言,他们的很多观点都不一致,互相抵触。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不只是一个立法上的问题,而且牵扯到各司法部门的利益,涉及司法权力的配置。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一、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的概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践行,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内容形式,审查运用,都具有法律性。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实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就必须依靠证据,遵循事实规律。

而要通过证据查明案件真像,研究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就必须基于刑事诉讼活动而展开。

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坚持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或是与法律事实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经过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用作定案根据的材料。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核实后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我国三部诉讼法典都对证据进行了叙述,包括证据的各方面内容,使用时的各种注意事项,甚至于证据自己本身都做出了详实的规定。

从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中,就可以说明了诉讼证据就是根据法律而存在变更的,根据法律的消失而消失的,它具有法律性,不是主观臆断的。

(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特性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了能够达到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法律对其做出了些强制约束,有以下三个特性:1.真实性,是说证据应该是真实的,符合客观要求的,不能掺杂我们主观臆断的内容。

2.关联性,指根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实质联系,要防止不当、无关的证据进入法庭,干扰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合法性,也叫法律性,是指证据作为开庭时所使用的刑事诉讼证据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检查,符合法律法规对它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在这三个特性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法律性是证据证实性和关联性的基础,它将他们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如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监听等),在种类、轻重、力度上,应当与所追究的
犯罪的严重性以及被追诉者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又称为“相应性原则”或者“比例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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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
各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价值
即意义

(1)表面上看具有实现国家惩罚犯罪的目的的功能;

(2)其本质应当是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防止任何国家官员打着控制和惩罚犯罪
抽象的理性建构。
5
• 5.研究刑事诉讼理念的意义

刑事诉讼理念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具体说来,刑事诉讼的理念具
有以下功能: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决定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方向,是构建具体刑事诉讼
制度与程序的基础,也是刑诉司法活动走向文明与理性的关键所在,决定了刑事诉讼
法律的功能与价值取向问题。

命的程序加以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限制和剥夺 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的内容。 • (3)国际人权法上:对于限制和剥夺公民人 身自由和生命的程序加以规定(人权B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 。
15
(二)司法独立原则
• 1.基本含义:
• (1)专属性:
• (2)独立性:司法权独立

对外:不仅要独立于立法机关,而且也独立于执政—行政机关;
这一程序侧重于体现法的公正价值, • B.针对轻罪以及被告人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的或速决的程序。这一种程序侧
重于体现法的效率价值。 • C. 二者的结合,使得诉讼程序在整体上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
35
(2)司法上的“手段节制”
原则。

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对内:不仅各个法院独立;而且各个法官独立。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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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观的再认识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观念的变化,为我们重新认识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任务、职能及相关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应当一直指引立法和司法的行为,那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看作是专政工具的认识有悖时代精神。

刑事诉讼首先要控制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同时要强调控诉和辩护的平衡,保护人权,保证我罪者不受追究,健全并落实救济机制,追求公平,实现司法正义。

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人权保护了观念,强调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

具体而言,应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权统一的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坚持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平衡的原则。

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民主、公平正义,富有人文关怀精神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人文关怀刑事诉讼法特质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

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

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

“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

”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

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

”③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

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

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

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

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

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

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

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

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

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

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

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

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

”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

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

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

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

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

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

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

”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

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

“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⑩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

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

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

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

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

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

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

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

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

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

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

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

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

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NextPage]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

“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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