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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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心)名称:内江市×××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第三条学校(中心)性质:本校(中心)为×××单位(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

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类人才。

第五条校址(中心地址):××市××区××街××号。

第六条学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内江市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中心)的举办者是×××单位(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中心)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中心)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中心)

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捐赠者:×××单位(或个人),金额: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中心)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中心主任)1人、教职工代表×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

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中心主任);

(二)制定、修改学校(中心)章程和制定学校(中心)的规

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中心)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提议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1/2以上,会议决定必

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理事对理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

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校长(中心主任)负责学校(中心)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中心)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中

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心)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

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校(中心)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中心)的理事长(或校长、中心主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九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

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内江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变更学校(中心)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中心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

校(中心)分立、合并,应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

批或审核同意后到内江市民政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中心)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中心)终止时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经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报内江市民政局核准办理注销手

续,自内江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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