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训练】企业讲义破产法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讲义

•
•
(一)破产和解程序
• 3、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3)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 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 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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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 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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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 2、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 (1)并非所有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该直接退 出市场而被进行破产清算。 • (2)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3)有利于稳定就业、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权益。 • #案例: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 • (4)有利于维护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案例:全国首例破产重整案(北京仙琚医院有限公司从 被强制执行到申请破产清算到申请破产重整) • 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破产重整 坏事变好事
商法二
COMMERCIAL LAW
破产法讲义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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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 一、教材和参考书 • 1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 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 • 2 王欣新著:《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 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9月第二版。 • 3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教程》,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编:《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6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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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案例(续)
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余万元中,除去7万 多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0 多万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 借款就达人民币20多万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 人民币20多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运输企业的破产申请。
意。 3、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申请的受理(七天裁定) 2、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
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 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 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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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案例:
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 册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1993年10月,该企业与 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 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 不久,华卫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 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 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0月向法院申 请破产。
效力:对于全体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33
案例:
某市某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
其行使权利; 4.法院有可迅速判断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的可操作性标准; 5.立法宽严之度符合具体国情和社会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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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1、国有企业 企业经营不善 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非国有企业 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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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法 律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
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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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人任职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 通知债权人
(6)决议
• 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案例 •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精品约课束件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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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权人委员会 (新增内容)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
形。
•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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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识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破产申请人(领会)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
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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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处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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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
重整与和解的优缺点比较及选择建议
PART 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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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破产企业
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程序:破产清算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完成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PART SIX
申报内容:债权人姓名、住址、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申报方式:书面或电子方式
申报时间: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
申报效力:申报的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债务等方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程序:破产和解程序通常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认可等步骤。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则不得再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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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定义和目的
破产法讲义

1.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原因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②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
——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2)除上述一般原因外,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条仅仅针对重整)。
2.关于破产程序的提起①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②清算义务人只能提清算,不能提和解和重整;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能提清算转重整3.破产程序的相互转化①清算可以主动向和解、重整转化(消极可以主动申请转为积极);和解重整彼此不转;和解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积极则只能被动转为消极)。
②出资人的两个特殊之处——出资额须达注册资本1/10以上,只能提转换程序(清算转重整)③转化程序只能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旦破产宣告,则无法逆转。
4.重整或者和解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或者法院不批准,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将宣告破产(换言之,三个条件都满足,才会执行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否则,将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终局的兜底解决方案)。
5.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去留报酬法院定(22条、28条2款、29条),聘用员工法院批(28条1款);列席会议受监督(23条1款、2款),职务执行双报告1(23条)。
6.管理人责任:(1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受1双报告指的是管理人既要想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也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债权的种类是否不同、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商法学-破产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