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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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h
19
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h
12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h
13
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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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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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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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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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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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05.破产法PPT

-1— 6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 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破产法有狭 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以破产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后者除包括破产法典之外,还包括民法、商法、刑 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破产的法律规范。破产法 具有以下特征:破产法具有综合性。破产法是特别 法。破产法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
-1—
27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
可以责令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更正、补充。申请人逾 期未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期更正、 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次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 裁定形式驳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驳 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上诉期间为10日。
五、破产案件的裁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
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人 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驳回 破产申请;确认债权人的破产无效行为;认可和解申 请;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终结企业整顿; 破产宣告;清算组追索债务和财产中的争议及强制执 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
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 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 本生活需要。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
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 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 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 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破产法有狭 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以破产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后者除包括破产法典之外,还包括民法、商法、刑 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破产的法律规范。破产法 具有以下特征:破产法具有综合性。破产法是特别 法。破产法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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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
可以责令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更正、补充。申请人逾 期未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期更正、 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次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 裁定形式驳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驳 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上诉期间为10日。
五、破产案件的裁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
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人 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驳回 破产申请;确认债权人的破产无效行为;认可和解申 请;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终结企业整顿; 破产宣告;清算组追索债务和财产中的争议及强制执 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
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 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 本生活需要。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
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 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 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 PPT课件

1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 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 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 有表决权。
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 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 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 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 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一 重整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 受理
(一)受理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 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 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 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 有表决权。
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 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 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 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 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一 重整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 受理
(一)受理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 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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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12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13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17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18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14
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15
(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16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12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13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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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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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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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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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16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04
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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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01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4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3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编辑ppt
(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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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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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