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具体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而作的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切人对一切 人的关系”,实际就是指公民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具体法律关系有绝对权法律关系 和相对权法律关系的划分。
(3)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一致的,即有行为能力也就同时具有 责任能力。 2、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具有独立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①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18周岁以上、精神和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 相对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 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有一定的减弱、降低,因而其刑事责任也相应有所减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哥哥把弟弟打成重伤。。。。 邻居在虐待老人。。。。。
当我们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从法律关系下手。。。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年级思想品德复习教案全册

九年级思想品德复习教案全册第一章:复习导言1.1 教学目标理解思想品德复习的重要性。
掌握复习方法和技巧。
1.2 教学内容复习的目的和意义。
复习的方法和策略。
1.3 教学步骤导入新课,引起学生对复习的思考。
讲解复习的目的和意义。
分享复习方法和技巧。
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分享自己的复习经验。
1.4 作业布置制定个人的复习计划。
第二章:道德与法治2.1 教学目标掌握道德和法治的基本概念。
理解道德和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2.2 教学内容道德和法治的定义和内涵。
道德和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引入道德和法治的概念。
讲解道德和法治的定义和内涵。
分析道德和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举例说明道德和法治的应用。
2.4 作业布置列举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道德和法治问题,并思考解决方法。
第三章:公民与社会3.1 教学目标理解公民与社会的关系。
掌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3.2 教学内容公民与社会的定义和关系。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重要性。
3.3 教学步骤通过情景剧引入公民与社会的概念。
讲解公民与社会的定义和关系。
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重要性。
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举例说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应用。
3.4 作业布置研究一个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案例,了解其背景和影响。
第四章:个人与社会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掌握个人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4.2 教学内容个人与社会的定义和关系。
个人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4.3 教学步骤通过故事引入个人与社会的概念。
讲解个人与社会的定义和关系。
讲解个人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分享自己的个人发展经验。
4.4 作业布置制定个人的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和措施。
第五章:安全与健康5.1 教学目标理解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性。
掌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方法。
5.2 教学内容安全与健康的定义和重要性。
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方法和技巧。
5.3 教学步骤通过情景剧引入安全与健康的概念。
讲解安全与健康的定义和重要性。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婚姻家庭法第七章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应当根据 《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1、地域管辖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 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第一、离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第二、离婚的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 姻关系,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婚 姻关系。 第三、离婚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即离婚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 第五、只有夫妻双方都存活于世时才能办理离 婚。 第六、离婚是对有效婚姻的解除,必须以存 在合法婚姻为前提。
2、骗离婚问题。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 、骗离婚问题 为了自己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 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 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 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离 婚行为。其特征如下: 1 (1)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但又故意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目的不是真 离婚。使对方处于受蒙骗的状态,确信 离婚不过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 同意离婚。
3.破裂主义离婚 这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 无法维持共同生活的状况为理由,而提出离婚请 求。 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70年代,英国、法国、 德国、瑞典等西方主要国家都进行了离婚姻法的 变革。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再列举有责主义的离 婚理由,代之以婚姻破裂即可离婚的规定。离婚 制度的功能不再是制裁、惩罚有过错方。对于那 些已经无可挽回而破裂的婚姻,即使双方都没有 过错,也可以获准离婚。离婚——通过对事实上 已经破裂婚姻的解除,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摆脱已 经陷于因境的婚姻的困扰,及时寻找和组织新的 婚姻,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概述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包括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的开始1. 继承的开始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才正式开始。
2. 继承的开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必备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合法的继承权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有合法的继承权人存在,才能开始继承。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四、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六)侵占、抢夺、毁灭遗产;(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2. 继承权的丧失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自继承权丧失之日起,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遗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引论 (5)第一节法学 (5)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6)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9)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3)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8)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1)第二节法律原则 (23)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第一节法律行为 (25)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3)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第七章 经济法律行为
市场消费行为 市场消费行为
消费是推动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及市场平稳运转的主要 动力
消费有三个基本要素:1、目的终极化;2、决策自 主性;3、消费行为的公法性 [弱势群体的保护]
经济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规 制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成为现代政府固有的经济职 能之一
给付行为
主要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一方向他 方交付一定的财务,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 务等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的本质属性:直接性、微观性、强制性
内容: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等 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行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为、反 倾销反补贴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立足于国家整体的社会、经济目标,性、专业性、政治性
内容:计划、财政、税收、预算、金融监管、产业调 控等
第七章 经济法律行为
主要内容
基本法律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 市场竞争行为 市场消费行为
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行为
市场规则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基本经济行为
指企业,社团,个人等社会经济基本活动主体所从 事的一切与经济相关的行为。 包括:
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 指向的直接对象是特定财产 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行为 指向对象是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 提供劳务的行为 按特定要求提供的劳力和智力活动 其他经济行为 如公司设立,登记,开业,营业,停业,解散,清 算等行为
市场竞争行为 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具有对抗性、逐利性和风险性 竞争是两个以上交易地位相同和利益相斥 两个以上交易地位相同和利益相斥的主体,为争夺 两个以上交易地位相同和利益相斥 市场(交易机会、利润),向交易对象提供交易条件的活 动,后果是优胜劣汰 经济法要求竞争的强度、力度、范围、方式和途径具有合 法性与合理性: 1、经济运行中的竞争模式为有效竞争 2、竞争手段应集中体现为合理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和创 新竞争 3、应当有良性的竞争进入和退出机制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无处不在。
从委托他人帮忙购物,到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商业交易,代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运转。
而《民法典》第七章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代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使得被代理人能够借助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同时也为代理人的行为划定了边界和规则。
代理的类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比如说,您因为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去购买一件心仪的商品,于是您委托朋友按照您的要求去购买,这就是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的民事事务。
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如果超越了代理权限,其行为就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代理行为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再比如,在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一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同时,代理人也有权利要求被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本章思考题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思考题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思考题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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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 、 2、目的 、 3、认知能力 、 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的分类 、 (1)个人行为 ) (2)集体行为 2) (3)国家行为 ) 2、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的分类 、 (1)单方行为 ) (2)多方行为 )
3、根据主体实际参与的状态的分类 (1)自主行为 (2)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的分类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2、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的分类 (1)公法行为 (2)私法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 作的分类 1、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1为的主从关系 、 (1)主行为 ) (2)从行为 )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 、 义的行为。 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性。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 、 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 志性。 志性。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 、 (1)身体行为 ) (2)语言行为 ) ①书面语言行为 言语行为(口头语言) ②言语行为(口头语言) 2、手段 、 3、结果 、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 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如 遗嘱、遗赠、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 处罚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 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 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 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 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 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 (1)表示行为 ) (2)非表示行为 ) 2、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1)要式行为 ) (2)非要式行为 ) 3、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 、 (1)完全行为 ) (2)不完全行为 )
动机,即直接推动人去行动, 动机,即直接推动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 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目的, 目的,即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 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第六章
法律行为
内容提要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为的结构 3、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 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 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效果的行为。 (或法律行为是涵括一切有 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 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 成立的法律行为。 成立的法律行为。
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 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 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 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 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 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 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 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买卖行为。 买卖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 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 果的行为。 果的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 指以积极、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 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 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行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 指以消极的、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 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