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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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在这些发展中,各地区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公司,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公司运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

例如一些合同问题、侵权责任问题等等。

当然,除了公司之外,还有许多的私人企业,其中较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

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加。

下面我们将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一,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于学校而言,学生是最主要的教育对象,对于学生而言,学校是最主要的学习场所。

这样一来,学生和学校两者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变得十分尖锐。

其实不仅仅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矛盾,就连学生和老师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对于教师的工作抱有不满意的态度,他们认为教师的劳动不值钱,教师也不被人尊敬,所以教师的待遇也得不到保障。

而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的精神压力也比较大。

总而言之,就是有人对教师的不信任感和不尊重感日益加剧,造成了恶性循环。

从民法上看,学校和学生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他们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虽然说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学校的管理机构比较多,而且组织形式较为复杂,不像普通民事主体那样简单,所以导致了学校在处理一些事件时受到限制。

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某学校向全国招聘教师。

若某教师报名应聘了该学校,则就被视为该学校的员工。

但是如果这个教师不愿意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那么他仍然是自由身,可以去寻找其他学校工作。

这样看来,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无法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那么该学校就有可能违反一些义务,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所以说学校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管理学生,否则该校很难得到更好的发展。

如果学校在平时注重与学生交流,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让学生成为学校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精选文档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精选文档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精选文档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一、现代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综述(一)法治化管理的概念与管理内涵1.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有多重的含义:①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强调人权、平等、文明、理性、秩序和合法性,其最终目标就是自由和人权。

②国家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就必须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治。

③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保障自由与人权方面。

④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的社会制度都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⑤国家司法独立。

2.法治化管理的内涵。

法治化管理一般指高校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三方面的管理行为。

学校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大学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

新形势下,高校管理的范围一般分为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两方面。

内部管理主要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对大学生在校内的管理等事务。

外部管理主要是指学校与国内、国外各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对学校周边环境(包括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相关对象)的管理。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要建立规范有序的高校校园秩序,作为高校的主体,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最为重要的工作。

(二)法制化管理的意义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保证学校对大学生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人权与自由的保障,更是高校顺应时代发展,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高校实施学生管理法治化,明确定位了高校学生管理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关系,确定了大学生的权利范围以及大学生的法律保障,这是高校管理的一大进步。

教育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法治、权利、民主是当前的时代主题。

在高校管理中确定了大学生的法律权利,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益的现状分析(一)学校单方面制定霸王条例,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公立高校公立高等学校指由各级政府及公共组织(如国营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管辖和提供经费的高等学校。

收费一般低于私立高等学校,有的实行免费,在多数国家是高等教育系统的主体1。

1.当前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几种观点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徐显明教授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一是宪法权关系;二是行政权关系;三是民事权关系。

宪法权关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行政权关系指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不平等的隶属关系;民事权关系指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关系。

蒋少荣根据学校的性质和教育层次的不同,把公民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种: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国家举办的义务教育中;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一般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之间。

三是合同性法律关系,发生于公民与学校平等的一种契约2;邓姗姗、李文在《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分析》一文中将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归纳为:1。

伦理关系说。

认为“师生如父子”,高等学校处于代理学生父母的的法律地位,拥有对学生较大的管教权;2。

契约关系说。

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司法上的契约关系;3。

消费者保护说。

主张学生只是高等学校特殊的消费者,因知识消费特殊性处于被动地位,需特别保护;4。

特别权利关系学说。

高等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学生有概括的命令强制的权力,学生有服从的义务。

3上述关于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虽侧重点不同,提法不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所谓的行政权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或准行政法律关系,这里统称准行政法律关系;二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基于平等地位、可以经过协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上述的民事权关系、合同性法律关系、契约关系。

消费者保护说把高等学校看作提供知识和技能的“厂商”,学生被看作消费者,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像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种关系指的还是民事关系。

大学生在校权益法律保障

大学生在校权益法律保障

浅析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摘要:大学生的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关系到大学生切身的利益和其以后的发展。

同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有助于我国高校教育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大学生在校的权益,缓解大学生与高校的矛盾和争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对在校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的探讨,首先应当梳理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

充分认识二者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其次,只有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界定大学生在校权益的内涵以及大学生在校权益的特点。

最后,以大学生这一主体在权益享有的特殊性为基础,构建对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在校权益大学生高校一、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梳理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首先是科学界定大学生在校权益的问题。

而如何界定大学生在校权益,必须理清大学生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

只有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更为科学的探讨大学生在校权益及其特点,进而为大学生在校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分析路径。

关于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够普及和深入,而国外经过长期的研究形成如下几种学说:关于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最早的学说是“特别权力关系说”。

这种学说曾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关于界定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导学说。

所谓特别权力关系说是指在特定行政领域内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对与其有较强依附性的相对人有概括命令强制的权力,而相对人却只有服从义务的特殊关系。

具体到大学生和高校的关系上,学校对学生是一种命令性的权力,而在校学生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凸显出对权力服从的特质,这种理论把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强调为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一般情况下应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高校出于教育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而无需具体法律依据,学生对学校的权力行使,不得提起诉讼。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作者:童巧珍来源:《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08年第03期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当前高教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社会的推进。

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大大的增强,用法律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简单探讨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对学生行使权力。

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首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给予概念的界定,高校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其面临的任务和特点,为保障办学活动能够依据其自身特点和内部客观规律的要求,排除外界非正常的干预,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必须具有的独立的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

[1]从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到我国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历经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但是目前高校与学生的纠纷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高等学校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这是决定高校与学生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种是民事关系的主体。

综观海外各国,大学的行政色彩相当明显,在英国,如果高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是英国行政法上的公法人,也就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

在美国,由于公立高校毕竟是由政府所设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理所当然要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约束。

而在法国,公立高校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归属于“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是指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独立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

[2]德国则将学校作为公营造物来看待,其管理是典型的行政管理,使用者若受侵宪,应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我国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享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位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

第四节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181206-)doc

第四节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181206-)doc
学生的地位如何?
2.学校的行政权力问题。招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权等。属于公共管理权。
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学校与学生是上下级不对等的行政关系。
2.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受理案件:
一体化电子教案
教学过程
教学课堂组织
时间分配
一、导入
学校管理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案例:视频5分钟。
引导学生关注、重视
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学生家庭之间的纠纷有哪些?如何避免?碰到了如何处理?
二、新课
板书课题: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概述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探讨。从幼儿园到大学,学校的地位是不同的?同学们则么看?学校是民事主体,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规定内容。
(1)因招生录取而引起的纠纷
(2)因学校学生处分权而引起的纠纷
(3)因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而引起的纠纷。
三、小结。
行政管理无小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一定处理好。学校品牌。学生有情有义。
四、课后反思
集体讲授
思考:个别提问
鼓励
导入5分钟
新课20分钟
自学15分钟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学校权力法律关系[论文摘要]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文章认为:高校与大学生关系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与权力法律关系,它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双重法律关系。

高校要尊重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的权利。

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延伸,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无须通过法律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高等教育也拉开了体制改革的大幕,这场改革延续至今。

高校与大学生关系不可避免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一种法律关系,两者关系的法律化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脱计划经济对高等教育影响的必然结果,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对高校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

高校与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确定学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的前提。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何,成为巫待解决的问题。

一、学术界关干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辨析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争论较多,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1.持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与学生的行为均受符合法律规范的双方各自利益意愿约定的约束,即合同的约束。

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平等、有偿为原则的社会关系,而通过对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会发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学校为了教育活动的更好开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学生更多的是服从;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调整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可能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但这种关系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教育活动本身所必须的,其仍属教育社会关系;如果是相对独立的,则完全归属民事活动。

试论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与的规章制度、规定学生组织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 、明确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高校管理 ;参与权 ;行政法 中图分 类号 :G 4 文献标 识码 :A 67 文章 编号 :17 1 1 ( 0 0 3— 0 8— 4 6 1— 6 0 2 1 )0 0 4 0
2 纪 以来 ,特 别 是 二 战后 ,随着 行 政 民主 O世 和人权 理念 的推进 和深入 ,学生参 与高 等教育 管理 作 为一种 教育理 念逐 渐被越来 越 多的人所 接受 ,高 校 也不 断朝着接 纳学 生参 与管理 的方 向发 展 。在 我 国 ,随着 “ 依法 治 校 ” 和 “ 以学 生 为本 ” 等 理 念 的不 断推 广 ,高 校管理 中 的 “ 学生 参 与权 ” ( 以下 简称 “ 生参与 权 ” 近年来 也逐 渐进 入 人们 的视 学 ) 野 。但 是 ,学生参 与权 是一种什 么性 质 的权 利 ,其 关 系 ,离 校 时 主 要 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J 。第 三 种 , 多 重法律关 系论 。如认 为 ,虽然学 生所交 纳 的学 费
学生参与权的权能主要涉及学生参与权权能如何赋予以及学生参与权的行使范围和程一学生参与权权能的赋予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且这里的法律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呼吁性文件否则权能的实现就会成为纸上谈兵
现代大学教育
2 1 年第 3 00 期
试 论 行政 法视 野 下 高校 管理 中的学 生参 与权
第 四十一条 规定 : “ 校应 当建 立 和完 善学 生 参 与 学

高校 是依 公法设 立 的承 担高 等教 育职 能 、享 有

定 公权 力并 能独立 承 担法 律责 任 的公 法 人 ,因而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评析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评析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之间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

依法评析这些法律关系间的内在联系,明确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平衡教育权力与受教育权力的张力,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学说评析(一)特别权力关系学说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主张这种关系有如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管理关系,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领域。

这种关系在法律关系之外,不适用于法律关系的所有原则,不受外部司法的干涉。

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可以用来说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高校教育权力的运行状况,现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市场经济要求主体权利平等,学校的教育权力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应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治国要求有权力就应该有救济,当学生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当提供救济途径。

随着宪政理论、人权保障和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理论界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了区分。

德国行政法学家乌利将学生与公立学校之间的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他认为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构成基础关系,如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而管理关系中的命令不属于行政行为。

基础关系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法院有审查权限,可以提起诉讼。

为容易区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重要关系与非重要关系。

只要涉及重要关系的事项,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规定,而不能让行政权自行决定,而且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高校的部分特别权力也应受到法律的审查,以便监督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学说评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单位法人,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或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进行管理,行使行政主体的管理职能。

学校的管理权力,有的认为是行政职权,有的认为是行政公权力。

学校行使的这些权力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具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符合行政行为效力的构造和形态,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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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 行政法视角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行政法视角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分析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得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理论界众讲纷纭,争论不休.比较统一得观点大概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综合性得法律关系、专门权力关系、具有专门权力因素得公法关系、契约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我比较赞同综合性法律关系得观点,即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在不同条件下会形成不同得法律关系,要紧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内部治理关系等.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得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得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得行政法上得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并有权行使行政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得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原本不享有行政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为了实现教育行政治理得目得,全面进展高等教育事业,更好地爱护大学生得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高校享有一定得行政权,这类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学位治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治理若干规定》等.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得教育行政权时,其身份属于行政法上得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时,高校以自己得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产生得法律责任由高校自己独立承担.

在行使教育行政治理权得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WcOm高校具有治理权、指挥权、教育权和依法为学生服务得职责,学生则享有辩论权、陈述权、听证权、知情权及救济权等,同时承担着服从、同意等法律义务.高校和学生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作为高校享有更多得权力,学生则承担着比较多得义务,高校和学生之间形成治理与被治理、教育与被教育、服务与被服务得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得内容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得行政法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律关系,其内容要紧是围绕教育行政权力得行使过程中所产生得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高校享有得教育行政权以及和教育行政权相关得行政权力要紧包括对学生得招录权、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得权力、发放报到证书得权力、对学生得处分权、奖励权、学费得减、免、缓交权以及依照国家政策得各种困难补助权、奖学金得评定及发放权、评优选干得权力,还包括组织安排考试得权力,决定补考、免考、缓考、重修、留级等权力,决定延迟毕业得权力等.这些权力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职责,学校必须依法、合理行使这些权力和职责,才能实现教育行政治理得目得,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在高校行使教育行政治理权得过程中,大学生处于行政相对人得法律地位,更多得是履行同意和服从得义务.同时也享有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救济权、听证权和举证权、托付权等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得现状分析 从上面得分析能够看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享有更多得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得主导地位,大学生则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现行救济制度存在一定得缺陷,大学生得合法权益非常容易被侵犯,而且往往得不到有效得法律救济,不利于高等教育得健康进展和大学生合法权益得有效爱护.

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治理者和教育教学活动得组织者,其有权制定政策,作出决定.在实际治理中,学生得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寻求法律救济,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一部分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不受理.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得申诉制度在制度得设计上存在缺陷,难以令人信服,当学生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或其他处分处理决定时,非常少有人选择通过申诉途径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学校作出许多决定时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在毫不知情得情况下作出,缺少调查、讨论、听证和公告等民主程序.这些咨询题得存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得缘故:

首先,大学生行政法律意识不强.许多大学生不明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自我爱护,对学校得处理结果纵然不能同意,又不明白如何处理,只能忍气吞声,被动同意.

其次,学生思想观念落后.一些学生认为状告学校不仁不义,同时还有畏惧心理,认为学校处于强势地位,告也会失败. 第三,现行申诉制度存在缺陷.试举一例讲明,《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治理规定》)中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得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条尽管规定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得组成人员,但关于组成人员得比例、人数没有作出具体得规定,关于委员会得表决处理形式,表决方式、各部分组成人员得地位、遵循得原则等都没有具体得规定.这种情况极易造成领导一言堂,其他人只是点缀和陪衬,非常难有一个公正合理得结果.

第四,对高校行政行为得认识存在较大得分歧,成为法律救济得瓶颈.这也是目前造成大学生权利爱护困难得全然缘故.有人认为高校做出得行政行为有两类: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有对学生得招收录用行为、毕业证学位证得发放行为等,而内部行政行为包括对学生得处分及处理行为,考试治理、学籍治理行为,奖励行为及其他行为.学生对外部行政行为不服时,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关于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通过申诉解决,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学生治理规定》也作了如此得规定.

第五,缺乏具体得法律规定,各地执法不一.现行得《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关于高校得行政行为都没有作出具体得规定,造成各地法院执法不一致.同样得案件,有些地点得法院受理,有些不予受理,给学生维权造成一定障碍.

三、行政法律规范中大学生合法权益法律爱护得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得法律意识,树立积极维权得思想 首先,对在校大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得宣传教育,使学生建立起差不多得法律知识结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次,熟悉自己在大学时期得角色和地位.大学生身份是学生,是受教育者,学习知识同意教育是其全然任务.同时,大学生得身份不同于中学生、小学生,在其考入大学以后,户籍转入学校,农村户籍变为城镇居民户籍,实行统一治理.同时具有一定得特别资格,往常为国家干部身份,现在在就业、公务员招考、各类国家资格考试等方面都有学历和文凭得要求,因此,大学生和学校之间得法律关系是综合得,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内部治理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同得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具有不同得法律地位,享有不同得权利和义务,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分清属于哪种法律关系,自己具有哪些合法权益.最后,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爱护自己.在大学学习期间,当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得行为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协商、调解、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二)提高高等院校得行政治理水平,强化教育服务功能 首先,严格依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得教育行政权,提高行政治理能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其在教育行政权得行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得范围、形式、时限及步骤行使行政权力,保证做出得行政治理行为合法、合理,严禁滥用职权、越权行政.其次,强化教育服务功能,实现高等教育得本质和社会效果.作为教育机构,高校应做好传授知识,教书育人得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起服务学生、为学生负责得意识和教育理念.第三,提高教育行政治理人员得业务素养和工作水平.狠抓业务,加强培训,严格要求,科学考核,实行绩效治理,提高教育行政治理人员得业务素养和工作水平,保证行政治理和服务工作质量.第四,建立和完善规范得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高校应建立独立规范得教学、治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减少工作中得失误.制定相应得过错追究机制,增强工作人员得责任心,提高行政治理效果.

(三)修改完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对有关机构和程序作出明确得规定

首先,明确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生代表、教工代表、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得人数,组成人员中各部分人员所占得比例及产生得方式.处理申诉得原则以及处理学生申诉得具体程序,具体包括各部分人员在处理申诉中得地位、意见或观点得效力,拟被处分学生得陈述和辩解权利、行使得方式,表决得方式等.其次,将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得处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理申诉得机构,机构得人员组成,处理申诉得步骤与方式,处理结论得形式与内容以及如何答复等.

(四)界定并规范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行政行为得救济途径 在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形成得行政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内部行政行为?哪些是内部行政行为,哪些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目前尚难有定论.为了更好地爱护大学生得合法权益,维护其切身利益,立法上可先作一些过渡性得规定.初步得考虑为:首先,将妨碍学生差不多权利、实体权利或使其权利义务产生全然性得重大变更得行政行为,直截了当规定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受案范围之中.这类行政行为包括:拒绝录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行为.其次,分时期进行《行政诉讼法》得修订工作,将重大得教育行政行为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得受案范围.对大学生重大合法权益得爱护咨询题得处理结果会直截了当妨碍高等教育得健康进展和社会得稳定,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范与完善.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截了当规定条件还不成熟时,实践中先进行积极得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关得司法解释.最后,对其他行政行为,如违法、违纪得处分行为,行政奖励行为等,仍按修订完善后得申诉程序处理,以便快捷、及时爱护大学生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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