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7•【文号】公通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的实施,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0九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但不得减少或者修改文书要件。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1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5.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道路,行政处罚•【案号】(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5.09.10裁判规则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基本案情:原告贝某某诉称:其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
所以,其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
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
贝某某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海宁交警大队辩称:行人已经先于原告驾驶的案涉车辆进入人行横道,而且正在通过,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成违法。
对贝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贝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贝某某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道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系统设计解决方案系统开发商:成都世帆科技有限公司网址:2016年6月6日1、项目概述1.1需求分析在全市建设统一、规范的交通综合执法文书制作系统、网络办案系统,为交通执法部门的案件处理提供标准的处理程序以及为执法单位的公文处理提供极大的方便;集中存放和管理全县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为外勤执法人员远程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向公众全面公开各类交通执法信息和数据,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将市县级执法单位、基层执法单位的日常工作纳入到交通综合执法系统体系中,外勤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开展远程执法检查工作,内勤人员通过系统完成行政处罚流程。
基层执法部门使用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情况可分为以下两大类,案件处理和远程执法,案件处理相关业务:包括案件登记、案件调查、处罚决定等案件处罚流程,听证通知、听证会议、听证结果等案件听证流程等。
远程执法相关业务:在线查询、离线查询、车牌识别自动查询等。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建设应该是开放的、长期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随着交通管理机构改革的深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方式多样化、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决定了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是一个不断扩充不断完善的系统。
本期项目交通综合执法系统只完成公路路政综合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及网络办公。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通过在执法车辆顶端安装高清晰半球摄像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角度采集视频和音频信息,在车载硬盘录像机保存纪录的同时可通过电信、移动4G无线传输至监控指挥中心。
系统还配备了车辆动态监管卫星定位、远程指挥操控、语音对讲、远程配置设备、车辆轨迹回放等多项功能,完全满足行车状况下全天候执法取证工作的需求,为有效处置各类公路突发事件、规范公路日常巡查行为打下基础。
1.2系统特点本系统在设计开发时,就与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路政处、运管局、法规处、执法支队、执法大队一线的执法人员等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特别是路政业务部分既参考了交通部的一些文件与法律规定,又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综合执法文书格式、同时执法文书模板可以随时更换。
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

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1.引言交通运输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问题也随之增多,诸如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中包括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本文将针对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展开深入分析,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一程序。
2.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概述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简化的行政处罚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超速、闯红灯等,目的在于提高处罚效率,减轻司法压力,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
具体的行政处罚案卷包括了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内容。
下面将对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进行具体分析。
3.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分析案卷编号:2021001被处罚人尊称:张三违法事实:在XX路口闯红灯证据:1、交通监控录像;2、现场执勤交警证词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处罚决定:罚款100元案卷备注:过错认定清晰,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对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案卷中对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内容都有详细的描述。
这种规范的案卷样本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也让被处罚人了解到自己所犯的错误。
案卷备注中也指出了过错认定清晰,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总结及个人观点通过本文对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程序的程序规范性和公正性。
简易程序的实施,既提高了处罚效率,又减轻了司法压力,更好地维护了交通秩序。
作为司法管理的一部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的完善和规范,对于维护公共秩序,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就个人观点而言,我认为交通运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样本的规范化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但是,有公安部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运输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为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行业施以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从而帮助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以及处罚依据,为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形和具体违规行为,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暂扣车辆或船只、行政拘留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强化管理制度,并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规意识。
四、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根据超速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括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等。
2. 醉驾:醉驾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将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3.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乘车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将面临罚款或扣分处罚。
4. 违规载货:对于货车等运输车辆超载或超限违规载货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5. 船舶违章行驶:根据《水路交通安全法》,船舶违规行驶将面临罚款、扣证、停业整顿等处罚。
6. 航空违法行为:对于航空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将面临罚款、禁飞等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相关执法机关应当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其次,要依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决定;最后,要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发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违章复议流程
违章复议流程
违章复议流程是指,当个人或者企业因交通违法行为而受到交通行政处罚时,可以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一般来说,违章复议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出上诉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申请,也可以将申请书寄送到政府部门的邮箱中,供政府审查。
2.审查申请书。
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政府部门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通知复议结果。
如果政府部门决定予以受理,则将通知当事人复议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出席复议环节。
4.复议环节。
复议环节是指复议机关会集中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及复议申请书等信息。
复议机关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变更原行政处罚作出裁定。
5.复议结果通知书。
复议机关会向当事人及行政机关发放复议结果通知书,除明确裁定结果外,还应通知当事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6.依法执行复议结果。
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必须按照复议机关做出的裁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
总之,违章复议流程是一种比较正规的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申诉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为政府的行政处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准则和监督机制。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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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200元以上罚款)
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
录入提取违法信息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
施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到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
大队违法处理室工作人员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
人拒绝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书面告知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
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级公安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请领导审批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 将违法信息录入数据库 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对当事人的合法物品予以发还 对单位处罚1万元以上,个人处罚2000元以
上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其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公安机关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并
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
选择强制措施依据
根据违法情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案件简易程序处理流程图
的简要说明和法律依据
说明:
1、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
着装,佩
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在规定辖区执勤,
对违法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
2、发现违法驾驶员后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3、利用随身携带的驾驶员、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警务通)对违法驾
驶员的驾驶证、车辆信息予以核实;
4、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
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和处罚无异议的,制作处罚决定书,由被
处罚人签字,告知其缴纳罚款的时间地点以及责任和后果;被处罚人
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
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
6、《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交通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理流程图
的简要说明和法律依据
说明:
1、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
着装,佩
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在规定辖区执勤,
对违法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
2、发现违法驾驶员后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3、利用随身携带的驾驶员、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警务通)对违法驾
驶员的驾驶证、车辆信息予以核实;
4、根据违法情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
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
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5、制作《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通知书),
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到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
理;
6、大队违法处理室工作人员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询问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询问、签名或者
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书面告知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
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7、报请领导审批后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
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同时将违法信
息录入数据库,由被处罚人到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返还被扣物品。
8、对单位处罚1万元以上、个人处罚2000元以上罚款和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的,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
6、《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