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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动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理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理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理应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理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实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务的原则,严禁有偿调整机构编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编、超职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健全组织架构。

第二章机构编制审核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由单位提出,并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应包括机构改革的理由、目标、、调整范围、调整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后,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实施后,应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调整情况。

第三章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岗位设置,并根据岗位需要配置专业技术职务和普通岗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应按照法定职责和职位要求进行招聘和选拔,任职资格、程序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的选聘、任用和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构编制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超支、挪用。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超编、超职数的事业单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减少编制、撤销职数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业单位,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赋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申请表2.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审批表3.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实施情况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依法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苏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人事厅,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职能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职能划给省教育厅。

(二)划入的职能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重点调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2.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工作,职称考试方面的考务工作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等事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苏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2008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苏办[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

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范本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人员稳定性,特制定本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编制岗位设置与轮岗流动1. 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工作量来确定,确保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 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编制岗位的轮岗流动,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并保障各个岗位的工作效率和空缺问题。

第三章编制岗位的申报与审核1. 编制岗位的申报应由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明确说明岗位的职责、要求和数量等。

2. 上级部门应对申报的编制岗位进行审核,并按照编制管理政策的要求,进行评估和批准。

3. 事业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编制岗位进行相关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确保编制岗位的有效运作。

第四章编制岗位的调整与变动1. 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的调整应经过合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2. 编制岗位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工作需要的变动、岗位需求的调整和单位内部编制规模的变化等。

3. 编制岗位的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文件以供审查。

3. 对于编制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有的编制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 上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3.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管理部门所有。

本办法所述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本,仅供参考,并非具体的法规或政策依据,具体事项请依法依规进行。

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三章动议第四章论证第五章审议决定第六章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规范全省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前列为目标,以推进全省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机构编制、优化协同高效、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五条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党委领导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地区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党委的工作机关,为编委的办事机构,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四)加强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

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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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编辑本段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还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关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编制员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建议;(二)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具备资格、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可以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规格确定,应当符合其自身特点;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可以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规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量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置内设(分支)机构,并确定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并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举办单位共同设立的,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举办单位和各举办单位的管理权限;属于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委托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一)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调整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二)调整的建议;(三)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一)上级决定撤销的;(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六)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满十二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二)撤销的方案;(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报告、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编制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事业编制的地方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二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

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事业单位编制及其使用现状;(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三)调整的方案;(四)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回。

第二十七条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调剂所属事业单位编制。

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得超出核定的事业编制。

编辑本段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除机构编制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条件。

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以及内设(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副厅级及其以上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分支)机构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的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及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在限额及总量内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所在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冠行政区域名称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使用“江苏”字样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需在“江苏”后冠“中国”、“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编辑本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的协调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岗位、配备人员、核定工资和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均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手续。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依法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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