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规章规章制度
医院医保刷卡规章制度

医院医保刷卡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保刷卡的使用,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现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院医保刷卡是指患者使用医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一种方式。
所有住院患者
和门诊患者在医院就诊时需使用医保卡刷卡结算。
第三条患者使用医保卡结算时,需按照以下规定操作:
1.提供有效的医保卡和身份证件;
2.确认医保卡信息无误后,进行刷卡结算;
3.患者需自行支付医保不报销的部分费用。
第四条医院医保部门有权对患者的医保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如发现不当使用医
保卡的情况,将按照医保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医院医保部门应定期对医保刷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医保资金的安
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医院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刷卡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
知识水平,确保医保刷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院医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刷卡的管理制度,包括刷卡结算流程、责任分工等
内容,确保医保刷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医院医保部门应建立医保刷卡使用记录,包括患者信息、结算金额等内容,确保
医保刷卡的使用情况可以追溯和核查。
第九条医院医保部门应积极开展对患者的医保刷卡使用情况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患
者对医保刷卡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医保刷卡的规范和便捷使用。
第十条医院医保部门应定期对医保刷卡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保
障医保刷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本规章由医院医保部门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医保中心规章制度

上海市医保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上海市医保中心是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上海市的医疗保险工作。
依法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上海市医保中心的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实施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上海市医保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行使职能,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上海市医保中心设有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六条上海市医保中心设立办事处和业务科室,具体职责由规定人员担任。
第七条上海市医保中心遵循依法、科学、公平、效率的原则,保证医保工作的公正、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八条上海市医保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内部工作和外部服务都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九条上海市医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维护医保中心的形象,保护医保机构的荣誉。
第十条上海市医保中心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责任及时向医保中心更新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进行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医保中心投诉举报,医保中心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保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医保政策,自觉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应当珍惜公共资源,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如有不符合参保资格或不按规定参保的情况,医疗保险中心有权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三条下列行为构成医保违法:1. 虚构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账户密码等信息的;3.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医疗服务或者销售虚假药品、医疗器械的;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对医保违法单位的处罚: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 暂停或者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3.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医保违法个人的处罚: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医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医保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询问违法嫌疑人;2.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3.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4. 通知金融机构冻结涉案资金;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医保违法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申诉与复议第九条当事人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公正、及时地进行审理。
药店医保规章制度

药店医保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药店医保业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店医保规章制度。
二、医保业务管理1. 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按照医保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2. 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医保业务,对工作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医保规定。
3.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制度,定期核对医保药品目录,确保药品信息准确无误。
4.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价格政策,确保药品价格合理,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5.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结算制度,确保医保结算及时、准确。
6.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参保人员管理1. 药店应设立参保人员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保服务。
2. 药店应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真实。
3. 药店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购药规定,不得为非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
4. 药店应尊重参保人员的隐私,不得泄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四、药品管理1. 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药品质量安全。
2. 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药店应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五、监督检查1. 药店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对医保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 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医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药店医保规章制度的行为,药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药店医保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药店医保规章制度由药店负责解释。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保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和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医保服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享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倡导诚信互助、理性用药、合理就医、预防保健的理念,通过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参保人员需求和医保服务资源有效对接。
第四条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医保机构、医务人员、参保人员等各方面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医保服务追责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保服务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医保服务内容第五条医保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就医指导:医保机构应提供就医咨询、疾病诊疗、用药建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就医难题。
(二)医疗费用结算:医保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情况,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用药管理:医保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审查和控制,推广合理用药理念,减少药品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健康教育:医保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医保服务评价:医保机构应加强对医保服务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调整、改进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保服务内容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保障政策要求,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七条医保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细则,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医保服务机构第八条医保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设立,具备相应的医保服务资质和条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保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障医保服务的正常运转。
医保稽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稽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缴费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稽核;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稽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稽核部门,配备必要的稽核人员。
第五条医疗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二)具备一定的医疗保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核工作。
第三章稽核程序第六条医疗保险稽核人员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稽核。
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二)缴费单位是否合规申报医疗保险费基数;(三)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者是否符合条件;(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是否合规;(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七条医疗保险稽核人员在进行稽核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缴费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医疗保险费缴纳有关的资料;(三)对缴费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四)对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者进行核查;(五)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条医疗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将稽核结果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稽核结果进行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医疗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6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一)机构管理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2)是指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滥用或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的财务安全和透明。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八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等。
第九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待遇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建立健全申请、审核、支付等程序,确保待遇的公平和合理。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医疗服务、药品服务、结算服务等。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服务应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服务的合法和合规。
第五章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待遇的公平享受。
具体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等,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四篇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四篇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诊所医保规章制度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 1. 医保病人床位费按各级医保规定标准进行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管理,超标准部分病人自负。
2. 医保办管理人员根据医生填写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意见。
3. 医保办管理人员对住监护病房时间超1个月的病人应经常与主管医生沟通,询问是否仍符合医保规定。
如不符合应及时转出监护病房,对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监护病房床位费及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支付。
4. 医保病人不得挂床住院,对住院天数超30天以上的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应经常与主管医生沟通。
同时告知住院病人。
5. ICU病房医保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的危重病人:(1)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竭;(2)严重创伤,各种复杂大手术后及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需要监测器官功能者;(3)心脏复苏后;(4)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者。
医保入出院登记制度1. 医生开出住院许可证后,病人在医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管理人员根据规定认真查阅门诊病历,对入院指征及病种进行审核并登记。
2. 参保人员急诊或在非正常上班时间住院治疗的,办理住院手续的收费处工作人员及主管医师负责告知病人/家属次日到医保窗口补办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 管理人员在做好审核登记后向病人发放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4. 主管医生务必做好医保病人的身份核对工作,医保管理人员每周定期下病房对医保病人身份进行抽查核对。
5. 主管医师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根据病情及出院带药的规定,开具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并对病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再次审核。
对代管出院病人按各级托管单位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加盖发票审核章并签名,告知病人带上报销需用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医保办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医保办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根据有关医保文件精神,严格掌握医保病种范围和用药范围,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的医疗保证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5、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保证工作序的运行。 6、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6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8 、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9 、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10、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 、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 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职责 1、熟悉并管理全院医保网络系统和通迅线路的分布,熟练掌握全站医保计算机设备的运行状态。能排除一般故障。对重大系统故障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并如实记录。 2、负责医保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定期对主机系统资源和数据库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并对病毒做好预防措施。 3、认真学习医保各项规定,熟练使用应用程序,经常对目录库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维护。 4、对新增及有疑问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作上传处理,由医保管理中心统一进行控制。 5、定期向医保管理中心上传药品和诊疗项目库,以便进行核对。 6、负责对医保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培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门诊刷卡工作人员职责 (医保管理部分) 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 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 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 4、工作期间不允许其他非操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正确的进行计算机操作。 5、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医保与非医保收费金额,并将收费及时解交银行。 病历管理制度 一 、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六、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