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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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空间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挑战

浅析网络空间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挑战


网技 术 起 步 较 晚 , 在 互 联 网技 术 开 发 和 利 用 上 属 于 发 展 中 和 非 优 势国家 , 网络 自治能力不足 。 . 结合上述分析 , 笔者认 为在如何确 定管辖权 的问题 必要 考虑 到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 在 争 夺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同时 确 定 管 辖 权 时 也 要 兼顾 国际本位 , 妥善解 决管辖权难 以确定 的困惑帮助保护 国家利 益 和 当事 人 的利 益 。 例如 2 0 0 1 年《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案件 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涉及域名 的侵权 纠纷 案件 ,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 地的 中级 人 民法 院管辖 。对 难 以确 定侵权行 为地 和被告住所 地的 , 原告发现该域 名的计算 机终 端等设备所在地可 以视 为侵权行 为地 。此处认定管辖 的重点 在于 侵权行为地 的认定 。而结合上面论述提到 的便利诉讼原则和 意思 自治 原 则 。首 先 , 原 告 就 被 告 的 基 本 原 则 难 以适 用 。在 网 络 侵 权 案件 中, 网络以其全球社会范畴性导致加害人可能处于世界各地 , 如果适用“ 原 就被” 的原 则 , 受 害 人 获得 司 法救 济 十分 困 难 , 不 利 于 保护受害者 的正 当权益 。故此处应 当着重 考虑诉讼便 利原 则 , 而 这项原则 的运用更可 以保证 国家主权 的行使 。其次 , 侵权 行为地 的不确定性必将决定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的扩大运用 。网络侵权 行为 以数字传输 为手 段 , 其最 大 的特性 莫过 于 阶段性 和复 制性 。 于此些 网络侵权案件 中, 确 定侵 权行 为发生地 、 发生时问 以及结果 地、 侵权结果发生 时间, 变得十分 困难 。以致确定管辖标 准多样化 的情况下 , 没有设定适 当的顺序 , 易导致管辖争议 。而为 了更好 的 更 好 的保 护 国家 利 益 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 加 之 上 文 论 述 已 提 到 网络 环境 中网络使用者 已经 形成 意思 自治 上 的行为模 式 或是 自我约 束, 那么在尊重 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基础 之上进行管辖权 的确定亦 是 比较适合 目前我 国网络侵权案件的 。分析其他法律规范可 以看 出, 我 国在 网络 纠纷管辖 的问题上仍然是坚持传统 的管辖原则 , 并 且所持 的是一种谨慎 的态度 , 即以被告住所 地和侵权行 为实施地 管辖为一般 , 而以侵权 结果地 管辖为例 外。从被侵权 人角度 出发 为多 , 着重考虑诉讼程序 的可操作性 , 较之最密切联系原 则或是平 等互惠协调原则 , 管辖 权的确定 变 的简 易明确 。但是 其 中的缺陷 也颇为明显 : 1 、 法律规定 中对侵权行为地 的扩大解释 , 导致 享有管 辖权 法 院 数 量 的 增 加 , 这 也 就 必 然 会 增 大 冲 突产 生 的 可 能 性 。2 、 在当今 , 各 国早 都 意 识 到 扩 大 本 国 管 辖 权 对 本 国利 益 的保 证 有 着 不可忽视 的重要意义 , 正都不 断积极地加入 到争夺管辖权 这一没 有 硝 烟 的 战 争 中 去 。而 我 国 的 立 法 确 仍 没 有 与 国 际 私法 的 发 展 相 衔接 。 三、 对 我 国 网络 空 间管 辖 权 的思 考 面对 互联 网 技 术 、 经 济 和文 化 的发 展 , 以及 因此 带来 的社 会 生 活 的 改 变 和 对 司 法 管 辖 带来 的 冲 击 , 在法律规范方面 , 我 国应 以促 进 互 联 网健 康 发 展 和 国 际 合 作 为 目标 , 在 完 善 或 制 定 涉 外 民 商 事 诉 讼 管辖 规则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互 联 网给 管 辖 权 带 来 的问 题 , 既 要 尊 重 国际私法 的基本原则 , 比如 国 家 司 法 主 权 原 则 和 国际 礼 让 原 则 等; 又要充分考虑 互联 网案 件本 身 的特点 , 利 用互联 网本 身 的特 性, 以尽可能地体现公正和便于诉讼 的民事诉讼理念 , 减少管 辖权 的冲突 , 摆脱互联 网所带来 的管辖权难 以确定 的困境 。

网络侵权纠纷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网络侵权纠纷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似法律创制的职责, 借 以弥合法律和社会的差距 , 并展示了一种能动的态度 , 以及法官借由个案判决
推动法律发 展 的企 图。下面 先 对这 三个 案件 的案 情 简短概括 下 : 博库案: 原 告博 库公 司与 作 家 周 洁茹 签 订 著
作权合 同, 拥有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上使用
委托与今 日 作家网签订合作合 同, 在汤姆公 司开 办 的汤姆 网上 设 置 链 接 , 用 户 登 录汤 姆 网 后 , 通 过点击相应链接 , 即可看到今 日作家 网提供的周 洁茹 的作 品 。讯能 公 司在 和 今 E t 作 家 网签 订 时 ,
就 已 向对 方提 出了 明确 的权 利 保证 要求 , 对方 保 证 履 行合 同不 会 侵 犯 第 三 人 的权 利 。但 实 际 上
重 了设 链 网站 的 义 务 , 对互联 网的发展也不利。
文拟通过对公报刊登 的这三个 网络侵权案例的法 理分析 , 对法官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如何运用原则裁
作者简介 : 林菲菲 , 女,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 中心 2 0 0 9级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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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汤 姆公 司在 得知 原 告起 诉 后 , 也 及 时 主 动 地停
种权利诉求也蜂拥至法院, 寻求法律救济。面对 这些纷至沓 来 的纠纷 , 法官究竟 应该如何应 对? 法官可资利 用 的手段有 哪些?固守规则 的法官
有些 情况 下会 发 现 并 无 可适 用 的规 则 , 但 很 多 时 候法 官不 能 以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为 由 拒 绝 裁 判 。 由
周 洁 茹作 品 的权 利 。被 告 讯 能 公 司受 汤 姆 公 司
此法官只得转 向适用原则 , 而原则 的特殊性也给 了法官可供使用的工具 , 帮助法 官得 以借此弥合

国际私法各领域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各领域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在各领域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定以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关系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研究热点。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定以及面临的挑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和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适用效率。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法律适用秩序。

4. 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在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各国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干涉。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独立地位。

三、国际私法在各领域的具体规定1. 国际合同法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合同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作为合同准据法。

2. 国际侵权法在国际侵权法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人住所地等作为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选择。

同时,还需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等因素。

3. 国际财产法在国际财产法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问题。

当事人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财产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作为财产准据法。

4. 国际婚姻家庭法在国际婚姻家庭法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婚姻效力、离婚、抚养权等问题。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婚姻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作为婚姻家庭准据法。

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冲突。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涉外侵权法律冲突案件,探讨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国公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我国某城市与被告乙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为张三提供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将机械设备运抵我国。

然而,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给张三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张三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问题:张三主张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而乙公司则主张适用乙国《侵权责任法》。

2. 管辖权问题:我国法院和乙国法院都声称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 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国和乙国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我国《侵权责任法》。

2. 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我国,乙公司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我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3. 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乙国《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与我国存在差异。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我国和乙国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网络 版 权 侵 权 的法律 适 用
邱 润 根
( 南昌大学 法 学院 法律 学系, 江西 南昌 304 ) 307
摘 要: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给我们带来许 多法律问题。传统的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在 网络
环境 下正面临着 巨 大挑战 , 其各种连结因素的确立依 据传 统的版权侵权 法律 适用规则都 面临着新 的无法克服 的 困
难, 从而要 求我们珏须改革这些传统规则。基于网络的特 殊情况 , 应采取合适的方 法, 网络版权 的法律适 用 问题 就 作 出特殊的规定 。 关键词 : 网络版权 ; 侵权 ; 法律 适用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6— 4 8 20 ) 1 0 5 10 04 (0 6 0 — 0 3—0 4
题。在版权领域 , 传统的版权法 主要 是规范版权作 品在有形 空间中的创作 、 发行和 销售 中的问题 , 即通 常所说 的“ 制” 复 行为… , 但互联网的无 边界 性却使 世界 各地 的人 们能轻 而
易举 地接触 到各种信息 资料 , 各种“ 复制 ” 行为也就在无形 的
害提起赔偿 的权利适 用著作 权或 工业 产权 的损 害发 生地 国 家 的法律 。 三是选 择适 用 对 当 事人 最有 利 的法 律 。例 如 , ”
对版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国际
公约的主张 。因为《 伯尔尼公 约》 世界 版权公 约》 和《 都采 用 “ 国民待遇” 的原 则 , 这意味着任何版 权侵 权在被请求保护 国
都应该得到本 国法律 的保护 。当然 , 上述 国际公约 倾 向适 用
直为世界各 国所 采取 j 。侵权 行 为地法用 以决 定侵权 行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侵权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

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

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

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标签: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外管辖;规则完善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对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了诉讼中的难点。

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则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是持续的,相关数据传输可能横跨多个国家,这就导致判断困难。

如果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能出现使用技术手段所追踪到的某个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节点,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仍然难以定位的情况。

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针对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变得难以适用。

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规则。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的现状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确定、稳定、有效的连接点。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确定应适用何地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在诉讼法理论上,最为直接的管辖原则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都需要据以判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而不能是模糊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的规定,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选择上采用属地原则,主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必要时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该原则中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它们都属于物理空间上的连接点。

跨国维权法律适用的案例(2篇)

跨国维权法律适用的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到世界各地旅游、留学、工作。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不同等原因,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侵权事件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讲述一位中国公民在法国遭受侵权事件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

二、案件经过2018年,张女士(化名)赴法国旅游,在法国某知名购物中心购物时,不幸遭遇盗窃。

盗贼在张女士购买商品时,趁其不备,将她的钱包偷走,钱包内装有身份证、护照、银行卡等贵重物品。

事发后,张女士立即报警,但法国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跨国犯罪,侦破难度较大。

在报警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她咨询了法国当地的律师,但律师告诉她,由于法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存在差异,且跨国维权难度较大,建议她回国后向我国驻法国大使馆求助。

张女士回国后,向我国驻法国大使馆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大使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她提供了以下建议:1. 收集证据:张女士需要收集被盗物品的相关证明、报警记录、法国警方的调查结果等证据。

2. 寻求国内律师帮助:张女士可以联系国内具有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 跨国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跨国维权法律适用在跨国维权过程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案例中,张女士的维权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张女士在法国遭受侵权,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 涉外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法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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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

因特网上的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活动。Internet活动中侵权的侵权类型多种多样,影响了网络的法律秩序。因此,我们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侵权问题主要是解决因特网上侵权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Internet上出现的侵权问题主要有四方面:(1)网络问题;(2)名誉权、个人隐私权问题;(3)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问题(如域名抢注、网上假冒他人商标等);(4)网上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因此,Internet的侵权法主要调整的围包括网络的保护,网络通信自由与人身权的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阻止,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Internet的侵权关系中,国际私法主要是研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解决管辖权等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1. Internet的结构特点(协议)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协议是Internet最显著的结构特点。在Internet中主要有三类协议:. . (1)技术标准协议,如TCP/IP协议。TCP/IP协议是一种网络通信协议。

由于Internet连接了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无数不同硬件、不同操作系统与不同软件的计算机,要使信息能够在这些计算机之间畅通无阻的传输,必须有统一的通信传输协议,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就是这样一种通信传输标准协议。TCP/IP协议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任何一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都必须遵守这一协议,才能进行自由的信息传输。(2)网络间的协议。Internet是一个网络的网络,它把全球大大小小的物理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用户只有进入一个网络服务商(简称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网络才能上网,而该ISP只有将其网络连接到局域网,再由局域网连接到广域网,乃至全球网上,才能真正开展网上活动。在Internet中,用户要进入ISP的网络,必须先同意ISP订下的协议或条件;较小的网络加入较大的网络,也必须接受其预先设定的条件;ISP与ISP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协议。(3)网上活动的协议。用户上网时,随时可以看到“如果你同意,请点击这里”的提示栏,点击该提示栏就构成一种合意,表明完全接受其要约。网上活动的协议是非常广泛的,从电子商务、网上消费,到申请、软件下载,都存在着这种协议。由此可见,因特网是一个高度自治的以合意为基础的网络,协议和用户的自主选择是开. . 展网上活动的前提,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主观连结因素在网络法律适

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网上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应放在首位。意思自治原则原是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现在已被一些国际私法立法引入侵权行为领域。如瑞士国际私法立法就采取了有限意思自治原则,该法第132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侵权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无论对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是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同样,基于网络的高度自治性,网上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当事人可选择的法律不应局限于法院地法。 2. Internet侵权案件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1)Internet对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动摇 在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领域的一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 这一原则自13、14世纪以来,几乎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传统上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但是,Internet动摇了涉外民事侵权法律适用传统的连结点。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每个国家只要有连接的可能,就有侵权发生,连接便是犯罪的地点。因此,在Internet侵权. . 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以网络侵权为例,如果甲国公民A把乙国

公民B拥有的作品上载到位于丙国的服务器上,从而使全球的因特网用户都能浏览该作品,那到底哪国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呢? 在Internet侵权案件中应完全摒弃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也是不可行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场所支配行为”的国际私法习惯,它体现的是属地优先权。Internet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就其本身而言,它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物理结构,是由众多计算机和服务器连结而成的巨大网络,在Internet中确定某一地点并非是不可能的。因而在Internet中,体现属地优先权的连接点仍有其存在意义。我们在没有找出更合适的连结因素之前,仍应适用与一定地域有关的连结因素。所以在Internet侵权案件中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关键是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对此,有加害行为服务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损害结果地服务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等侵权行为地。 (2)网络侵权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网络侵权为例,谈谈Internet侵权案件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1) 如前所述,网络侵权中,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因此各国学 者对解决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主: . . a.适用传输起源国法为准据法

欧共体1995年的《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主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适用采取与卫星广播同样的原则,即适用传输起源国法作为准据法。对于网络侵权来说,传输起源国就是侵权者实施传输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国。对于这种主,学者们表示了很大的异议。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侵权者在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一台电脑、一根线和一台调制调解器就能实施侵权行为。目前各国保护水平差异很大,如果适用传输起源国法作为准据法,很容易造成侵权者选择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那么,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了。 b.适用最能有效保护作品的法律为准据法 美国学者盖勒认为根据《伯尔尼公约》尽可能有效地保护作者权利的目的,可以适用最能有效保护作品的法律为准据法。比如美国一个传播公司将影片经典《将军》着色,从美国的信息数据基地,通过越大西洋网络提供。法国和德国的信用机构通过信用卡付费后,传入他们的计算机。在美国,这部作品的著作权已经不存在了,在法国,只受到精神权利的保护,而在德国,所有权利都存在。此时如果适用传输国法即美国的法律,企业可以不受惩罚地在法国和德国传播该作品;如果适用接收国的法律,就需. . 要逐国分别取得传播的许可。在这里德国法是提供最佳保护的法律,因此

应适用德国法。 上述这种主对于人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是最有效保护作品的法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时不是从字面上就能清晰把握。此外,采取这种法律适用的主,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今后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法律只是少数几个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法,而其他国家的法则有被架空的可能。 c.适用侵权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 瑞士洛桑大学的德瑟蒙教授在雅克·卡蒂研讨会的报告:《互联网、和国际私法》中认为:应适用侵权损害发生地国法律,而损害后果,应视为在受害自然人的惯常居所地或受害法人的总部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成立。这一标准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该“后果发生地国”是可以预见的。如果这一条件不能满足,还应提到一个附属标准,它可能是侵害人居住地国,即最初传送国。[6] 上述主对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是十分明确的,即适用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受害法人的总部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这种选择便利了司法操作,但在网络环境下显得过于硬性规定,理由不够充分。此外,在实践中,损害. . 后果发生地国的可预见性也很难认定。

d.适用被侵权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 网上侵权纠纷应适用被侵权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一般而言,网上侵权要经过以下过程,即侵权人使用浏览器通过网络路径到达被侵权人的网络服务器,将有关主页的容读取带走并复制。然后,侵权人将复制的作品通过一定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发布,使其他人能在网上自由浏览,从而达到侵权的目的。可见,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通过自己的主机来浏览和复制作品,都必须通过接触载有该作品的服务器来实现。从行为的全过程来考察,只有接触了该服务器,才能接触到服务器上的容;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考察,被侵权人的服务器是发生侵权行为必由的一段过程,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因此,笔者认为网上侵权纠纷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被侵权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这样,在司法操作上比较容易确定行为地,也符合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而且,避免了前面提到可能造成的法律规避现象。 (3)其他民事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原则 Internet上的侵权除网络侵权外,还有侵犯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由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侵权(如域名抢注、网上假冒他人商标)等问题。这. . 些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其侵权行为地很以难确定。但不难看出,这些侵权

行为的损害后果均与被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和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以属人法来确定这些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即适用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或主营业地法。 (4)Internet民事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小结 综上所述,Internet环境下的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为: 1)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 发生后的任何时候协商选择准据法。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 a.网络侵权纠纷适用被侵权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 b.其他民事侵权纠纷(如名誉权、隐私权、不正当竞争等)适用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或主营业地法。 此外,由于各国的网络立法不尽完善,极有可能出现选择的准据法对有关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即准据法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被侵权人与ISP的协议中选择的法律。前面已提到,用户要进入网络,必须先同意ISP订下的协议或条件,该协议中一般包含了法律选择条款。用户选择ISP,就意味着接受了某一国的法律适用。而且,ISP选择的准据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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