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钢琴调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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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调律岗位职责

钢琴调律岗位职责

钢琴调律岗位职责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钢琴调律岗位的职责及其相关管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钢琴调律岗位的有效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 职责概述钢琴调律岗位是企业中负责钢琴调音和维护的紧要职能部门。

钢琴调律员需具备专业技能,通过调整钢琴音调和音质以确保其音质优质,并负责定期维护和检查钢琴的各项功能和部件。

3. 管理标准3.1 岗位要求钢琴调律员应具备以下本领和素养:•具备良好的音乐素养和音乐理论知识;•熟识钢琴调音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耐性、细致和察看本领;•能够独立工作并定时完成任务;•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本领。

3.2 工作流程钢琴调律员在工作时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1.准备工作:包含了解调律任务的实在要求,准备调律所需的工具和设备等。

2.检查钢琴:认真检查钢琴的各项功能和部件,确保钢琴处于正常状态,并记录下发现的问题。

3.调音:依据钢琴的实在情况,运用调音工具调整钢琴的音调和音质,使其实现最佳状态。

4.检验调音效果:调律完成后,钢琴调律员需通过演奏和听觉检验等方式,验证调音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5.记录任务信息:将调律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调律时间、效果等进行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3.3 安全措施钢琴调律工作涉及到各类工具和设备,为保证工作过程的安全性,钢琴调律员需遵守以下安全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进行调律,并保持其良好状态;•在进行调律任务前,确保钢琴底座稳固,防止显现安全隐患;•调律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本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开意外发生;•在调律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妥当存放工具和设备。

4. 考核标准4.1 专业知识和技能钢琴调律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衡量其水平的紧要标准,应考核以下方面:•音乐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钢琴调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熟识程度;•在实际调律操作中的准确性和独立工作本领;•调律效果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2 工作效率和时间管理钢琴调律员应能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考核要点包含:•定时完成调律任务的本领;•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快速解决并保证工作进展;•对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和充分利用。

钢琴调律职业资格证合格评判标准

钢琴调律职业资格证合格评判标准

钢琴调律职业资格证合格评判标准
钢琴调律职业资格证合格评判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关知识和理论:评判考生对钢琴调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钢琴结构、声学原理、调音器具和材料的使用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 实际调律能力:评判考生实际调律的技术和能力,包括调整琴键间音调的精准程度、音色的质感、音标和音准的准确性等方面。

3. 问题诊断和解决能力:评判考生在调律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的应对能力,包括对琴声问题的分析和诊断、找出问题原因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的能力。

4. 调律速度和效率:评判考生调律的速度和效率,包括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调律时间、高效完成调律任务的能力。

以上是一般的评判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机构或考试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考试中,还可能会对考生的专业操守、工作态度和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上海音乐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破格聘任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破格聘任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破格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版)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及《<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和学科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一、破格聘任教师高级职务形式:1、破格聘任高级职务的教师除了应符合《<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学、学术技术能力及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破格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相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酌情放宽任职年限。

2、对于国家社会、文化、艺术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实施细则》及下列条款限制,直接提出破格申请。

二、破格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条件:教授1、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各5000字以上)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及以上。

3、本人论文、专著、教材、作品等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2项及以上)。

4、本人在重大国内比赛中获第1名、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前2名。

5、所教学生在重大国内比赛中获第1名、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前2名。

6、向社会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2场及以上,并获得同行专高度评价(需提供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副教授1、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各4000字以上)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本人论文、专著、教材、作品等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本人在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前3名。

5、所教学生在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前3名。

6、向社会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2场及以上,并获得同行专家高度评价(需提供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三、破格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程序:1、教师本人提出破格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个人书面申请,附所在部门意见。

上海音乐学院钢琴调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钢琴调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钢琴调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学校钢琴调律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学院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本院专职从事钢琴调律、维修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聘任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及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及所申报的领域相一致。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一)学院钢琴调律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一)钢琴调律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高级调律师(副高职务),中级职务岗位设置调律师,初级职务设置助理调律师。

四、聘任要求(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聘任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申报高一级职务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均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1、高级调律师:取得高级技师(一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

2、调律师:取得技师(二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

3、助理调律师:取得高级(三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

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见习期满。

(三)工作实绩要求1、高级调律师:任职调律师期间,在每学年中完成不低于180-200架次钢琴的调律、整调、维修工作,负责钢琴专业和艺术实践用琴并根据专业教学特点及时完成调律、整调、维修工作。

钢琴调律聘用合同5篇

钢琴调律聘用合同5篇

钢琴调律聘用合同5篇篇1钢琴调律聘用合同甲方:(雇主姓名)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钢琴调律师姓名)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拥有一架钢琴,现欲委托乙方对该钢琴进行调律工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调律内容乙方应按照专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甲方所拥有的钢琴进行调律,确保音调和音质达到最佳状态。

第二条调律费用1. 乙方完成调律工作后,甲方须支付调律费用,费用为___________元。

费用包括调律费、调音器租赁费、调琴配件费等相关费用。

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调律工作后的______天内完成费用支付,逾期支付的,每日按照费用总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

第三条调律时间1. 调律工作将于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天内开始,具体时间双方商议确定。

2. 乙方完成调律工作后,应当向甲方出具调律证书,证明该钢琴已经完成调律。

第四条其他费用1. 若在调律过程中需要更换琴弦或其他配件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 调律期间如发现其他故障或问题,需另外维修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紧急情况1.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调律工作无法进行的,双方可协商延期或解除合同。

2. 若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调律工作的,乙方应负责退还甲方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1. 双方一致认为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

2.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全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日期: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钢琴调律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内容,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补充的地方,请及时与对方联系,共同解决问题。

祝双方合作愉快!篇2钢琴调律聘用合同甲方(雇主):姓名: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乙方(钢琴调律师):姓名: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根据双方自愿,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雇佣乙方对其钢琴进行调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明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调律需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甲方的钢琴进行调律。

专业钢琴调律服务协议2024版

专业钢琴调律服务协议2024版

专业钢琴调律服务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服务内容1.1 调律服务1.1.1 钢琴调律1.1.2 钢琴整理1.1.3 钢琴维修1.2 服务时间1.3 服务地点2. 服务人员2.1 调律师资质2.2 调律师职责2.3 调律师工作时间3. 客户义务3.1 提供钢琴信息3.2 提供服务条件3.3 支付服务费用4. 服务费用4.1 服务价格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支付时间5. 服务期限5.1 协议有效期限5.2 服务续约5.3 服务终止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泄露责任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8. 法律适用8.1 适用法律8.2 法律解释9. 合同修改与补充9.1 修改条件9.2 补充内容10. 合同解除10.1 解除条件10.2 解除程序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承担12. 损害赔偿12.1 损害赔偿条件12.2 损害赔偿范围13. 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事由13.2 不可抗力后果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14.3 合同签署地点和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服务内容1.1 调律服务1.1.1 钢琴调律1.1.2 钢琴整理1.1.3 钢琴维修1.2 服务时间1.2.1 服务时间安排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与乙方沟通确定,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时间安排。

1.2.2 特殊情况(如节假日、极端天气等)导致服务无法按约定时间进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1.3 服务地点1.3.1 服务地点为甲方指定的钢琴所在地。

1.3.2 如甲方需要乙方到其他地点提供服务,双方应协商确定服务地点及费用。

2. 服务人员2.1 调律师资质2.1.1 乙方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调律师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钢琴调律工作。

2.1.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调律师的相关资质证明。

2.2 调律师职责2.2.1 调律师负责对甲方的钢琴进行调律、整理及维修等工作。

钢琴调律师国家职业标准

钢琴调律师国家职业标准

钢琴调律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钢琴调律师。

1.2职业定义:在钢琴生产、销售和维修过程中,从事钢琴音色调试、音准定律、机件调整、部件整修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内进行;技能操作培训在配有相应的工具、设备的场地进行。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的。

钢琴调律岗位职责

钢琴调律岗位职责

钢琴调律岗位职责一、岗位背景及职责概述钢琴调律岗位是企业职能部门的一个紧要职位,其职责是负责钢琴的调音和维护工作,保障钢琴音质的优良和稳定。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钢琴调律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确保钢琴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升企业形象和业务质量。

二、岗位职责1.负责钢琴的调音工作,确保钢琴的音质实现良好的听觉效果。

2.依照调音标准和方法,进行钢琴的定期调整,使音高以及音质实现最佳状态。

3.对于调音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推断和处理,确保钢琴在调音后的正常运行。

4.对于需要进行维护和修缮的钢琴,负责推断问题并进行相应修复。

5.对于钢琴使用中显现的性能问题,负责做出诊断并及时进行处理和修理。

6.搭配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需求,供应钢琴调律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7.负责钢琴乐器及相关工具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工作设备的完好和耐用。

8.了解市场上的最新调音技术和设备,不绝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与团队成员共享经验和技巧。

9.供应优质的服务,向客户解释调音和维护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三、管理标准1. 严格遵守调音和维护标准钢琴调律岗位人员在进行钢琴调音和维护工作时,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调音和维护标准。

不得随便调整钢琴的参数,必需依据标准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复。

2. 定期检测钢琴状态钢琴调音岗位人员需要定期检查钢琴的状态和音质,确保钢琴没有显现问题,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隐匿的故障。

3. 良好的料子和设备管理钢琴调律岗位人员需要妥当保管所使用的调音工具和设备,确保其完好和正常的使用。

同时,使用合适的调音料子,避开对钢琴造成损坏或质量问题。

4. 技术培训和学习钢琴调律岗位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和学习,保持对调音技术的更新和了解,并不绝提升本身的专业技能。

5. 客户服务和沟通本领钢琴调律岗位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和沟通本领,对客户的需求和问题能够做出及时和满意的回应,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四、考核标准1. 调音质量评估钢琴调律岗位人员调音工作的质量,包含音质的优良程度、音高的准确性、音质的稳定性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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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钢琴调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学校钢琴调律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学院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院专职从事钢琴调律、维修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聘任原则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及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及所申报的领域相一致。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学院钢琴调律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一)钢琴调律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高级调律师(副高职务),中级职务岗位设置调律师,初级职务设置助理调律师。

四、聘任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申报高一级职务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均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高级调律师:取得高级技师(一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2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
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调律师职务。

2、调律师:取得技师(二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调律师职务。

3、助理调律师:取得高级(三级)钢琴调律师职业资格。

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见习期满。

(三)工作实绩要求
1、高级调律师:任职调律师期间,在每学年中完成不低于180-200架次钢琴的调律、整调、维修工作,负责钢琴专业和艺术实践用琴并根据专业教学特点及时完成调律、整调、维修工作。

申报高级调律师应在钢琴调律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2、调律师:任职助理调律师期间,在每学年中完成不低于180-200架次钢琴的调律、整调、维修工作,负责钢琴专业和艺术实践用琴并根据专业教学特点及时完成调律、整调、维修工作。

(四)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
聘任钢琴调律师的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学历资历、工作实绩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

聘任钢琴中级、高级调律师的人员在聘任前应通过学院组织的调律、整调综合技术能力考核。

聘任钢琴高级调律师的人员还应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外语、计算机要求
外语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
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执行。

计算机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执行。

五、组织与管理
我院钢琴调律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与管理参照《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六、其他
本聘任办法经2014年11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音乐学院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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