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民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价值差异也体现在多个方面。
在价值导向上,民法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平正义,强调个体权利的平衡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民法关注的是个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义务,旨在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而经济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为核心价值,强调市场自由竞争和效率。
经济法关注的是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旨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上,民法注重个体之间的交易和权利义务的约定,强调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允许个体之间通过自由意愿达成协议。
而经济法则倾向于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干预和调整经济活动,以达到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目的。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和执行上,民法强调个体的责任与义务,侧重于个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和产权保护。
民法注重权利的救济和补偿,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经济法则注重市场的监管和行为的规范,侧重于防止市场失灵和不公平竞争,通过行政手段对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约束。
民法和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架构上也存在差异。
民法是以人的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基础,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关系等。
而经济法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两者在法律领域的范围和重点上存在差异,体现了不同的法律观念和价值选择。
民法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经济法注重市场秩序和效率。
两者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需求和法律的多元性。
在实践中,民法和经济法相互渗透、交叉应用,共同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第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
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
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
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
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
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
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
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经济法、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和联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两个法律部门已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发展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
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
“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4、内容不同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 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 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 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 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比民法要广得多。
民法的主体则仅为法人和自然人。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行政机关,但行政法 侧重的是规范行政权力(或权力行为)的合理行 使,而经济法更关心行政权力(或非权力行为) 行使的整体经济效果。
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 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不限于所谓的纵向经济关系,对横 向经济关系如合同关系也进行调整),它不调整人身 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 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不调整经 济管理关系。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的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 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法学七大门类之一。
与民法关系密切,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动。
联系:1、从横向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们调整的范围交叉。
经济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在法律社会化中出现的现象,是公法私法融合的产物。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民法也调整,二者有所交叉。
2、有些要素,比如在概念、原则、方法上民法跟经济法是通用的。
民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法。
3、发展取向趋同。
二者都符合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取向,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是顺从这个发展取向的。
4、功能互补。
经济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民法的不足。
5、在其他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比如来源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等等。
区别:1、调整对象及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是私法;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公法性质。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属于公主体。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法定或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或随便变更。
4、两者的基本假设不同。
(1)关于主体假设不同。
民法是平等法,它的主体按照中人的标准要求的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是倾斜法,主体之间不是均质的,是有差别的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法理分析视野下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

法理分析视野下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作者:李佳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0期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了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预防市场失灵事件的发生,通过法理分析的视野,对经济法和民法进行一定的比较,实现它们二者的现实功能,理清它们之间所对应的职能。
基于此,本文就法理分析视野下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进行了剖析,一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与民法确立标准;另一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与民法四个价值维度之比较。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公平观;价值先导0引言目前主流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
本文通过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经济法与民法在五个价值维度的不同,从而明确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张力,探寻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主体理论发展:从抽象到具体随着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要论述经济法主体,首先应当对经济法的本质有所认知。
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发展演进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息息相关。
在农业时代,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民商法便足以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多数问题,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与生产体系工业化,人与人的关联性逐渐增强,“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概念也逐渐得到重视。
经济法便是为规范现代经济活动而生的,其考虑的是“一国社会经济作为有机整体如何持续、稳定、有效发展的问题”,是承载社会公共利益的法。
当前学界通说认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并在二十世纪逐渐兴盛。
我国的经济法相比而言产生较晚,但在数十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规制等领域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
相较于实践,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虽颇为缓慢,但也在尝试突破与创新。
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理论,也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演进过程。
最初受苏联法律思想以及传统民商法思维影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具有模糊、抽象的特点,较为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法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协调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经济活动适当的管理与协调。
当然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
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是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另外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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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
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
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
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
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
所以明显,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经济法有很大不同。
再例如与行政法相比较,行政法在实现正义这方面,更加侧重的明显是实现程序正义。
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
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背法律,限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力,将会对公民产生很大的威胁。
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维护利益方面不同
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不同于经济法,民商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商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这就与经济法维护社会效益的价值取向不同。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
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
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
这就是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不同的独特魅力所在,经济法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实现社会公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