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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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引入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公民参与,来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性、判决质量以及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接下来第二节将详细探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性的增强作用,第三节将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提高判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对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第四节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并借鉴经验给出启示。

最后,本文将在第五节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国内外案例分析及启示、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等方面的资料。

通过文章的阐述,旨在促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为今后该制度的改进和推广提供参考。

2.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

以下将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判决质量以及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增强司法公正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身份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因此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个体主观认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2 提高判决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判决质量。

通过尽职调查、听取证据、参与讨论等方式,陪审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在集思广益的讨论中形成全面而合理的意见。

这种多方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片面性,从而减少错误判决发生。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正、民主、科学的刑事审判原则的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各级法院中广泛推广。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安排是由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陪审员的选拔与产生、职责和权力以及对陪审员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职业侧重的专家和学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法院进行综合评选。

选拔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陪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诉讼程序中,陪审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陪审员要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他们的判决意见不仅仅是意见,而是对整个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还要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量刑,为被告人的刑罚提供建议。

最后,陪审员的权力和保护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独立、公正和安全;同时,在工作人员监督和保护下,保障陪审员与案件的隐私和安全。

对于陪审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实施审判的民主化和合法性,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增加了普通人民对司法体系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裁决;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不公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中国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02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验与感受
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与体验
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陪审做好准备。
讨论案情
与其他陪审员讨论案情,就案件事实和法律 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听取各方证言和证据,对案 件进行深入了解。
做出判决
根据讨论结果,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确保公正公平。
拓宽选任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吸纳更多具有社会 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陪审 工作,如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
方式。
增加代表性
在选任过程中注重性别、年龄、 职业、地域等方面的平衡,以更
好地代表社会各界的利益。
提高选任门槛
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适当提 高,如要求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等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 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展望与期待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 审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培训和管理,确保 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
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 围,增加其发挥作用的机会,提高其社会 认知度和公信力。
公正、客观、谨慎
详细描述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要保持高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了解案情,细致分析证据,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同时,陪审员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关注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状况,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审理
总结词
细致、耐心、中立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参与案件审判,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案情,更全面地了解事实,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更公正地作出判断,避免法官在审判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让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司法民主性,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时难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标准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员。

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再次,要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增强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可是个有意思的话题!你想想,在法庭上,除了专业的法官,还有一群普通人参与审判,这是多么独特的场景啊!人民陪审员,他们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却能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和良知走进法庭。

这就好比在一场盛大的宴会上,除了专业的大厨,还有热情的食客能发表对菜品的看法。

他们的存在,让审判不再只是法律条文的生硬解读,而是融入了普通人的温度和情感。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做好审判工作吗?嘿,这可别小瞧了!他们的生活阅历就是宝贵的财富。

就像医生看病,专业知识重要,可了解病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能帮助准确诊断。

人民陪审员能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不一样的视角,让判决更贴近生活,更接地气。

比如说,在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中,专业法官可能更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人民陪审员可能会想到自己邻里之间的相处经验,提出一些更有人情味的解决方案。

这难道不是好事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呢!当老百姓看到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也能参与审判,就会觉得这法庭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而是能让人信任和亲近的。

这就好像你走进一家店铺,如果看到店主和员工都热情友好,像家人一样,你是不是就更愿意相信他们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对于人民陪审员自己来说,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参与审判,能让他们更懂法,更有法治意识。

这就像一个人原本在黑暗中摸索,突然被点亮了一盏明灯,看清了前方的道路。

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比如说,他们可能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欠缺,需要更多的培训和指导。

但这就像学走路,一开始会跌跌撞撞,多练习就能走得稳当。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像一颗闪耀的星星,给司法的天空增添了一抹别样的光彩。

它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更加公正、透明、温暖!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和支持吗?。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遵循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注重从基层一线和普通群众中选任。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方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也可以参与独任审判案件。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参与审判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公民,参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以平等地位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或参与审理案件,从而实现司法民主和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实施,既是司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

它源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通过参与司法审判,使民众更多地了解司法制度,增强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信任。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可行性,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推动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初,当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首创了这一制度。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陪审团由有政治权利的市民参与,通过对被告罪名的确认和量刑建议,彻底改变了司法裁判由单一法官决定的情况。

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成为我国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工作是参与审判过程,包括听取案件,审查证据,发表意见等。

具体来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参与对被告人的应否罪行、量刑、是否适用缓刑等进行裁决;在民事案件中,可以参与对争议的本质、赔偿数额、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裁决;在行政案件中,可以参与对泄露国家秘密、辞官讹诈等方面的裁决。

尤其对于一些涉及刑事犯罪或重大社会冲突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会减少错误判决的可能性,增加司法公正的程度。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来确保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产生需要经过公开、平等、竞争地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陪审员需要经过合法合规的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和辨别案件的能力。

最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通常较为短暂,以保证新鲜面孔可以持续参与司法审判,减少腐化和被动的风险。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尚不完善,需要加强公正和透明度,避免干预和不正当影响。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作用。

自2005年试点运行以来,该制度逐渐扩大推广,并在许多重大刑事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运行机制、优势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民陪审员制度源于我国古代的“围棋审案制度”,早在明代就有类似于陪审员的参审制度。

然而,真正引入陪审员制度并将其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该法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选拔、组成和权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了随机抽取和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从本地区的居民中按照一定程序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候选人。

然后,经过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最终确定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

在陪审员的选取过程中,注重体现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多元化要求,以确保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参与刑事审判的决策过程。

他们有权发表意见、提出疑问、要求补充调查等,与法官进行平等对话,并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投票表决。

只有经过全体陪审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作出判决结果。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不仅丰富了审判程序,更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保障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在于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首先,陪审员代表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和意见,可以理解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并在审判过程中发言,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陪审员制度的参与增加了资深法官的独立审判思考,减少了主观意识的干扰,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再次,陪审员制度促进了司法的阳光公开,加强了司法透明度,增强了法治的公信力。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难以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其次,陪审员可能受到舆论、情感等非法律因素影响,导致主观判断和偏见。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法庭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能够代表公众参与司法,在审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1. 增强司法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公众参与司法,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透明度。

2. 增加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司法决策更具公正性,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人民
对司法的信任也会更加稳固。

3. 促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感,推动法治建设,
提高法治水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1. 参与司法
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可以参与案件审判,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法官的判决
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2. 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提供专业素质的建议,有利于完
善审判,提高审判质量。

3. 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民意,推动司法公正
的实现,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结语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质量,推动法治建设。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法治进一步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邀请社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群众的代表,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的意见。

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

他们的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公正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监督。

传统上,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他们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判断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减少法官的主观判断,并且减少可能存在的人为错误和不公。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选拔需要时间和资源,而且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正和高效审判的需求。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普通社会公民,能够提供一种平衡和补充。

他们的参与,既能够减少专业法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带来新鲜的思考和观点,从而增加了审判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增加了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

而这种法治的思维和文化,将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和传承,促进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监督、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以及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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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姓名张岩学号 *************指导教师刘云写作时间:2015年9-12月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摘要关键词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4.陪审案件的范围。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5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结语注释目录摘要 (2)关键词 (4)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4)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5)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5)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 (6)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7)4.陪审案件的范围 (7)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7)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7)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8)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8)(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8)(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9)(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9)(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9)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0)(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10)(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10)(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10)(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10)(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1)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2)浅析人民陪审制度[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

同时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虽然有了一定的体系性,但仍存在很多缺陷。

笔者结合就职法院司法实践,仅就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参考比较国外陪审团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本制度,为我国的司法审判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民主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

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

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

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

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

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

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

但是,应当看到,现如今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陪审的案件数量;二是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三是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时间一般为10天。

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经过选举的人民陪审员,其任期为2年。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选举和推选的两种办法。

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由各级法院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推选。

选举可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但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总名额确定后,再由基层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乡(农村)、区(城市)应选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然后由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居民直接选举。

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由辖区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按分配数目选举,也可在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内部推选。

高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同级的人民团体及企业的职工中选出。

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与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同时进行。

高级和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也可以通知基层法院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单独进行选举。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法庭审理、参加评议和制作判决书、参与调解。

在参与法庭审理方面,审判长由职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审判长的指挥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宣读起诉书或者诉状。

庭审活动主要由职业法官主持,陪审员只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即使是在职业法官因病等原因缺席时,陪审员也不宜代行其在法庭上的职务。

在参与调解方面,陪审员的作用也很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职业法官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即使该案已经法庭审理并经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只要合议的判决尚未宣判,审判员就无须再与陪审员合议,调解书也不必由陪审员署名,审判员只需将调解情况告知陪审员即可。

另一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员可以独自进行。

但是陪审员不能单独进行调解。

在参加评议方面,陪审员的作用受到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

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另外,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陪审员可以参与阅卷等活动,以了解和熟悉案情,甚至可以与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

当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曾采用预审的方式,预审庭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在经预审庭审理后认为可以开庭审理时,该预审庭即为审判合议庭。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一度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预审职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陪审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当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从关于陪审员的选举办法来看,由于要求将陪审员的选举与人民代表基层普选同时进行,陪审员的条件应当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条件一致。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方面,当时强调以下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当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吸收城市、乡村、机关、厂矿、学校、团体的代表参加;另外,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也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二是陪审员应当是司法管辖地的居民,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法院管辖地区的,原法院不再通知其执行陪审职务。

三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应当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但并不排除受过刑事处分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当选为陪审员的可能性。

然而,对那些虽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但因反革命而被判刑的人,一般也不应有陪审员候选人资格。

四是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邀请公民参加陪审。

这些临时邀请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有明确规定。

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推选的陪审员,其条件也未作规定。

通常来说,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社会威信的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4.陪审案件的范围。

当时对不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实行严格控制,如果不采用陪审而采用审判员独审,应当报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

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对外不公开政策的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制。

可以说,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方面,实行陪审是原则,不陪审是例外。

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都可以参加审理;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实行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实行陪审。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春秋。

但是,历史的风尘并没有湮没它曾经闪耀的光辉。

现在,我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

认真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总结其有益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割断历史,它直接来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当时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时,我们党既没有完全照搬和模仿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度的成果,也没有否定和排斥在革命战争年代探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而是根据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本国实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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