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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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一、认识调节与仲裁1.以和为贵选调解⑴生活中纠纷的解决方式:①最好方式:倡导“和为贵”。

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⑵调解①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②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

③形式: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④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合法合理、自愿平等⑶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①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②原则: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知识整合】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特别提示】“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方式的典型代表。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得到新发展,形成了党领导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保障发展。

【易混易错】调解与和解2.便捷经济选仲裁⑴仲裁的类型①类型: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②常见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⑵仲裁的特点: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影响小、不公开进行。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⑶商事仲裁①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②规则a.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3篇)

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一裁终局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非一裁终局制度同样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非一裁终局的方式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价值。

一、非一裁终局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非一裁终局,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多个环节解决纠纷,而非一次性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一裁终局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重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非一裁终局的方式。

2. 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多个环节审理的案件。

3. 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非一裁终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1. 延长诉讼期限非一裁终局制度意味着当事人需要经历多个诉讼环节,如一审、二审、再审等。

这无疑会延长诉讼期限,给当事人带来时间和经济上的负担。

2. 增加诉讼成本非一裁终局制度下,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此外,多次诉讼还可能增加差旅费、误工费等间接成本。

3. 增加诉讼风险在非一裁终局制度下,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更大。

一方面,多次诉讼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增加当事人维权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诉讼手段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 提高司法公信力非一裁终局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多个环节的审理,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减少错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5. 促进法律研究非一裁终局制度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通过对不同环节的审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深入研究法律问题,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6. 增强当事人维权意识非一裁终局制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在面临纠纷时,当事人会更加关注法律程序,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年定稿-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第二讲

2022年定稿-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第二讲

知识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概念: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两个合同【例题·多选题】某单位工会共有9名职工代表,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工会各派出3名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确定了集体合同草案。

职工代表大会对合同草案进行讨论时有6名代表出席,其中2名代表投反对票,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与工会各派出3名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符合法律规定B.职工代表大会对合同草案进行讨论时有6名代表出席会议可以举行C.四名代表同意合同草案占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2/3,该草案可以通过D.集体合同通过后,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双方全体代表签字『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选项A正确。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9×2/3=6选项B正确。

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选项C表述错误。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选项D表述错误。

【例题4 -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B.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至少每周支付一次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结束劳务派遣用工时支付D.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效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劳动报酬『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B,全日制用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选项C,劳务派遣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问: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答: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该裁决的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起诉的,法院将不受理企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只有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企业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未起诉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书中部分事项起诉的,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对多个劳动者的,对未起诉的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第5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例:李娜与北京某民营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岗位是财务会计,月工资4,000元。

工作2年后,李娜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其间发现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李娜多次打电话跟公司人事部及公司经理交涉,要求补足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果。

无奈之下,李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终局裁决支持了李娜的要求。

由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裁决,李娜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2天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2、终局的仲裁裁决。

当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来决定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会根据其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的进行划分。

相信这是很多人感到困惑的问题,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下面就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请大家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事项作出的裁决未非终局的裁决,仅规定两大类七个小类属终局裁决的情形,依反面推论,除去上述属于仲裁裁决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应当为非终局的裁决。

2、终局的仲裁裁决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系具备执行力的裁决,可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有两大类七小类。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一)非终局裁决的效力非终局的裁决,并非一经作出即生效,且将来能否生效也是不确定的,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诉权及其诉求是否妥当。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该类型裁决的效力状态可以作如下区分:1、裁决不具备效力的状态。

此又可以分为多种情形:(1)自裁决书作出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裁决书在该期间内处于不生效的状态;(2)当事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至法院的,该裁决书仍然处于不具法律效力的状态;(3)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4)受理法院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就争议问题作出实体判决或裁定,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但裁决结果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一方不满意,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进一步的救济。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争议中能够公正、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的基本概念、非终局裁决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理解非终局裁决等方面展开阐述。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通过非司法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申请,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非终局裁决作为劳动仲裁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

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决结果不能及时得出,将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非终局裁决的存在,使得劳动者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裁决结果,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解决方案。

其次,非终局裁决为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程序,仲裁员的裁决结果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意义上并非终局裁决。

这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不满意裁决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来寻求更为公正的裁决。

这种机制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仲裁员滥用职权或出现不公正裁决的情况,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非终局裁决还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

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非终局裁决的存在,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员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争议,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对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需要理解和面对,一方面,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并非绝对公正,仲裁员也有可能出现失误或主观偏向,导致裁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

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

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标题: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在面对非终局裁决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行动:一、理解裁决的性质与含义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非终局裁决的含义。

非终局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的,不具有最终决定性的裁决。

这类裁决通常为初步或部分决定,不涉及最终解决争议的全部问题。

因此,不服非终局裁决并不意味着整个争议的解决失败,而是指对某一部分或初步决定表示不满。

二、寻求法律咨询若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结果不满,应尽快寻求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有关法律程序的详细信息,帮助当事人了解不服非终局裁决的可行选择。

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如何执行或上诉的建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决定是否上诉在咨询律师后,当事人需要决定是否对非终局裁决提起上诉。

若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律程序,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申请,并按照上诉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等。

四、关注证据与程序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关注证据与程序问题。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裁决存在错误或违反法律程序。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注意上诉的期限、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上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总结案例与教训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当事人应当总结案例中的教训,以便在未来的争议解决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可以从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改进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自己在争议解决中的应对能力。

针对不服非终局裁决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在面对非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并理性对待。

尽管非终局裁决可能不是最终决定,但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争议的解决产生影响。

因此,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并遵守裁决结果。

2. 当事人应积极寻求法律咨询,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帮助。

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3. 若当事人决定上诉,必须充分了解上诉程序和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期限和程序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是什么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企业中可能公司和职工会出现劳动争议,那么就会通过司法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用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可以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的内容。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

(2)标准明确。

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规定。

(3)适用范围广泛。

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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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文从本条规定出发,试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一、一裁终局的法律意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于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除本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之适用条件除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特定外,其主体条件特定尤其要引起注意。

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特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不适用本条。

另外,尽管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但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提起反申请的,或者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者提起反申请的,也不能适用。

因为,这些情形,与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相冲突。

另外,一裁终局中的裁决既包括全部裁决,即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后,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

也包括先行裁决(部分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先行裁决书也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有除外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有这样几层含义:其一,本条的适用条件只受“本法另有规定”的限制,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限制,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其二,“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其他规定排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适用或者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一旦出现裁决书不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符合另有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其三,“本法另有规定”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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