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100万元,甲方承诺在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后,甲方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然而,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解析1.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包括房屋产权、抵押、租赁等情况,以避免纠纷。
2.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诚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纠纷。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个人】张维张全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梅云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维【被告】张全成【本院观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全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各自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各自的责任多大?2、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购房人资格?3、张某1是否可以对“拆迁利益"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法律程序正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某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纠纷,原产权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纠纷。
赵某某声称其对房产拥有部分所有权,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某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过户,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返还首付款及赔偿损失。
二、法律程序正义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1. 依法受理张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该案。
2. 公开审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开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包括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张某某作为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质证、辩论等。
李某某作为被告,有权进行陈述、答辩、提供证据等。
4. 依法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即未告知张某某房产存在权属纠纷。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首付款50万元。
三、程序正义的意义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损失后得到补偿。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实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官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因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寻求法律帮助。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称,被告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被告李某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李某发现以下问题:1.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完全排除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3. 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法官李某对部分法律适用存在疑问。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官李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三、法律帮助过程1. 法官李某向法院领导汇报案件情况,请求指派法律专家进行会诊。
2. 法院领导同意法官李某的请求,指派了一名资深法官和一名法律专家组成会诊小组。
3. 会诊小组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4. 会诊小组对法官李某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以下建议:(1)严格审查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对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补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3)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四、案件审理结果在会诊小组的指导下,法官李某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排除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3.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退还部分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法官寻求法律帮助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可能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
法律案件分析近期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报告将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李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过户。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瑕疵。
因此,张某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同时,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并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纠纷。
三、案件二: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在任职期间,王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争议。
公司以王某工作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法律案例的素材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具体案件的真实记录,是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体现。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提高法律素养,为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素材摘抄,涵盖多个领域。
二、素材摘抄1. 刑事案件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案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素材摘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民事案件案例二:张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某。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素材摘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行政案件案例三: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李某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法建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素材摘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案某公司因与员工陈某发生劳动争议,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判决典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每月租金的20%。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李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计划入住。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在答辩中承认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但辩称其因房屋装修延误了交付时间,且装修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期延长。
李某还提出,其已经提前通知了张某,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李某提出的房屋装修延误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辩解,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装修义务进行约定,李某应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
至于不可预见情况,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延误交付房屋的原因,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较高,且考虑到李某的违约行为对张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原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适当降低。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将违约金降低至每月租金的10%。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某交付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房屋;2. 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每月租金10,000元的10%,从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很值得推敲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自家店铺失窃,遂在店铺门口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凡能提供店铺失窃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者,奖赏人民币五万元。
”该广告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不久,市民王某自称发现了一条有关失窃案的线索,向李某提供了该线索。
李某对此线索深信不疑,遂支付了五万元奖金。
然而,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五万元奖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2. 王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3. 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广告。
”据此,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悬赏人应当履行承诺。
在本案中,李某张贴的悬赏广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在看到悬赏广告后,提供了线索,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2. 王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在本案中,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对此,有以下几点分析:(1)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失窃案的关键证据,不足以证明失窃案的事实。
(2)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协助警方破案。
(3)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赃物,不足以协助警方追回赃物。
综上所述,王某提供的线索不具有实际价值。
3. 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点分析:(1)李某支付奖金是基于王某提供的线索,而该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2)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善意,因为他在支付奖金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3)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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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向某某、被告张某、第三人陈某某、第三人黄某某
陈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原系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系该公司职员,张某系张某某之女。
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3号1单元504号的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00.47平方米)属张某所有。
陈某某于2007-2008年期间多次向黄某某借款。
2007年12月,陈某某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
同月25日,黄某某在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张某及其父亲张某某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向某某,成交总价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以借款抵付购房款,过户后1个月结清,(收条、借条、约定借款利息、违约金等)都可抵付购房款,并约定由张某包过户给向某某,费用由张某全部承担,交易完成后再将借条换成收条;即日起28天内,张某腾空退出该房,并保证权属清楚,无纠纷、无债权;张某逾期不交付房屋,不还清借款,有欺瞒、不配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不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的0.3%向向某某支付违约金,并按天累计赔偿;经双方协商,张某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还清购房款(借款)承担相关费用,可按原价回购房屋”。
张某在上述合同尾部甲方栏签名并捺手印,乙方栏有“向某某”签名并捺手印。
当日,张某出具收条一张,注明:“今收到向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整。
若我不在30天内腾空交房,按月赔偿违约金5%至最高法规内”。
因张某至今未向向某某交付该房屋,也未
办理权属过户手续,故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依约交付某市某区XX路X号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张某辩称:2007年12月25日,陈某某为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请求张某父亲张某某给予帮助,张某某让张某在黄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后,黄某某当场将借款50万元交给陈某某并扣除相关利息;向某某当时不在场,更未在合同上签名,张某从未见过向某某;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并非向某某、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行为发生在陈某某与黄某某之间,与向某某、张某无关;陈某某向黄某某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305万元,现陈某某已归还283万元,已超额还清本金,即使考虑上述高额利息,也仅欠黄某某22万元,不应以张某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偿。
综上,请求驳回向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述称:向某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2008年9月,陈某某和黄某某之间50万元借款发生于2007年12月下旬,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从黄某某和陈某某之间的借款惯例来看,并不需要房屋抵押。
向某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黄某某和陈某某均无关。
请求支持向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述称:陈某某因其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黄某某要求提供抵押担保,陈某某遂请求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以张某房屋作为抵押但保后,黄某某才将借款50万元交给陈某某。
陈某某愿意承担该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判决认定:陈某某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共计1418.446万元,其中向黄某某集资305万元,案发前已还款283万元,骗得黄某某22万元。
2. 张某提出向某某未参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尾部乙方栏“向某某”签名及手印缺乏真实性,请求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向某某认为即使上述签名及手印非向某某所为,但均经其授权或追认,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张某申请鉴定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拒绝鉴定。
【争议焦点】
向某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有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法院判决】
驳回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3020元、其他诉讼费69元,以上共计12139元,由向某某负担。
【律师评析】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1.从合同订立情况看,该合同由向某某与张某签订,交易的标的物为二手房,但签订合同之前,原告从未看过房屋;签订之时,原告也未出面,而是由黄某某持合同交张某签字;签订合同的地点是在黄某某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常情况下,购买房屋是个人及家庭生活中
的重要事项,购房人一般会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向某某既不看房也不与出卖方见面,与常情不符。
2.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向某某与张某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张某将某市某区XX路X号房屋以50万元出售给向某某,但该合同也约定了“以借款抵付购房款50万元”、“(收条、借款、约定借款利息、违约金等)都可以抵付购房款”、“经双方协商,张某2007年12月31日前退还购房款(借款)承担相关费用,可按原价回购房屋”等内容,上述约定更符合以房抵债特征,与通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不同;
3.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即日起28天内,张某腾空退出该房”,但合同签订后,张某并未腾出房屋,向某某亦未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要求张某腾出房屋,向某某于2008年11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也是在陈某某于2008年11月6日全家逃逸之后;张某虽然于合同签订当日出具了收条,但该收条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以借款抵付房款50万元”不符,且向某某不能提供款项来源及支付形式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该50万元;
④陈某某等人在刑事讯问笔录中的陈述、在本案中的陈述等均证明陈某某欲向黄某某借款50万元,黄某某要求陈某某提供抵押,因张某之父张某某在陈某某公司任职,故陈某某以张某的房屋抵押从而得到了借款。
综上,向某某主张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提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但从该合同订立的时间、约定
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方面分析,加之在张某否认与向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且未实际收取购房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向某某还应针对双方当事人关系、交易背景及过程、款项来源及支付形式等事实提供证据,并对合同条款的文义作出合理解释,故向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