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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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自查

关于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自查

关于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自查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自查篇1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根据《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开展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执法主体合法交通运输局是xx县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行政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在法律层面上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二、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要为运政执法、路政执法、港航执法三大类,法定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督检查。

目前,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均取得交通部和河北省省行政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执法规范,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并按照法定职能,强化道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责任。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6-4-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 511_2026395.html【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多选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多选题

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 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除审查证据形
成的原因之外,应当审查下
列事项(
)。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 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 物,复制件、复制品 与原件、原物是否相 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 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 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 其他因素
证的权利。
通过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上级机关交办
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当事人可以 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有下列哪些(
),
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
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
书》。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 定确有困难或者暂 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 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 补的损失,且中止执 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扣押
冻结
抽样取证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 没有违法事实的
止调查(
)。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 效的
违法事实不清的
涉案数额较小的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
容是(
)。
作出处理决定的执 法部门负责人签名
加盖执法部门印章
注明日期
写明具体的法院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 )
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 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
正规化
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电子政务 专业化
电子认证 职业化
电子签章 年轻化
把( )的人员调整充实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豫交文[2013]532号•【施行日期】201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2〕683)和《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执法站所直接面向群众,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基础细胞,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

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直接影响到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良好形象。

要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提高我省交通运输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就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

二、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省2013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13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物质装备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通过组织实施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健全的保障体系。

三、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持完善保障与提高素质相结合。

既要完善执法装备、经费渠道、办公条件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又要严格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xx年07月06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考试练习题(含答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考试练习题一、单选题1、 (单选题)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A 无效B 可撤销C 有效D 失效2、 (单选题)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B 30C 45D 603、 (单选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A 实施行政强制B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 采取查封、扣押财物措施D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4、(单选题)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 纪律处分B 行政处分C 刑事处分D 治安处罚5、 (单选题)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1B 2C 3D 46、 (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A 人民民主专政B 民主集中制C 社会主义制度D 中国共产党领导7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但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由()进行补偿A 该建筑物全体使用人B 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建筑物物业管理人C 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D 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8、 (单选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 扣押权B 留置权C 拍卖权D 处置权9、(单选题)与行政诉讼原则相比,行政复议的专有原则是()。

A 公开原则B 合法性审查原则C 公正原则D 适当性审查原则10、 (单选题)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有:()A 申请人可在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B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C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撤回复议申请D 申请人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申请复议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11、 (单选题)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可以()A 拍卖B 公告送达告知领取C 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D 提存12、(单选题)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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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关于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各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属单位和部内单位意见的情况下,起草制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在第11此部务会议上讨论通过,2011年1月4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凭证,也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为了规范证件的使用,部曾在1997年颁布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

该规定颁布以来,在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促进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执法队伍素质不够高、人员数量膨胀、结构不尽合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风纪不够严明,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趋利执法的情况在某些地区还比较严重。

为适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能力。

执法证件是管理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原有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对证件申领、发放、年审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制定《规定》有何重要意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交通部门的整体形象,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监督。

《规定》以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为重点,旨在通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申请与授予环节,将申领证件、培训、考试、证件发放、证件年审、责任追究连贯统一起来。

这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

《规定》主要设立了哪些制度?《规定》是在经过多方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起草的,借鉴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在颁布施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充分结合了新形势下的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点。

《规定》分为总则、证件申领、证件发放与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五个章节。

在这五个章节里,主要设立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证件管理实施的职责分工。

《规定》第三条中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件管理工作,部属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

《规定》第二章对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条件和应参加的培训作出了具体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申请人需满足年龄、学历、编制等方面的条件。

对于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学历、编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规定》要求的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三)进一步健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

为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规定》既对培训的内容、师资、方式、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也对考试的内容、形式、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申请参加培训和考试的程序。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参加培训和考试的,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各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审查合格的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各部属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规定了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培训由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三是明确了培训的主要内容。

资格培训的内容以部组织编写的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为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等内容。

其中还要求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四是明确了考试的职责分工和流程内容。

按照《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要求,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各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

考试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培训和考试结束后,相关信息将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四)进一步健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

在证件管理方面,《规定》第三章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确定为执法证件的发放机关,由其在资格审查、组织培训、组织考试的基础上,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在持证人方面,《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还对证件的遗失、补办、注销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进一步严格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突出执法证件作为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抓手作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特别要求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考核,而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规定考核结果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还对暂扣、收缴和吊销执法证件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当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等不当行为时,其执法证件将被暂扣和收缴,严重的还会被吊销。

这些责任追究措施将有效督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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