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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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兰政办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99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使各项统计基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根据国家《统计法》、《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交通经济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交通系统但从事公路、水路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组织体系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城运、运管、水运等行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职能部门与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者构成。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一)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行业统计实施办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厅质监字[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2006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

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零事故”月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事故统计分析,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

依法进行事故统计、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反映交通运输业务情况、交通运输常态化信息和交通运输事故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必须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报送机制按时准确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报送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机制,明确数据报送的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隐瞒、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上报送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上来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颁布的。

下面将就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全面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核查单据、现场勘察等方式,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数据的情况。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整理分析完毕的统计数据,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交通运输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原则,确保发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注明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发布时间,以便用户了解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登记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进行收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登记应当遵循实时登记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频次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统计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外部发布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能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比较性。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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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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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二)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三)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四)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五)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六)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七)
机械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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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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