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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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 1—2018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1 范围
JT / T 1180 的本部分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服 务和评价工作。
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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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 1 原则
4. 1. 1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 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 1.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为核心,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 规范性和系统性。 4. 1.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 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 1.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 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 1. 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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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考核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 ———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5. 1. 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目标。 5. 1. 3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 5. 1. 4 企业应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1. 5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5. 1. 6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予以18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4)(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5)(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六)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五、附录 (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特点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特点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特点道路货物运输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流动、开放、复杂、跨地域的生产,具有自身特有的安全生产特点,因此由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管。

同时,作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风险高,对行业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标准更高。

其主要安全生产特点如下:一、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风险高因道路运输长时间、远距离、范围广,驾乘人员长时间随车工作,面对不熟悉的交通环境,因此事故发生概率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自身伤亡,而且可能导致第三方群众伤亡,社会影响恶劣。

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车辆所载货物易燃易爆,事故后果危害性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

二、承运货物种类繁多,车型要求复杂多样承载货物种类繁多,有小包装、大包装、大件货物、易碎货物、液体货物、鲜活易腐货物、散装货物等。

因货物尺寸和特性不同,对车辆类型、结构要求,以及货物的捆扎、固定和装卸操作要求不一。

因此,道路货物运输事故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频繁出现的因大件货物捆扎不牢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伤亡;因液体货物运输过程中转弯或者急刹车导致重心不稳引起的车辆侧翻,以及因货车车辆结构产生的内轮差引发视觉盲区事故等事故类型。

三、事故原因多样,超载疲劳驾驶和车辆违规生产问题凸显首先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数量大、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低(俗称“小散乱”);货物运输机动灵活,运输时间、线路和目的地随意性较强。

众多的个体经营者或者小规模运输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多拉快跑,致使超载和疲劳驾驶现象普遍。

此外根据公安部门的事故统计,货车车型违规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不少货车关键性安全装置缺失,致使货车运输风险加大,交通事故多发高发。

四、货运车辆数量庞大,事故发生率高根据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拥有公路运营车辆1435.48万辆,其中载客汽车79.66万辆,载货汽车1355.82万辆,载货汽车的保有量远远大于载客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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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参与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工作;(三)拟定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组织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参与国家经济运行分析相关工作;(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总、管理、公布等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及公布工作;(六)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库资源;(七)组织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二)配合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开展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三)承担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参与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公布有关统计信息;(四)开展有关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四)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

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涉及货物多式联运、旅客联程运输的基础设施和运输生产等方面状况。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生产与服务、环保与安全、市场价格、企业效益、科技和人力资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市客运)等方面状况。

第十五条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由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工作部门共同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拟定,或者由其他各职能部门商统计工作部门同意后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九条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统计调查实施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各职能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职责及管理体制,结合工作需要确定统计调查资料的报送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和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信息完整、统一、准确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实施维护、更新。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名录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与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衔接。

第二十六条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保证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工作部门拟定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会同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拟定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工作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与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制度,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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