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_1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目前,企业破产适用两部法律,即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国有企业破产,例如集体企业、一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这两部法律立法背景不同等原因,重蹈了我国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立法的痼疾,因此形成了立法中的不统一;同时,由于立法时企业破产经验的缺乏,造成了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差距较大、可操作性差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结合破产工作实际,总结出基本对策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此项规定的缺陷明显显现出来:1、将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制度,建立在一种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将随着行政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使司法程序成为行政行为的附属,由此造成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种立法技术不甚科学。
2、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也没有体现出级别管辖的意义。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和方式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破产的,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直接宣告其破产,《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众多宣告破产公告,就是对此观点的有力支持和诱导。
本人认为,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对于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现行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公司常见的破产原因

公司常见的破产原因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布破产的状态。
破产原因各有不同,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不善:公司经营不善是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可能是由于管理层的错误决策、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质量问题、市场需求下降等因素导致的。
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地应对这些问题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就可能导致破产。
2. 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导致公司破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公司可能由于资金链断裂、资金周转不灵、债务过高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经营。
这可能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金融危机等因素导致的。
3. 市场变化:市场变化是导致公司破产的常见原因之一。
市场需求的下降、竞争加剧、技术进步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无法适应市场变化而破产。
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开发新产品或进入新市场,就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4. 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也是导致公司破产的原因之一。
公司可能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侵权行为、合同纠纷等问题导致诉讼风险增加,进而导致破产。
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5. 内部管理问题:内部管理问题也是导致公司破产的原因之一。
公司可能由于管理层腐败、内部控制不力、员工不诚信等问题导致经营困难,进而导致破产。
如果公司无法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就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6. 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也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金融危机等不可控因素都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导致破产。
如果公司无法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就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总之,公司破产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经营不善、资金问题、市场变化、法律问题、内部管理问题和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
为了避免破产,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合理规划资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法律合规和内部控制、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等。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在认定债 务人是否具备 破产原 因时 。一定要 注意
区分破 产原因与 申请 人提出债务人 破产 申请 的条件这
两个不 同的概 念。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和第七条分别就 上述两个概念 作出了规定 。破产原 因是人 民法 院在判
0 6 2
圜 蠲
觳 i i
文书确定 。 原则上 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 , 应 当通过诉讼程序予 以解决 , 但如果 债务人提出的异议 ,
0 5 2
《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 宋晓 明 张勇健
刘 敏
21年 8 2 01 月 9日, 高人 民法 院法释[0 1 2号 最 2 11 2 《 于适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 干 问题 的规 关 定 ( )( 一 》 以下 简称破产法 司法解 释 ( ) 经最 高人 民 一 ) 法 院审判 委员会第 12 5 7次会议通 过 ,已于 2 1 0 1年 9 月 9日公 布 , 0 1 9月 2 自2 1 年 6日起 施行 。 现就该司法
认定标准存在不 同理解 和认识 , 因此有必要予 以明确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关 于 “ 企业法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 的规定 , 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 因 有两个并列 的标准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
破 产 法 司 法 解 释 ( ) 台 的背 景 和 目的 一 出
释。
行体 制 、 机制等方面的原 因, 对于 申请人提 出的符合 法
律规定 的受理破 产案件条件的 申请 ,以种种理 由不 予 立案 , 响了企 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 为衡 量一个 国 影 作 家是否是 市场经 济重要 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 ,其作
破产原因名词解释

破产原因名词解释
破产原因,通常包括多种因素,既可以是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可以是内部运营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竞争压力。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企业不能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就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比如,新的竞争对手的
出现,技术的更新换代,全球化的冲击等。
二、财务状况。
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决定其是否会走向破产的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利润持续下滑,负债累累,经营现金流不稳定,就可能会导致破产。
三、企业战略选择错误。
企业的战略选择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者企业的战略决策不能适应市场变化,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果不佳,最终走向破产。
四、管理问题。
企业破产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其内部管理问题。
如领导团队内部冲突,员工士气低落或劳动生产率低下等。
五、法律和政策影响。
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调整可能会对一些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企业无法适应新的环境,从而导致破产。
六、其他突发事件。
例如,重大的自然灾害、突发的社会事件、新冠病毒等都可能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无法维持下去,最终导致破产。
以上六点是通常的破产原因,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因素。
而解决破产的关键在于企业要善于预见和应对各种风险,持续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破产法(修改版)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民事执行仅就债务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 财产进行,且执行范围以申请执行者的债权 范围为限;破产程序则是债务人既存的全部 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算和执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学者们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称为 现金流量标准。
(二)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国外通常为债务超过。着眼点是资债比例 关系。 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主,不 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 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请求偿还的到期债
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亦称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 关系能否正常维系。 要件: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 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五是出资人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0 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 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 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重整。”
2019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精讲讲义:破产法
2019 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精讲讲义: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一、破产法的功能1、保护债权(1) 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2) 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3) 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4) 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1) 淘汰作用(2) 约束作用(激励作用)二、个人破产问题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1) 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2) 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3) 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1) 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2) 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 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1、适用主体有限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1) 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2) 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3) 破产后果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反思86 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 第三句话,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
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立法,86 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
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
破产法也是这样。
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
特别是86 年破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破产法的制度层面存有缺陷。
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
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一章
各国学者和立法的观点
• 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 无本质区别。 • 我国的《法学大辞典》中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 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 制度”。 • 日本的《法律学小辞典》认为,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为 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 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 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 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 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 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 失败。《现代汉语词典》把“破产”解释为“比喻 事情失败”。 • 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 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即财务 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 词典》把破产的这一含义解释为“丧失全部财产”。
破产价值取向的转变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 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 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 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 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 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 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 了社会法属性。
(2)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征
• 1)它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 灭的一种终极途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多 以营业体的解散,抑或如果破产人是自然人的话,以自然人一 个“经济生命周期”或消费周期的终结作为偿债的结果代价。 • 2)它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 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 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总括执行又称概 括执行,系将债权人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 统一的执行,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的一次性 清算。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剖析
济 国家 , 在对 我 国出 口商品进 行反 倾 销调查 确 定 出 口商 品 的正 常价值 时往往 采用 “ 代 国制 度” 以一 替 ( 个 由反 倾 销 国认 定 的 与 我 国有 同 等 发展 水 平 的替 代 国的 同类产 品 的国 内售价 、 三 国售价 或替 代 国 第
各 要 素 价 值构 成 来决 定 正 常 价 值 ) 的做 法 , 样 对 这
2 9
维普资讯
的 正常运行 。
不 同 , 产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不 同 , 破 老的 《 企业 破产
法 ( 行 )在施 行 时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管辖 问题 有一 试 》
4制订和 实施新企 业破 产法 有利 于配合我 国的 .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 轻 国 家 的 负担 , 晰 政 企 之 间 的 减 明
我 国新《 企业破产法》 存在 的问题剖析
王 志 伟
( 无锡 商 业职 业 技 术学 院 ,江苏 无 锡 24 5 ) 1 13
【 要】 0 6年 8月 2 摘 20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的制 定和颁布 , 我国从此建立起 了相对 比较 完备 使
的 企业 破 产 法律 制 度 , 这部 法律 在 具 体 内 容和 操 作 过 程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问题 尚 需解 决 , 但 需要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2 0 年8 7日我 国第 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0 6 月2 常务 委员 会第二 十三 次会 议通 过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破产法 》 并 于2 0 年6 日起施行 。 部破 , 0 7 月1 这 产法 的制 订和颁 布 , 对促 进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制改革 的深入 发展 , 我 国更好 地融 人世 界 经济 为 提供 了必要 的法律 准备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成为新破产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
各国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
前者列举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
后者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通常概括规定的方式有:1.不能清偿;2.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
我国立法采取概括主义。
多数采用概括主义的国家以不能清偿作为
对自然人、法人普遍适用的一般破产原因,而以债务超过作为对资合法人、清算中法人、遗产等仅以有限财产为清偿保证、无人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特定主体主动申请破产
的特殊破产原因,目的是防止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适当地扩张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同时规定,停止支付可推定为不能清偿,以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问题。
通常认为,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1.明确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使达到破产界限者均能及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2.避免未达到破产实质界限的企业被牵连进破产程序;3.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有易于举证的判断标准,利于其行使权利;4.法院有可迅速判断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的可操作性标准;5.立法宽严之度符合具体国情和社会政策要求。
二、现行立法中的破产原因规定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称不能清偿。
这一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第一,有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残余。
根据该规定,全民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予宣告破产,因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的,不适用破产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非全民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规定中,虽取消"经营管理不善"之内容,但仍保留"严重亏损"的限制。
当时立法规定这些对破产法适用的限制,是因未将破产法之本质作用--保护债权人与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首位目标,而是要利用破产机制实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等其他社会目标,因此也就未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作为确定破产原因的惟一标准。
于是,政策性亏损的存在、外部经营环境不健全等便成为限制破产法适用的理由。
对这一问题学者们已有充分分析,不再赘述。
第二,仅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
如无法解决债权人申
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清算中企业的破产标准等问题。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如什么是不能清偿,在破产申请时如何判断等,均缺少相关规定。
三、新破产法草案中破产原因规定分析及完善建议
根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新破
产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
不抵债,才视为发生破产原因。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
对破产原因如何规定历来存在一些不同观点,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也曾有过多种解决设想。
以不能清偿为破产原因,停止支付作为推定原因,一直是学者的主流观点。
后又有人主张,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均列为破
产原因。
此外还有人认为,在对破产原因作概括规定的同时还可兼采列举主义的规定方式。
新破产法本次草案之规定与过去历次草案不同,主要是因为有人认为,仅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可能会使破产企业大量增加,尤其是使一些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停止支付的企业被宣告破产。
在旧法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破产原因限制规定被取消后,他们希望对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仍加以限制。
受过去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适用时要求进行审计并达到资不抵债标准的影响,便主张增加资不抵债作为并列适用的破产原因,以限制企业的破产。
要适当控制破产企业数量,尤其是防止未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被宣告破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样规定存在着根本性的错误。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难以举证。
对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债权人是无从得知、也无法举证证明的。
以此作为破产原因,若严格执行,必然会限制乃至剥夺债权人的破产
申请权利。
但如不要求债权人对此举证,又会出现无需证明破产原因存在就可提出破
产申请、于法不符的现象。
2.法院审查是否受理案件时无法及时查明确认。
其一,债务人的财务账目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往往财务混乱,账面资产严重不实,待处理的各种财产损失未入账处理,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的贬值,应收账款的坏账等,仅依账面资产无法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甚至毫无价值的烂尾楼的账面存在都可能成为债务人抗辩破产
申请的理由。
其二,要确切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必须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而这需要较长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期间内根本无法解决。
对此问题,法院系统意见极大。
其三,在仅以不能清偿为破产原因时,对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可推定为不能清偿。
停止支付作为表面证据可在提出破产申请时
证明,并在法院审查受理案件时及时查明确认。
但对资不抵债,法院不经实质审理是无法确定的,而且立法无法采取推定方式解决。
3.不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
常维持。
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其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产结构不合理无法变现,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清偿。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能以财产、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一定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
所以,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不仅概念不同,在实践中对破产界限的认定也有区别。
据此,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被称为现金流量标准,而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则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主要是考虑维护现存的经济秩序与债务关系,而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则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从财产清偿能力角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