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量刑情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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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包括破坏公共秩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引发社会恐慌等。

针对不同的情节和后果,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也不同。

具体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一般情节的聚众斗殴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致人重伤死亡、使用凶器等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简单介绍,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冲突和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2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2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注意收藏山丹法院赵海涛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增20%以下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重大灾害疫情期犯增20%以下罪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节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12年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加20%以下扣押拘禁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10~12年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减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或3~4年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3~4年影响恶劣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3~36月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3~4年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增30%以下再犯3~4年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常见犯罪量刑

常见犯罪量刑

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手段特别残忍10~12年致1人重伤6级残疾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减20%以下致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10~12年女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加20%以下节国家工作人员加20%以下利用职务扣押拘禁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10~12年抢劫抢劫银行或10~12年其他金融机构抢劫3次或10~12年数额巨大致1人重伤无残10~12年疾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10~12年救灾救济物资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3~6月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减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3~4年情节严重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3~4年规模大影响恶劣公共场所、交通要道、3~4年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海洛因、15年甲基苯丙胺50克鸦片200克、海洛因、7~8年甲基苯丙胺10克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3~36月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鸦片不满2003~4年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组织利用教唆增30%以下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再犯3~4年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减30%以下明显偏低存在数量减30%以下引诱情形。

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量刑情节⼀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规定,根据⽴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那么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呢?接下来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第24条第2段前段)。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第24条第2款后段)。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作⼈员⾏贿⾏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作⼈员⾏贿⾏为的,中国刑事辩护⽹提供(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为的(第392条第2款)。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聋⼜哑的⼈或者盲⼈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的,中国刑事辩护⽹提供(第67条中段);(5)有⽴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最新)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肇事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最新)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肇事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行政拘留的
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二人
负事故全部责任
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负主要责任
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负主要责任
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重伤四人
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负主要责任
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死亡三人
负事故同等责任
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量刑规则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11、妨害公务罪
3—4年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加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同上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一般立功
减少20%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
如实供述的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减少10%-30%;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30%-50%。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30%以下
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增加20%以下
二、15种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5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10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年—5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刑法中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的⼈⾝危险性⼤⼩,据以决定对犯罪⼈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如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等。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刑法中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的⼈⾝危险性⼤⼩,据以决定对犯罪⼈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般有以下⼏种:

(⼀)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聋⼜哑的⼈或者盲⼈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第67条第1款)。(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计算表


数额较大起点的 抢夺罪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职务侵占罪 数额巨大起点的 较大起点的 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敲诈勒索罪 (1)多次敲诈,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妨害公务罪的 妨害公务罪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 犯罪情节一般的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掩饰、隐瞒 犯罪情节一般的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 情节严重的 益罪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走私、贩卖 、运输、制 造毒品罪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押、拘禁他人的。 增加基准刑的10%~20% 增加基准刑的10%~20%
抢劫一次的 抢劫罪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

法定量刑情节总汇【总结较好的】

从犯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2、已满 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已满 75 周岁 的人故意犯罪的;3、未遂犯;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5、 自首的;6、有立功表现的 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且 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1、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 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像勾结犯刑法第 103、104、105 条规定之罪的;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 6、武装掩护走私的;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 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9、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11、奸淫幼女的; 12、猥亵儿童的; 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1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 238 条前三款规定之罪的;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 17、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 1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19、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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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2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22、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2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数目的; 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的; 25、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犯罪分子的; 26、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 的; 28、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 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9、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30、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31、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3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33、索取贿赂的; 34、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35、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3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 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的,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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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赔
主动全部退还,可减30%以下
被动全部退还,可减20%以下
主动部分退还,可减20%以下
被动部分退还,可减10%以下
积极配合未造成损失的,可减10%以下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亲友自行挽回损失的,可减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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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可减30%以下
积极赔偿大部分损失,可减20%以下
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刑罚
胁从犯,可减60%以上
作用较小,可免除刑罚
5
教唆犯
被教唆的人未犯罪的,可减50%以下
教唆不满18周岁的,应增10%-30%
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增20%以下
6
自首
未发觉主动投案,可减20%-40%
已发觉主动投案,可减10%-30%
供述尚未掌握不同种罪行的,可减10%-30%
影响量刑情节一览表
序号
量刑情节
对被告人应该判处刑罚的影响
1
未成年
14-15周岁,可减40%-60%
15-16周岁,可减30%-50%
14-15周岁,可减20%-50%
14-15周岁,可减10%-40%
有证据受家庭暴力影响,再减10%以下(不高于60%)
2
未遂犯
实施终了,造成后果,可减20%以下
未造成后果,可减10%-30%
8
坦白
坦白尚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可减20%以下
坦白尚未掌握同种较轻罪行,可减10%以下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减10%以下
办案机关掌握证据不充分,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固定证据的,可减白除外)
10
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减20%以下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可减10%以下
4、协助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
5、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等多个立功情节,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基准刑3年以下,可减30%-50%
基准刑3-7年,可减20%-40%
基准刑3-7年,可减10%-30%
基准刑10年以上,可减20%以下
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刑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减50%以上,犯罪较轻,可免除刑罚
亲友规劝投案的,可减20%以下
被盘问后主动交代,可减20%以下
强制戒毒主动交代,可减30%以下
其他自首,可减20%以下
犯罪较轻,可减40%以上或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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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一般立功,可减10%以下,具有以下可减10%-20%
1、被检举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查证属实
2、揭发多人犯罪,查证属实
3、提供侦破多个案件重要线索,查证属实
未实施终了,造成后果,可减30%以下
未造成后果,可减20%-50%
3
中止犯
造成较重后果,可减40%-70%
造成较轻后果,可减60%-90%
没有造成后果,应当免除处罚
4
从犯
一般从犯,未实施犯罪,可减30%-50%
实施少量或部分,可减20%-40%
作用较大,未实施犯罪,可减20%-30%
实施全部,可减20%以下
可增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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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可增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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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恶势力犯罪
可增20%以下
18
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
暴力型犯罪,可增10%-20%
非暴力型犯罪,可增10%以下
19
灾害期间犯罪
可增10%-20%
虽未赔偿全部或大部分损失,但已穷尽可减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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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谅解
可减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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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执行完毕不满1年,应增10%-40%
执行完毕已满1年不满3年,应增10%-30%
执行完毕已满3年不满5年,应增10%-20%
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毒品再犯,以上从重
执行完毕已满5年的毒品再犯,应增10%-20%
15
利用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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