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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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11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大悟县是一个集老区、山区、贫困地区为一体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素有“八山半水分半田”之称。

2008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完成51.9亿元,人均8500元,财政收入3.17亿元。

县城总规划控制面积15平方公里,城区面积1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12万。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农民的田地被征用,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各级政府维稳的重要课题。

本文结合大悟县的实际情况,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实践和探索(一)主要作法。

大悟县在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上,指导思想明确,对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土地征用补偿、农房拆迁补偿、失地劳动力就业安置、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等制定了相关政策。

1.改革征地补偿办法。

从2003年开始,大悟县按照“依法征地,分类定补,年年结清,长期受益,定期调整,受益保值”的原则,积极创新征地补偿办法。

一是明确补偿标准。

实行城区乡镇综合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本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范围内的农用地,城区综合价每亩每年补偿300元;集体未利用地每亩每年综合补偿260元;中心镇和重点镇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每亩每年220元,集体未利用地每亩每年 180元;其他乡镇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每亩每年200元,集体未利用地每亩每年120元。

对县政府确定的道路、公共绿地、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分别按上述地类标准的90%支付。

二是合理分配资金。

补偿费以亩为单位核算,90%必须补偿到户,10%留村集体用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具备补偿资格的农户,其补偿费具有继承权。

2.改革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2005年,大悟县政府颁发了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对拆迁程序、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政策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减少了很多弊端和矛盾。

具体做法是:农户动迁前,经独立评估机构评定旧房补偿价格;动迁时,将农户统一安置到动迁小区住宅房内;安置房面积以人口为依据,基准面积每人30平方米。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灵山卫窝洛子村任伟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土地被征用后,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一部分沦为城市贫民,成为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引起社会各界切实关注。

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

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未来的生活前景必然令人担忧。

目前一个庞大的利益受损人群——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形成,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失地”等于“失业”。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

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

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

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本来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二)目前农民失地现状。

据《部分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简析》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115户失地农户共303个劳动力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

案例: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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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案例: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公平不妨碍效率,效率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公平和效率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案例: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一、失地农民的产生和现状:(一)城市化必定向农民征地,因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0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6.44万公顷(3395万亩),其中通过行政手段征地160万公顷(2400万亩)。

这些仅是依法审批的征用数,尚没有把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乡村私下卖地包括在内。

据统计,违法占地占合法征地的比例一般为20~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

这意味着1987~2000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00万亩以上,按人均占有耕地0.8亩计算,那么建设占用耕地导致失地农民有5000万之多。

按照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280~300万亩,若按照城效农民人均占耕地0.8亩计算,就意味着每年新增加420万失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

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呈现。

目前对失地农民安置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等形式,但最主要还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由于对失地农民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失地农民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业、子女入学、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他们的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制度保障。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日益增大,大批农民离开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进入城市。

由于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在土地之上的财产权利、就业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权利,他们可能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城市边缘群体,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障结构。

人们本可以通过城市化的进程改变现状,但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及与之配套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的改革均没有跟上,导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1、土地权属模糊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实际情况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多不存在;村民小组是农村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不具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并不完善。

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作为“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无法完全代表农民利益与征地方进行谈判并公平分配上地收益,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究竟由谁来予以保障并不明确,2、征地范围过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上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上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

由于因公共利益征地的补偿要低于其他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许多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项目纷纷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低成本征地无疑侵犯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3、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上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规定”。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扩张和土地利用的改变导致了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失地农民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因土地征收、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他们通常面临着就业难、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

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失地农民往往难以适应城市生活,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三、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1. 土地政策:我国土地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导致农民失去土地。

2. 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剧了失地农民问题。

3. 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不足,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后难以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

四、失地农民问题的影响失地农民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难、收入减少等问题加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最后,失地农民问题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政治稳定。

五、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1. 完善土地政策:应制定更加合理的土地政策,确保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农民失去土地的情况。

2. 促进就业: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力度,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

4. 发展农村经济:在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以河南洛阳地区为例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以河南洛阳地区为例

在廛 河 区 , 当地 居 民主要 是 以前迁 移过 来 的, 少 数 民族 比较
多, 因为地 处洛 阳市 区边缘 , 这 里较 为落后 , 成为 洛阳 典型 的城中 村, 一 旦征 地 , 涉及 到 的人数众 以下水 平 , 对 政 府 的征地政 策并 不是 很 了解 。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2 0 7 . 0 2 支持 或者 理解 , 就应该 努力 保障农 民的知情权 , 让他 们对 征地行

问题 出现 的背景
2 0 1 2年 l 1 月, 国务院批 复 《 中原经 济 区规划 》 , 定位是 : 国家 为 , 用 途 以及 相关 的补 偿计 算有一 个充分 的了解 并充分 听取他们 重 要 的粮 食生产 和 现代 化农业 基地 , 全 国工业化 、 城镇 化和 农业 的意 见 。 现 代化 协调 发展 示 范区 , 国家重 要 的经济增 长板 块 , 全 国区域协 调 发展 的 战略 支 点和重 要 的交通 枢纽 ,华 夏历 史文 明传承 创新
3 . 商 业性 用地 和公 益性 用地 的界 限不清
《 宪法 》 第十 条第 二款规定 : “ 国家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可 以
增加, 官 民矛盾 加深 。有些 地方 更 是偏离 合法 合理 轨道 , 政府 强 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 地 实行征 收或 者征用 并给 予补偿 ” 。 政 府 的征 制拆迁 , 农 民 以死相 威胁 , 无 法从 根本上 走 出本 是惠 民工 程到 最 地权 当然是 合法 的, 我们 并非反 对一切 形式 的征 地 , 只是 说 , 在 现
2 . 救济 制度 不完 善
现 实 中有 部分农 民在 征地 以后 的发展 是相 当不错 的, 有的 自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分析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摘要实现农村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海淀新区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征用开发,如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的失地农民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新区在征地拆迁、土地收益、农民转居就业、社会保障、集体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农民失地过程中面临的利益问题,并提出维护和增进失地农民利益的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征地补偿转居就业财政支持产业扶持一、对海淀区失地农民利益进行研究的背景分析(一)全国失地农民情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存在农民失地的问题。

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 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 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 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李培林,2005]。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保守估计约有4000万人,预计到2030年将超过1亿人[姜晓婷,2008]。

(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其中规定:“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之后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的政策措施。

北京市委十届五次全会也对加快北京农村改革发展作出部署,提出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三)各地在解决土地和资金双重难题上积极寻求探索与实践从各地的实践看,虽然国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但各地已经围绕如何破解土地和资金双重约束难题进行了探索性尝试。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

制 的农 民 。被 征 收农 地 相 邻 地 的农 地 功 能受 到相 当程 度 限制 , 地 的权 利 人应 当纳 入 失 地 农 民的 范 畴 。 农
两种情况 : 一种是 因国家对农地 的征收而导致失地 , 另

种是其 他原 因导 致农 民失地 。“ 其他 原 因” 可能 是
别人侵权 ( 如非 法 占有 ) 或 者是 自然 因素 ( 水毁 导 , 如 致农地 功 能 丧失 ) 。对 于 非征 收 而 导致 的失 地农 等
失地农 民指完全处 于 自己的意愿 而丧失农 地 , 主动 如 抛弃农地 的权利 。区分 的意义在于准确掌握我国失地 农 民的构成状况 , 而科学地 分析农 地制度 的绩效 和 从 农地征 收制度 的合理 性 。4 形式 上 和实 质上失 地农 )
断深入和步伐 的加快 , 这个数字仍在继续成倍 的增 长。
民集体所有 的农地就转 变为 国家所 有 , 这种情 况下 的
失 地 农 民是 一 个 具 有 确 定 内涵 的 特 殊 群 体 。 “ 失 失 地 农 民就 是 形 式 上 的失 地 农 民 。在 实 际 的农 地 征 收
地农 民” 的内涵和外延包 括 : ) 1 从广 义的角度看 , 无论 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农 民失去土 地 , 只要 是农 民合 法 拥有的农 地在数 量上发生 减少 , 就成 为事 实上 的失 地
农 民 。从 狭义 的 角度 看 , 地 农 民是 指 完 全 丧 失 原 来 失
过程 中 , 被征收农地 的相邻农 民所有 的农地尽 管没有 被征 收 , 但实 际上 已无法正 常发 挥其农 地 的功 能 ( 如 相关法律对于铁路沿线一 定范 围内农作物耕种的限制
等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与 被 征 收 农 地 相 邻 的 农 地 权 利 实 ,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中国财政学会城镇财政研究专业委员会课题组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失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

但由于目前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法规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力度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因此,科学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本报告以三市(荆门、保定、焦作)为例,重点研究城市化发展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失地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从三市失地农民实际现状看,普遍存在着文化层次低、专业技能乏、就业门路窄等问题,失地后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关心。

三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上,虽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土地管理的现行有关法律条文难以执行1.土地承包期限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两者对承包期限的规定明显不符,在农民承包权益期限的界定上让人莫衷一是,并直接影响到土地征用和补偿政策的执行。

2.土地征用规定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说明在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的有效期限内,农民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应该是牢不可破的。

可该法同时又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说明经批准,农民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不仅可以打破,而且可以改变耕地用途,实属自相矛盾。

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

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话题导入】失地农民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而逐渐产生,因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而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1 失地农民问题的由来千百年来,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血浓于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历史实践证明,中国这样一个不发达的乡土大国要解决好"农村差、农业弱、农民穷"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推进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在城市化的起步期,由于征地规模比较小,失地农民数量比较少,通常只是农民家庭中的某一个成员,并且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安置方式包括了就业安置,失地农民能够很快在本地企业内转为工人.当时许多被征地农民家庭"钞票赚自工厂里,粮食来自承包田,蔬菜来源自留地",比较低廉的生存成本使他们感到生活衣食无忧,心态比较踏实,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客观地看并不很棘手.在城市化的加速期,失地农民问题逐步显现并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是因为征地规模比较大,失地农民数量比较多,甚至是农民家庭的全体成员;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已无法采取行政手段的办法把农民"安排"进企业.许多被征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保障无份"的境地,并且节节攀升的生存成本更让他们对生活远虑近忧,情绪极不稳定,失地农民逐渐演变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农村的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农民朋友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已经是无法避免的事实。

比如在广东省的某个县城里,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划定了工业园,将工业园范围内的所有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原来的村民委员会也改成了居民委员会,在工业园内的土体也全部被征收,由集体土地转型成为了工业用地。

工业园内原来有800多户村民,户籍人口2000多人,常住人口约为4000人,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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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失去 了土地之后将面 I 临着再就业 的困境 , 当前 就 业困难是社会面临 的普遍 问题 , 对于失地 的农 民来说
市规划发展的需要, 实现城市与乡村地区的统筹协调的
发展 。我 国土地 征收现有 的相关制度 体系互相 之 间存
在保障f 生 缺失 , 亟需进行巩固和完善。
农村 土地产 权制度 不明晰 , 土地 所有权及 土地 承包
我 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内部存在诸多 问题 , 这些 问题 导致失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得不到公正合理 的 保 护和补偿 。城镇 化建设 主要 征收农 民土地来完 成城
源的保障 ; 失去房屋和宅基地等于失去了唯一可以谋取 福利的保障, 是生存权益问题侵害。 ( 二) 失地农 民的劳动就 业权益 无法保 障
存后, 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农户手中, 这种
补 偿水平 人均 能维 持基本 消费 2 — 3 年 。失地 问题关键 是 如何 确定统一 的土地补偿标准 , 现行 的征用补偿 是否 符 合社会 经济发 展水平 。这是直 接影响失 地农 民土地
土地的依靠 , 失去了生活来源的保障, 相应的社会保障 体 系却没有及 时建立起 来 。失 地农 民的最低生活 补助 标准较低 、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失地农 民 的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二、 失地农 民城镇化进程 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成
地 区, 大量 的失地农 民涌人城市不仅造成城市 的社会 负
侵害, 农民自 身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样被损害。
征地 过程 中法律 制度规 范存 在漏洞 。失地农 民的
法律援助缺乏 。城镇化建设需要征集大量的农村土地
投入经济建设 , 必须要有完善 的司法体 系进行保 障。帮 助失地农 民进行 维权 , 同时也监督政 府征地 活动的合法 有序进行 。当失 地农 民对补偿纠纷裁决不满 时 , 《 宪法》
使用权和流转权 。二是要搞活农村土地承包权 , 农村土
地征用 的前提是农 民享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 , 通过经营权
的转让 或 者 购买 的方式 来 降低 失 地 农 民权 益损 害程
更加困难 。由于农 民自 身劳动条件和 自 身的就业素质 等原因, 限制了失地农民选择就业岗位的能力, 不能满 足市场发展 的需要 , 从而陷入就业 困难 的困境 。失地农 民的就业权益损害具体表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 4 0 至6 O 岁年龄 段为主劳动力再 就业几率低 。这 部分劳动力 由于 自身身体 条件 的限制 , 获得二 次就业 的
经营权受到侵犯 。 《 土地管理法》 中规定 , 农村土地归集 体所有 , 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集体所有” 在法律 条文 中并没有 明确规定是 属 于哪个经济组 织 。在农村 集体土地, 农民的耕地被城镇化建设征用过程中, 统一 以村集体 的形式进行征 用。村 委会代表 、 乡政府代 表与
决 策 建 议
征地补偿的标准较低 , 致使土地收益权益损害 。 目 前城镇 化建设 征用农 村土地 最普遍 的土地补偿 标准是 直接 的货 币置换 , 即按 照征用农 业用 地 的数量 , 根据规 范标 准给予 一7 欠陛直接 的经 济补偿 。补偿额 度东部地 区大 约为 每 亩 3 万一 l 2 万元 , 西 部地 区大 约 为每 亩 1 . 5 万一 6 万元 。土地征用补偿费在经过 乡( 镇) 提 留、 村 社留
5 5
职业都是缺乏社会保障 的 , 或者是在不规范 的工作环境
L i a o n i n g E c o n o my
补偿 , 没 有依 据 土地价 格市 场 的评估 给予 赔偿 。失 地 农 民 的损 失估 算 不合理 , 直 接导 致 了失地农 民获得 的
补偿较 少 。
( 二) 社 会 保 障 制度 不合 理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土地管理法》 以及《 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等征地法律法规并没有提供很好的司法援助 。
征地补偿制度不科学 , 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后继发展 的需要 。我 国征 地补偿 实行 的是一次 『 生货币补偿 , 补偿 的范围和 补偿 的力 度较 小 , 没有 合理地 进 行土 地价 值 的评估 。征地 价格补偿 的设定 只是针对 于土地价值 的
因分析
( 一) 土地 征 收 制 度 的 缺 陷
补偿权益的问题关键 , 也是制约失地农民生存发展权益
的重要 因素。 土地生存权 益受 到侵害 。征 用土地失 去 的不 仅仅
是耕地 , 更多 的是 连 同房 屋 、 宅基 地一起被 征用 。城镇
化建设改变 了社 会乡村 的发展 面貌 , 改变了农 民的生活 生产方式 。失地 农 民失 去耕地就 是失去 了维持经 济来
担沉重 , 也增加 了农 民互相之 间的竞争压力 。人城务 工 的失地农 民首选 的 岗位 主要是建 筑工 、 环卫 工等 , 这 . 失地农 民再 就业 的失业率 高 。失 地农 民小部 分
的就业是土地征收后统一安排 的置业 , 绝大部分 从事 的
城镇规划建设者 之间达成征地协议 , 农 民的知情权受 到
机会渺茫。土地被征收之后获得的是一7 欠陛财产补偿, 但是对农民就业的安置问题却得不到解决 , 这也是造成
这 部分 劳动力再就 业难 的关键因素。 2 . 农 民的就业 结 构不 合 理 , 适合 从 事 的 岗位 比例 小 。城镇 化 中的失 地农 民在就业方 向主要集 中在城 市
下勉强就业 。由于社会竞争 压力 的不断增 强 , 工作 岗位
的竞争压力非常激烈。失地农民往往成为激烈竞争下
的牺牲者 。 ( 三) 社会保障权 益受损
城镇化建设不断扩张, 但是相应的城镇服务体系的
建设 是需要 时间来不 断建立 和巩 固加强 的 。失地农 民 在土地被征 收之后 离开 了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 , 失去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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